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民事、行政裁判執行混亂現象已成困擾實務部門的一個頑疾,因而對其產生的原因進行深入剖析并尋求合理、可行的解決辦法和突破口,已成為法學理論上重要而迫切的課題。這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立 《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檢察監督》課題的初衷。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王鴻翼廳長主持完成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一”)與西南政法大學常怡教授主持完成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二”)二者雖結構相異,但內容基本一致:均有針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現狀的揭示與原因分析,也都闡述了對民事、行政裁判進行檢察監督的正當性,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制度設計。只不過兩份報告在論述時各有側重,創新點也不同。在揭示并分析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狀況時,“報告一”具有新意,該報告認為,將主、客觀原因所導致的生效裁判難以執行的情況籠統地稱為“執行難”不夠細致,反而模糊或掩蓋了對事實的準確分析,也不利于提出合理的對策。我國執行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實際上主要表現為“執行難”和“執行亂”兩個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別的層面上!皥绦须y”特指因執行法院或執行法官之外的因素所導致的生效裁判確認的權利義務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的情形,是執行法院或執行法官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難以克服的“難執行”。而“執行亂”是指執行法院或執行法官故意或過失地違背現行法律規定或執行依據,在執行過程中損害審判權威或侵犯當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亂執行”情形,是純粹因執行法院或執行法官的原因導致的執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社會各界對執行問題的責難,對“執行難”現象的深惡痛絕,主要集中在“執行亂”問題上!皥蟾嬉弧睂γ袷、行政裁判“執行亂”現象的準確揭示與作者從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豐富經驗不無關系。而對“執行難”與“執行亂”現象的界分,使得該報告以此為基礎所設計的完善措施具有了更強的針對性。對于如何加強民事、行政裁判的檢察監督,兩份報告均提出了體系完整的設計方案!皥蟾娑边分析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進行監督的原則、范圍和方式。報告指出,對民事、行政裁判進行檢察監督,應當遵循三個原則:嚴格依法監督原則,不干預人民法院正常執行活動原則與有限監督、有限救濟原則。在對檢察監督的程序進行設計時,兩個報告均指出,民事裁判執行權分為“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兩種屬性、運行規律和程序都存在差異的權力,因此分別決定了不同的監督方式和監督程序。相比而言,“報告二”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檢察監督的程序設計更為具體:包括抗訴的程序、糾正違法程序、檢察建議程序、執行中止程序、民行裁判執行抗訴案件的審理程序、該抗訴案件審理結果的處理、檢察院在辦理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申訴案件中的調(借)卷權等內容。在行使監督權的檢察院的級別上兩報告觀點不同:“報告一”認為,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確有相當差異,從對執行案件的熟悉情況、執行進度的把握,特別執行程序的方便、快捷出發,由同級執行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對執行程序進行監督更為妥當、合理,也更符合執行監督的實際運行狀況;“報告二”則認為,除了執行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外,上級檢察院也應當具有監督職責。從效率與效益角度考慮,由熟悉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似乎更合適。
與理論界對執行程序獨立價值的認識日益深入相一致,強制執行法的立法工作已在醞釀之中,一部獨立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強制執行法呼之欲出。在此背景下,對民事、行政執行程序進行檢察監督的制度和規范應立即納入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中進行考慮,只有這樣,才能更合理地確定其體例、框架和具體的規范、結構。從這個角度看,兩份報告對強制執行法的制定不無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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