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規制與金融市場一樣存在著失靈的地方,如何發揮金
融規制的功能、盡量減少金融規制失靈的負面影響是政治學、
經濟學、法學共同研究的重大課題。在法學中,行政法學對之
尤為重視,因為行政法對金融規制的調控作用,是其他任何法
律都無法替代的。
本書第一章研究了行政法對金融規制的必要性。首先,本
章概括了金融市場存在著壟斷、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導致
市場失靈的一般因素。其次,該章指出了金融市場還存在高風
險陸、支付危機的連鎖反應性、與國家宏觀經濟穩定的高度關
聯性和公共性等一些特殊因素,需要實行政府規制。然而金融
規制也會發生失靈問題,需要行政法的調控。本章最后論述了
行政法對金融規制調控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即行政法是公共利
益、政府部門利益與市場主體利益的協調器,是政府規制權力
與市場主體權利的平衡器,是尋租、設租的防火墻,是建設法
治政府的重要部門法。
第二章分析了對金融規制進行法律調控應當遵循的原則。
法律對金融規制行為的調控,首先應當是規則的調控,但是法
律規則在獲得了確定性和普遍性價值的同時,喪失了靈活性、
適應性等價值。金融規制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是行政法
對金融規制進行調控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規制不但要遵循一
般的行政法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比例原則、公
正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還要遵循一些特殊原則,包括
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內部自律和外部規制相結合原則兩項
原則。
第三章和第四章從行政實體法角度論述了行政法對金融規
制的調控。第三章分兩節論述了金融規制的主體,第一節考察
了國外的金融規制特別是銀行規制模式,包括采用“法制化、
雙線多頭的分業規制”的美國模式與“統一規制、尊重自律”
的英國模式,以及“統一規制、強調政府指導”的日本模式。
筆者認為,世界上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金融規制模式,
一國選擇何種金融規制模式一定要符合自己的國情;法制化是
金融規制共同的趨勢。第二節研究了我國的金融規制主體。結
論是目前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成立“銀監會”專司銀行
規制,沿用分業規制的模式是適宜的。第四章分四節研究了金
融規制權力問題。第一節論述了規制權的來源,認為規制權的
獲取應奉行“權力法定原則”、“立法優先原則”和“法律保
留原則”。后三節具體考察了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金融
規制主體的一些主要規制權,包括金融市場準人規制權、交易
規制權、危機處理與市場退出規制權。
第五章研究了行政程序法對金融規制的調控。本章首先指
出行政實體法對金融規制的調控存在不足,需要行政程序法進
行調控。然后指出行政程序法具有許多內在價值和外部作用,
對金融規制進行調控具有正當性。本章最后論述了金融規制應
當遵循的一些程序制度,包括說明理由制度、聽證制度、信息
公開制度和期限制度。
第六章研究對金融規制權的糾錯與救濟機制。對金融規制
的糾錯與救濟是行政法對金融規制進行調控的最后一個環節。
因為對金融規制的事前、事中的權力制約還不能從根本上杜絕
權力的濫用,因此事后糾錯與救濟具有必要性。事后糾錯與救
濟能夠發揮作用,往往以追究權力行使者的違法責任為條件。
我國行政法規定了違法行使金融規制權力需要承擔一系列行政
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實施事后糾錯與救濟需要啟動金融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我國金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呈現
案件數量少、案件類型單一、復議申請人勝訴少的特點,因而
還不能發揮應有的糾錯與救濟作用。最后一節“反思行政法
對金融規制的調控”既是本章的最后一個問題。也可以認為
是本書的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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