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7799
- 書名:最后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疑難百案再審實錄-刑事與合同案件卷
- 作者:高院審判監督庭編
- 出版社:長安
- 出版時間:2007年1月
- 入庫時間:2007-1-30
- 定價:30
圖書內容簡介
本套書共三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0月26日頒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指出:需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需要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強案例研究,能夠為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提供翔實的實證材料,能夠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也為法學教育和普法宣傳提供了很好的素材,這在強調司法公正、確保社會和諧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
為了更好地利用案例指導全國各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專門組織該庭資深法官,從近年來審理的1000多個案件中精心挑選了最富有代表性的100多個再審判例,結集成本系列案例叢書,分為刑事與合同案件、房地產與公司企業案件、擔保與金融案件等三卷。
本系列案例叢書是最高法院首次公開結集出版的案例實錄,不改案件事實,如實再現訴訟過程,公開法官裁量依據,旨在展示再審法官的思維方式與裁判要旨,嘗試梳理出有關再審案件裁判的若干規則,為工作在審判監督第一線的法官提供業務指導,并為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普通訴訟參與者提供實證參考與借鑒。
圖書目錄
刑事案件
對共同犯罪如何體現罪罰一致原則
對不同性質的拘禁行為應作不同定性
如何理解刑法六十三條第二款關于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規定的
“特殊情況”
如何認定正當防衛中的故意犯罪
如何認定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從貪污資金向貪污資本轉化的新類型經濟犯罪的認定
準確認定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在死緩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是否必然核準恢復執行死刑
被告人因假立功可被再審改判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依法核準死刑
對刑法第五十條探討
對有投案自首情節的罪犯,不是必須從輕或減輕處罰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故意的認定
合同案件
在行政文件指導下簽訂并經行政機關審批的合同是否屬于民事合同
民事再審案件新證據的審查
債務人在終審判決后與所屬企業脫鉤并將債務轉移能否通過
再審免除其債務履行義務
按照倉單放貨,貨物保管人對倉單持有人的債權人不構成侵權
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產品質量的標準
單位應當對其經辦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一方因一般船舶信息通告而稱合同變更并因此不履行提貨
義務時買賣雙方責任的認定
在未即時清結的口頭交易中如何認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債務轉移后買賣合同中當事人責任的認定
合同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責任的認定
船舶所載原木數量多于雙方根據提單所約定的數量,該部分
原木權屬如何判定
連環購銷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的適用范圍
購銷合同依法成立后,雙方當事人超出合同約定數額交貨
付款的行為性質
十年積怨調解化解
證據的復制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貸款未存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銀行不應承擔監督責任
如何區分外貿代理還是內貿買賣協議
不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能否將專屬管轄案件與其他案件
合并審理
投資人因信賴證券機構而購買其推薦的債券,對于債券不能
兌付所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
因行政干預形成的協議其約束力能否及于已經簽字但未加蓋
公章的一方當事人
本書總2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