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9315
- 書名:刑法手冊(法律掌中寶系列)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4月
- 入庫時間:2007-5-23
- 定價:12
圖書內容簡介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經過17年的實踐,總的看
來,《刑法》規定的任務和基本原則是正確的,許多具體規
定是可行的,對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的統一和
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
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
用。同時,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一是制定《刑法》時對有些犯
罪行為具體分析研究不夠,規定得不夠具體,不好操作,或
者執行時隨意性較大,如瀆職罪、流氓罪、投機倒把罪三個
“口袋”,規定得都比較籠統;二是有些犯罪行為現在已經
發展得很嚴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應加重刑罰;
三是隨著十幾年來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
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發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為。為
了適應與犯罪斗爭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對《刑法》進行修
訂、補充、完善。
圖書目錄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
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 [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 [刑事管轄權不受外國審判約束]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條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
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申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犯罪]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 [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 [死緩執行期間的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 [罰金的判處]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
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根據]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 累犯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
第七十九條 [程序]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 [程序]
第八十三條 [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
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 九 十 條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 [公共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二條 [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四條 [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五條 [重傷]
第九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 [首要分子的范圍]
第九十八條 [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 [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 一 百 條 [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
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
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
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
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之二]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
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
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
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
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
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
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搶劫槍支、彈藥、
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
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
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
生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
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
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
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
的法條適用原則] .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
規定]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
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
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
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
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
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
罪論處的規定、走私固體廢物
罪]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
處罰規定]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
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
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
換取貨幣罪;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
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
證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
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
券罪]
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
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
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九十條 [逃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 [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
第 二 百 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偷稅罪]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稅罪]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
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
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
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
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
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
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
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
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詐騙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
罰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稅務機關征繳優先原則]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
注冊商標標識罪]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專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
罰規定]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
罪;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
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二百三十條 [逃避商檢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
罰規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
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
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
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職工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
第二百五十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
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
電報罪;盜竊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強奸罪]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罪]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
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
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
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
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
造居民身份證罪]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
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
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
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
材罪]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
性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聚眾“打砸搶”行為的處
理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
沖擊國家機關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
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
意殺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
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
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條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 [侮辱國旗、國徽罪]
第 三 百 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
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
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
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強
奸罪;詐騙罪]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
聚眾淫亂罪]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尸體罪]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
第三百零四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
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
證據罪]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
財產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條 [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
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
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
性測量標志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
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
貴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
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條 [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擅自
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
罪;故意傷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
供應血液制品罪;采集、供應
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
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
手術罪]
第三百三十七條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
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
私固體廢物罪]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
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
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
獵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
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的處罰規定]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
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
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
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
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
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量的計
算原則]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
助組織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
誘幼女賣淫罪]
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
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 [包庇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
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
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
淫穢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淫穢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
軍事行動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
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罪;過失提供不合格
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條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
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
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
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
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
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
貨罪]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
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
財物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
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第 四 百 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
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
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
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
口退稅證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
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
權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 [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
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
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
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
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
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
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
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
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
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 [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
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
爆炸物罪]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
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時緩刑]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范圍]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時的概念]
附 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 [生效日期]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
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
準的規定
(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
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2003年8月1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
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
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1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年12月29 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
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5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
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
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年10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
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9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
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2001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
(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3月lo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
律若千問題的意見
(2005年6月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0年4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
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
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