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紀80年代以降,我國法學,因著恢復秩序、構
造法治之需要,于學術閉關自守、百廢待興中倉促起步。
俗云:“萬事開頭難”。當其于蹣跚學步之時,即面對曲折
蜿蜒之途,跌跌撞撞,難得進步。故嘗被人譏為“幼稚”之
學,誠哉信哉,法界默然。
窮則思變。中國社會之急劇革新,迫令法界學人披
肝瀝膽、披荊斬棘,終拓出法學成長之路徑。其間既存
“法治”與“人治”,“主權”與“人權”,“權利”與“義務”,
“階級性”與“社會性”諸意識形態問題之辯證;亦有“法
律價值”“法律文化”“法制現代化”“法律信仰”諸“宏大
敘事”問題之開拓。倘借西洋固有之三大法學流派而論,
則吾國于近二十年中,先側重于價值呼喚之“價值法學”,
后延展至社會實證之“社會法學”。稍加留意,則知此種
選擇,無可厚非。當此國家大舉立法之際,法律之價值取
向,規范之成立資源,誠非小事,故法學家之大聲疾呼、小
心求證理在其中。即令國家立法大任告一段落,以外在
于法律之價值理念、社會事實督促法律之更進、變革,亦
殊為必要。
然則法學的此種景況,尚不足以言明何以“根據”法
律,即可治國,更不足以說清法律自身有知識在焉。價值
呼喚,乃以倫理學影響法律者;資源探求,是借社會學說
明法律者。其聯手壟斷法壇,雖可拓展學子視野,但不免
遮蔽法律本身。更要者,其垂注于“宏大敘事”,既便利于
法科學子邁向政治家之途,也不利其通達法律家之路。
法學訓練之宗,法科培養之旨,端在造就法律家,即根據
法律而織造秩序者。 自此而言,側重法律方法之規范法
學尤為必要。長久以來,我國法界乃至其法制受規范法
學之影響不可謂不深,不過此種影響,常執于一端,即太
過關注法律本質的探求,其既受“宏大敘事”思維之引領,
亦受意識形態需要之掣肘,故而規范法學應有之法律知
識、規范構造、司法技巧……常被遺忘。是以理論愈彰而
行為越亂,法律彌繁而秩序更乏!
吾人以為,規范法學之根本,不在闡明法律本質,乃
在揭示法律知識,創造法律方法,構建司法技巧。一國有
法律而無法律之知識與方法,無司法之專門技巧,法律惟
有裝點門面、鋪陳擺設而已。而法律之無法落實,不僅陷
法律于不信,更令國民、律師、法官無所適從。是以西洋
各國,無論奉行判例法律還是尊法成文規定,皆以培養、
發展出大氣磅礴、嚴謹縝密之法律知識、法律方法和司法
技巧為所任。因此,法學自成一格,卓然而立于學術之
林。它并不因攜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的術語和方法
而壯大其聲,反之,其自身之學術方法、思維路徑、裁判技
巧既影響到其他學人,也潛移默化,而漸成公眾思維。
這與我國反差何其巨也!雖然,法學教育在此漸呈
顯要,以至儼然無法(科)不能立校,學法最為時尚。但在
此背后,無論法科教師,還是法苑學子,大都缺乏法學知
識、方法和技巧之訓練。故法學繁榮,實為虛假現象。如
何克服此弊?這等問題,誠然會人言言殊,但在我看來,
救此弊者,本在強化法律方法也。
廣義上講,含法學在內的一切學問,皆可謂方法之
學。何以有此結論?蓋在終極言之,人類認知,只可進于
方法之途,而難達致本體之境。本體之澄明,需賴方法之
進化。方法之缺席,必致本體之混沌;方法之在場,也未
必本體即澄明。故本體之境,最終所需者為體驗、為信
仰。盡管如此,但相對言之,人類認知尚有本體性認知與
方法性認知之別,這種情形,法學自不例外。法律方法,
為法律認知之根本,因法律為一套嚴謹程式的邏輯體系,
如何將機械之原則、規則演化為活動的秩序?法律自身,
無力為之。這誠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能以自行!惫识,
在法律與秩序間,需勾連之具體方法。法律家之使命,即
在于連接兩者——借法律而構秩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狈杉医璺啥鴺嬛
序,僅一腦雙手,并不足以成就其業。在此之外,還需充
實大腦、延長雙手之法律方法?梢,法治之實現,法律
秩序之構建,需仰賴法學學人和法律家于法學研究與法
律實踐中關注法律方法。近三五年來,緣于司法改革及
法治秩序構建之吸引,吾國法學正在悄然生變,余稱其為
“從‘宏大敘事’到‘微觀論證”’之變。其中要者,為法律
方法研究之展開。故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
律發現、漏洞補充、法律續造、先例識別、利益衡量、理由
說明等關涉法律方法之詞匯,在法學論著、法律家言行中
曰漸流行、走俏。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