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條件下,如果高收入地區、社群與低收入地區、
社群的貧富懸殊進一步擴大,以及社會弱勢群體的邊緣
化等現象加劇發展,再與各種意識形態理念爭相結合,
就可能引發新的政治矛盾與社會沖突。面對各種利益和
矛盾的沖突,中國能否在保持社會經濟較快發展的同時
保持社會政治的穩定?中國的現代化建設能否以較小代
價實現由傳統到現代的“軟著陸”?能否避免許多發展中
國家在實現本國現代化過程中往往陷入的“現代化斷
裂”?如何最充分最廣泛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中華民
族的偉大復興增添新力量?這些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
因而,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對黨和國家事業
的發展是最具決定性的因素。解決這些問題,很大程度
上取決于對各種利益進行協調和整合的制度的建構。這
里,又把整合和凝聚的問題突出出來了。所謂社會整合
與凝聚,就是通過協調社會系統內部各部分和各力量之
間的利益關系來維持一定的社會和諧,它既包含社會結
構各個部分之間的相互依賴,又包括對這些社會結構各
個部分的利益協調和控制。這種整合既強調不喪失被整
合個體的自身特性,又強調個體中一些要素的動態交叉
與融合,從而在高度和諧的基礎上產生新的功能,最終
達到整個社會在動態中的和諧發展。在社會多樣化發展
的環境中,為使人們能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
展,就必須使社會的整合方式從原來的基于縱向結構、
單向依賴的權力控制式,轉向現在的基于內在需求、相
互依賴的內在契合式。這種新的社會整合方式的形成,
雖然需要建立新的制度規范協調體系,需要在個體和整
體互動基礎上的被整合雙方的主動調節和適應,但更重
要的是需要形成社會成員的共同價值認同。只有堅持以
人為本的社會共同價值觀,才能在多元價值基礎之上建
立更高的共同價值統攝,從而形成廣泛的遵從動機,構
建普遍的倫理秩序,支撐社會的制度建設,增進社會的
相互依賴和相互協調,進而有利于整合各種社會利益關
系。因為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尤其在個人價
值取向上,在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關系之間,在社
會結構及制度架構之中,以人為本的價值觀都發揮著導
向功能、評價功能、凝聚功能和整合功能。從基礎上說,
它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從目的上說,旨在促進人的全面
發展:從功能上說,它具有協和性、公正性、包容性、
整合性和親和性。顯然,以人為本有利于凝聚社會一切
積極力量,有利于中國社會的和諧發展!边@樣,“整合和
凝聚”便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一個十分重
要的步驟和環節。其實質和本質特征,就是力求保持各
種力量和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協調。要做到這一點,既可
以從經濟、政治上入手,也可以從確立一種具有權威解
釋力、涵蓋力、包容力、整合力和凝聚力的全社會認同
的共同利益觀入手。本書就是從利益觀上考慮檢察權問
題的一種思路和一種努力,以人為本始終是作者寫作的
出發點。
所謂“利益” (Intercst),顧名思義,就是指一切對
人來說有利、有益的事物,或有利、有益的狀態;就是
指能夠滿足人的生存與發展需要的一切事物,或指人的
需要被滿足的一切狀態。馬克思指出:“‘思想’一旦離
開‘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丑!弊非髮ψ约河欣
東西,避免對自己不利的東西,即趨利避害,是包括人
在內的所有生物的本能。正像人類的需要總是處于不斷
的發展變化之中一樣,人類的利益也是如此。此外,由
于每個人都在竭力實現和維護著自己的利益,所以,人
們基于共同利益所自覺或不自覺構成的種種組織或群體,
也都在竭力維護和實現著自己的利益,無論他們是否高
度自覺而充分地意識到這一點。對人類的利益,可以有
很多種不同的劃分方法,比如:直接的利益、間接的利
益;單一的利益、復合的利益:簡單的利益、復雜的利
益:低級的利益、高級的利益;局部的利益、整體的利
益;長期的利益、短期的利益;顯露的利益、隱藏的利
益:真實的利益、虛假的利益;等等。權力與利益的關
系無論是在政治學理論、哲學理論、法學理論中,還是
在現實政治法律生活中,人們都非常重視權力和利益問
題。但是把二者結合在一起進行深入探討者卻不多,尤
其是如何通過探求權力s利益之間的內在關系來發掘權
力制約的新路子,是一個令筆者深感興趣的問題。在司
法改革的實踐與相應的理論對話中,檢察權的性質或稱
檢察機關的定位成為關注的焦點。學界的質疑與檢察界
的抗辯在互動中碰撞出的革新力量,以及從理論研討向
改革實踐滲透,使檢察機關面臨重建以來最嚴峻的挑戰
和最佳的發展機遇。但是,停留于對檢察權根本屬性的
苛求與深究卻容易局限檢察權重構思路的合理性。筆者
以為,檢察權與利益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研究中的一個
重要課題,有深入探究的必要。近年來,筆者收集、積
累了中外許多有關檢察權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礎
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愿在此書中將一些想法
和觀點和盤托出,以就教于廣大讀者。
權力中包含了利益,權力主體對資源的管理、分配
等活動就是運用權力,權力的運作過程及其結果實現了
利益。具體從宏觀上看,首先,中國檢察權內容基本可
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基于保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的,
即有限的(國家公務人員職務犯罪)偵查權,完整的
(刑事、民事、行政)公訴權;另一類是為了維護法制的
統一,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即完善的(立案監督、偵
查監督、不起訴、生效裁判抗訴、刑罰執行)訴訟監督
權。這兩類權力同時賦予檢察機關,相互平行,各自并
