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自2008年1月l曰起
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稅收實現了“四個統一”: 內資、外資
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
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
“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企業所得稅法分8章,共計60條。主要內容包括:
(1)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
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
的組織。為避免重復征稅,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
適用本法。
(2)統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3)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即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
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
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4)明確規定了“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的范圍。此外,還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規
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標準, 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
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
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統一規范。
(5)采取一系列方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一是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
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
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
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
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
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
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 內, 以及國務院
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 內新設
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
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
勵類企業) 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
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
策等。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
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六是對
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
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
即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
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
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
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
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6)統一了納稅方式,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
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為
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用專章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對防止關聯
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
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
收利息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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