本書試圖用博弈論方法分析合同法律制度變化的原因,總結出作為法律方法的法律博弈論。
本 書試圖從法律方法論角度來研究法律博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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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我們采用的是一種功能主義的研究方法,任何一種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是人類活動有組織的體系。任何社會制度都針對一種基本需要;在一合作的事務上和永久團集著的一群人中,有它特具的一套規律和技術;任何社會制度都建筑在一套物質的基礎上,包括環境的一部分及種種文化的設備! 我們要想建立或者變更一種法律制度,我們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現實基礎,為什么要建立或者變更?其目標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立法目的和實施后的結果會不會一致?如果一個立法目標不構成納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動實施,因為至少有一個人會違背該立法,不滿足納什均衡要求的立法是沒有意義的,這是納什均衡的立法意義。我們要考慮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盡可能多的利益主體,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體博弈的均衡,如果沒有這種周全的考慮,“越是漂亮誘人的條文越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一定要實施,其后果就是生產更多的社會問題! 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制訂出有效的法律。中國的現實情況是,大量立法被規避,立法只是正式規則,另外還有一套潛規則, 真正有效的是潛規則,因為它是利益主體博弈的結果。只有當立法達到納什均衡,立法才是有效的,自我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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