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世界上最完美的憲法,如果得不到實施,其價值也等于零。因
此,憲法天然地具有實踐的品格、司法的品格。
為了開辟憲法的實踐路徑,首先,應該改變觀念:從革命憲法到執政
憲法。革命憲法從革命的觀點、立場來制定、運用、評價憲法。這種憲法
側重于憲法的政治品格,滿足于口號式憲法、宣言式憲法,而忽視憲法的
實踐品格。執政憲法則與此不同,執政憲法立足于“以人為本’’的基本理
念,主張從市民的角度重構憲法的基本內涵。市民憲法認為憲法是生活
之法、實踐之法、精細之法。
其次,建構與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違憲審查制度。借鑒域外經驗、結
合中國國情,運用數理分析法,可以得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革應以
ZBT模式,即復合性集中并行審查模式的建構與完善為目標。該模式的
主要內容為:一個專門審理違憲案件的憲法審判機關;憲法審判機關既可
以對法律進行抽象審查,也可以對法律進行具體審查;憲法審判機關既享
有預防性審查權,也享有事后性審查權;各級人民法院在其所需適用的法
律存在憲法疑義時,均可以將憲法疑義移送給專門性憲法審查機關審查:
相關憲法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普通公民可以單就某一憲法疑義
向違憲審判機關提起違憲審查申請。
最后,我們需要對憲法實踐作廣義上的理解。其實,除了違憲審查
外,憲法實踐路徑還應該包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踐履的憲法評價活動。
在違憲審查制度不太完善的當前中國,后者還是憲法走進人民生活、融人
民情社意的主要實踐路徑。為了充分發揮憲法的評價作用,我們必須在
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充分挖掘公民權利憲法保護的具體內涵,同時也
得加強部門法問題的憲法分析。通過日積月累的評價活動,樹立并增強
全民的憲法思維。長此以往,相信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建構與完善定會
水到渠成。
為了達成上述目的,我國憲法學界的當務之急乃是構建能夠破譯憲
法實踐密碼的憲法分析法。憲法分析法是一個紛繁復雜的體系,歸納而
言,其包括宏觀原則與具體方案兩個層面:宏觀原則為憲法分析法梳理出
思維框架,其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它是憲法問題嗎”和“它符合憲法嗎”;
具體方案為憲法分析法提供技術指針,其具體路徑為憲法問題的類型
化一)解決方案的技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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