列。因此,就檢察權整體而言,明顯具有復合利益性。
其次,就檢察權設置目的而言,它的存在明顯具有分權
與制衡性質,無論是有限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民事行政
公訴權,還是民事行政抗訴權,刑罰監督權等,作為專
門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由于與政府機關徹底分離,體
制上已不存在檢察權附屬行政權的問題;同時又與審判
權相分離,使得從外部制約行政權、審判權成為可能,
進而實現既能有效地保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又能保
障國家法制統一,監督法律的實施,把權力制衡、利益
平衡貫徹始終。最后,是檢察權具有的程序性特點,這
一點很多學者多有論述;谄湎碛袡嗔μ烊坏氖苤萍s
性(對行政權的替代起訴必須是后位的、經督促行政機
關不行使的;而對法院審判權的監督,首先只能針對生
效裁判提出,同時在程序啟動后也仍然由作為審判機關
的法院對該爭議重新依法審查并獨立作出新裁判),由此
實現國家權力有分有合,有民主有集中,使國家權力的
各項利益既能保持完整又能保證效率。而從微觀上看,
獨立性是檢察官的靈魂。對影響獨立性的要素進行規范
的規則,這里稱之為獨立性規則。獨立性規則的要旨在
于使檢察官免于利益沖突,從而維持其正直與客觀性。
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下,檢察官與直接發生利益關系的相
對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中, 已經蘊涵了一定程度的利
益沖突。因此,就需要通過獨立性規則的禁止性條款,
要求檢察官避免卷入任何利益沖突。檢察官是在為社會
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履行其法定職責。他不僅要指控
犯罪,更要公允地指明被告人罪輕或依法應予從輕處罰
的情節,做到不枉不縱,這是利益規則為檢察官做出的
不言自明的角色定位。如果說監督者必須超然于當事人
的話,這就是檢察官超然與超脫的法理內涵。檢察官在
進行法律推理的過程中,應對案件進行一種利益分析,
以特定的價值準則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利益衡量和價
值判斷,最終做出利益選擇的權威公正的法律決定,以
解決利益沖突,平衡利益關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利
益的實現。
筆者認為,運用科學的利益觀或利益方法分析社會
系統,包括政治系統、法治系統,可以幫助我們在紛繁
復雜的現象中清醒、深刻而牢固地把握其內在的本質。
檢察權是國家機關的重要職權,而人類歷史上國家機關
的產生與階級現象緊密相關。所謂階級(ClaSs),即處于
不同階層、等級的人們,具體指社會系統中因經濟關系
產生的具有不同經濟地位、意識形態、政治立場的社會
利益群體。列寧指出: “國家這種強制人的特殊機構,只
是在社會劃分為階級,即劃分為這樣一些集團,其中一
些集團能夠經常占有另一些集團的勞動的地方和時候,
只有在人剝削人的地方,才產生出來的!薄彪A級分析方法
實際上正是利益觀或利益分析方法的具體體現。在分析
各種司法系統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以及演化歷程,
研究各種司法制度的現象、本質、功能,研究各種檢察
制度、方針、政策時,不能離開利益分析方法。在運用
利益分析方法時,我們既要承認和尊重歷史,又必須面
向未來,看到世界化時代社會利益關系或階級關系的變
化,從而使我們的研究更有創造性、針對性、務實性。
這也是本書開篇即強調“我國檢察權的利益分析框架”
的根本原因所在。以檢察權為核心的檢察制度作為權力
控制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社會系統
中的特定利益。本書第二章”檢察權變遷中的利益沖
突”,通過展現中外檢察權變遷的歷史,考察了我國檢察
權的現狀,試圖概括地分析我國檢察權的利益關系,把
握驅動檢察制度系統運行并決定運行方式的利益機制,
以便從枯燥的程序規范與技術性措施中感觸到豐富的經
濟、政治、文化、社會底蘊,并從根本上把握檢察權制
度系統的設計與操作思想,從而在整體上高屋建瓴地考
慮檢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而第三章“利益沖突與中國
檢察權的利益均衡”的提出,是對中國檢察權應然性研
究的結果。由于在社會系統中特定的利益需要產生特定
的主體的目標系統,并最終決定主體的行為方式,所以,
檢察機關的不同利益要求(或價值取向),就決定了其不
同的保護手段——檢察權制度模式。作為我國政治文明
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必須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
利益。由于檢察權涉及的社會主體利益是多元的,而且
彼此間既存在著一致性,又存在著大量的沖突性,我們
應該善于科學地把握整體,執簡馭繁、權衡利弊,才能
有效地構筑符合人類歷史上先進政治法律文明發展要求
或前進方向的檢察權制度利益模式,以有限的資源投入,
獲得更大的、更符合社會需要的、適應社會發展的司法
效益。建立在應然性研究的基礎上,第四章“利益沖突
協調中檢察權的歸位路徑”是對實然性研究的探討,通
過對檢察權的內在結構進行適當調整,逐步梳理出關于
檢察權制度更新的若干建議,尋求推進司法制度創新、
緩解檢察權利益沖突的具體對策,以期對檢察制度改革
有所助益。
本書的研究主題——關于檢察權的利益分析,本身
就是跨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諸多學科的話題,不過,
本書的立足點和主要內容將是法學方面的研討,只是在
從利益分析角度討論檢察權時,某些方面涉及其他學科
的知識。必須指出,本書的研究是在汲取許多學術同行
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部分內容屬于匯編的性
質,如疏漏注明,敬乞見諒;同時,本書也得到了中國
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的幫助和支持,在此一并深表謝意!
由于自身學術識見和能力的有限,不足之處懇請同行和
讀者批評指正。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