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奧斯丁(Austin)始,有關法理學(jufispmdenee)英語論
著的撰寫,其主要讀者對象一直是從事法律研習的學生或教授這
些學生的教師。但是,隨著上一代英美法律人(]awyer)所特有
的那種地方主義(10calism)的逐漸淡化、對比較法律探究的日
益拓展以及對最終實現一種世界性法律(a law of the world)的期
望的日益強化,對法律科學的闡釋也應當有一種更為寬泛的范
圍。丹尼爾。韋布斯特(Daniel Webster)曾經指出,正義乃是人
類的重大利益之所在。在人類據以實現這一重大利益的二項社會
控制之工具(即宗教、道德和法律)當中,當今世界的努力也主
要集中在法律方面。一種有關經由調整關系以及規制(ordering)
個人行為而在人們當中增進和維續一種理想型關系(ml ideal rC—
laion)的科學,與那些準備參與法律實踐活動的法律人所關注
的知識相比較,實是某種更為深層的東西。
因此,在撰寫本書時,我所考慮的讀者對象是一般的讀者、
從事法律實踐活動的律師、法官、立法者、法學教師和學生,而
且也不論這些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所預習的是哲學、史學、經濟
學、政治科學、倫理學還是社會學一一在這種預習的過程中,他
們習得了或確證了那種視法律為一規則體(a body of rules)的觀
念。當然,我還可以在上述讀者對象中再加上一類讀者,亦即那
些只從有關法律秩序的社會工作經驗的角度去考慮法律的人士。
法律科學對于上述各種人等來說,都是極有助益的。
對于所有的讀者來說,我特別旨在闡明的乃是法律(1aw)
與一項法律(a laW)之間的區別,亦即法律并不只是法律規則的
集合體,而且法律秩序也不是一種被美化了的政策體系(Svotcm
Of P)licing)。我擬證明普遍原則和地方規則都具有重要性,指出
法律通過將理性適用于經驗并根據進一步的經驗得到驗證而發展
起來的那些原則所具有的重要性,并且闡明那些旨在滿足特殊的
地方條件(包括地理條件、民族條件、經濟條件或歷史條件一一
這些條件要求司法與地方需要相調適)的法律規則所具有的重要
性。此外,我還試圖闡發平衡普遍因素與地方因素、平衡原則與
規則,以及平衡與政治秩序相關的法律秩序同與道德秩序相關的
法律秩序的重要性。最后,我還將特別闡明理想要素在法律中所
具有的重要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種理想有可能是地方性
的,因為我們知道,一種有關地方制度的理想化圖景并不是一種
普遍的理想。
然而,所有上述都不會按教義的方式和抽象命題的方式進行
闡釋,而將通過對作為整體的法律所實際經歷的歷史發展、學說
發展或立法發展的闡釋并且通過對法律專門領域的闡釋這樣兩種
方式呈現給讀者。
在我看來,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值得我們注意:既然比較法
學在法律教育中已然占據了一席地位,那么我們就必須闡明,比
較法學不僅是對立法法域中的不同規則做比較性的編目工作,而
且也是在表明各項原則(盡管相同的法律問題和正義問題在不同
的立法者那里常常會有不同的答案)一一亦即那些源出于司法經
驗或學說闡釋的司法推理的出發點一一長期以來是如何越來越趨
向于法律之統一的,除了地方性地理條件、族群條件或經濟條件
要求實行特殊規則的情形以外。
我實是在一個長久且豐富的經驗過程中漸漸相信上述方法是
闡釋法律科學的一種合理方法的,而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僅經驗
到了該社會共同體中的各種人士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法律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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