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9319
- 書名:信訪條例手冊(法律掌中寶系列)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4月
- 入庫時間:2007-5-23
- 定價:8
圖書內容簡介
1995年,國務院曾頒布實施《信訪條例》,隨著改革的
不斷深化、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群
眾信訪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信訪總量不斷上升,越級上訪、進京上訪增勢迅猛,來
信來訪的增幅呈現“中央多、基層少”的“倒金字塔”型分布
特點;二是,信訪反映問題集中,多涉及群體性利益,上訪呈
現出反復性、組織化等新特點,跨地區、跨部門上訪越來越
多;三是,信訪方式有時比較激烈,圍堵黨政機關,攔截公務
車輛,堵塞鐵路、公路交通等過激行為時有發生。經過分
析,立法機關認為,當前制約信訪工作,導致這些問題產生
的原因主要是: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對信
訪人反映的問題推委塞責;信訪問題處理層層轉送,只轉不
辦,責任不清,效率低下;對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監督力度
不夠;對侵犯群眾利益引發信訪問題的違法行政行為缺乏
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為,缺少必要的
規范。
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按照暢通信訪渠道、創新工作機
制、強化工作責任、維護正常信訪秩序的思路,對條例進行
了修訂,于2005年頒布了新的<信訪條例》。新的條例確立
了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
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
原則,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責任原則。這些原則從不
同的角度體現了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原則的精神。
新的條例確定了如下幾項制度:
(一)暢通信訪渠道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公開有關信
訪工作的信息;建立信訪信息系統,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實
現資源共享;建立主動接待信訪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
調處理信訪事項,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二)信訪事項的提出制度。規定了信訪人對五類組
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規
定了對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提出信訪的要求;規定信訪人以
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時應當遵循的層級要求;規定了信
訪的形式;規定了走訪形式信訪的特殊要求;對信訪人信訪
事項的真實性要求;對信訪合法性的要求。
(三)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主要包括:信訪事項登記
制度;告知制度;轉送制度;相互通報制度。
(四)信訪事項的辦理制度。條例規定了辦理信訪事
項人員的行為規范;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調查核實制度;
處理信訪事項時的聽證制度;處理信訪事項的時限制度;信
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時的復查和復核制度;信訪工作
機構的督辦制度。
(五)維護信訪秩序制度。條例要求信訪人在信訪過
程中,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同時,對信訪人采用走訪方
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作了限制性規定。
(六)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于信訪工作涉及的面比較廣,信訪事項往往產生于
行政機關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信訪作為一種處理社會矛
盾的方式,和其他處理社會矛盾的方式,如司法訴訟、行政
復議等也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與信訪相關的法律、法規、
規章和文件也比較多。與信訪有關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
通則》《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行政監察法》《仲裁法》等;與信訪有關的法規主要有:涉
及勞動爭議和職工權益保護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涉及城鎮房屋拆遷的《城市房屋拆
遷管理條例》,涉及土地征收和耕地保護的《土地管理法實
施條例》,涉及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監督的《行政監察法實施
條例》,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如《重慶市信訪條例》;
與信訪有關的規章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有關部
門規章。除此以外,一些部門制定的本部門處理信訪事項
的程序性規定也會對信訪產生影響。
圖書目錄
導讀
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信訪界定]
第三條 [信訪為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原則]
第五條 [信訪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條 [信訪機構職責]
第七條 [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八條 [信訪獎勵制度]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信訪渠道公開]
第十條 [信訪接待曰和下訪制度]
第十一條 [信訪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投訴請求的查詢]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制]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指向事項]
第十五條 [信訪提出對象]
第十六條 [走訪]
第十七條 [信訪提出形式]
第十八條 [信訪代表]
第十九條 [信訪客觀性要求]
第二十條 [信訪秩序]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信訪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管轄權爭議]
第二十五條 [管轄權繼承]
第二十六條 [緊急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 [重大信訪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員職責]
第二十九條 [反映情況、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
的辦理]
第三十條 [回避]
第三十一條 [信訪處理程序]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信訪辦結期限]
第三十四條 [復查]
第三十五條 [復核]
第三十六條 [督辦]
第三十七條 [信訪建議]
第三十八條 [信訪處分建議]
第三十九條 [信訪工作情況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信訪事項的引發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失職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不作為行為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信訪失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法透露檢材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信訪信息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捏造、誣告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單位信訪工作]
第五十條 [涉外信訪]
第五十一條 [實施日期]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1982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錄)
(1989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節錄)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
(1994年5月12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19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解困和再就業工作的通
知
(1997年5月22日)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困難職
工解困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1997年9月9日)
國家信訪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00年2月13日)
信訪信息工作暫行辦法
(199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0年3月8日)
人事部門信訪工作暫行辦法
(1991年1月1]日)
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試行)
(1991年1月24日)
衛生部門信訪工作辦法
(1993年6月29日) .
關于加強公安信訪工作的意見
(1995年1月]0日)
老干部信訪工作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6日)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5月4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教育系統信訪工作的幾點意見
(1999年8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
(1999年8月]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規定
(1999年12月12日)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
(1999年12月23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訪
處理辦法
(2001年8月17日)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系統信訪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2005年5月26日)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
(2005年8月18日)
財政部信訪工作辦法
(2005年8月22日)
建設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0日修訂)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修訂)
環境信訪辦法
(2006年6月24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1993年5月21日)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
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
例)的通知
(2004年9月22日)
附錄
全國信訪部門通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