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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手冊(法律掌中寶系列)
    編號:29322
    書名:刑事訴訟法手冊(法律掌中寶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07年4月
    入庫時間:2007-5-23
    定價:12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
    法》)是1979年制定的,施行以來,對于懲治犯罪,維護社會
    治安,保障公民權利,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缎淌略V訟法》實施17年
    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不斷發展,社會情況有了
    變化,司法實踐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但也反映/乜一些p習題,
    需要總結實踐經驗,聯系現代法制建設的新發展、新情況,
    對《刑事訴訟法》進行補充修改.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
    修改。此次修改對公、檢、法進行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作
    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補充,《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從164條增
    至225條,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的作
    用,F將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完善強制措施
    由于犯罪情況的日趨復雜,執法環境的變化,強制措施
    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同犯罪斗爭的實際需要,為
    此需要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
    第一,關于收容審查.
    收容審查是一種行政強制手段,對查明罪犯,特別
    是查清流竄作案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起了積吸作
    用。但是,收容審查羈押時間較長,而且不經其他司法
    機關,由公安機關決定,缺乏監督制約機制,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
    和法制建設,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將收容審查
    中與犯罪斗爭有實際需要的內容吸收到《刑事訴訟法》
    中,對有關刑事強制措施進行補充修改,不再保留作為
    行政強制手段的收容審查。
    第二,關于逮捕條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
    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
    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
    依法逮捕。其中,將“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作為逮捕
    的一個基本條件。但在實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犯
    罪事實已經查明,雖然主要犯罪事實尚未完全查清,仍然需
    要逮捕。因此,修正決定作了相應的修改。
    第三,關于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
    近些年來,流動人口增加,基層組織有待加強,為了
    能夠在新的情況下有效地采取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修
    改決定作了以下補充:(1)除保證人外,增加了財產保
    證。(2)規定了保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
    (3)明確了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的規
    定。同時,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對象、期限等,也作
    了具體規定。
    (二)進一步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刑事訴訟
    的一條重要基本原則。為了進一步保障被告人和被害
    人的訴訟權利,修正決定作了以下補充修改:第一,不經
    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定罪;第二,修改律師參加訴訟的時
    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保障被
    害人的訴訟權利.
    (三)完善庭審方式,對職能管轄、免予起訴等作了
    修改
    為了更好地發揮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能作用,總結經
    驗,修正決定作了以下修改補充:第一,完善庭審方式;第
    二,修改丁關于檢察院白偵案件的范圍;第三,擴大不起訴
    的范圍,不再使用免予起訴。
    (四)加強對刑事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
    為了防止或者減少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法律,
    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訴訟當事人的
    訴訟權利,修改決定對訴訟各個環節的監督,主要增加了以
    下規定:第一,在總則中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雞刑事訴訟
    實行法律監督。第二,人民檢察院認為或者被害人提出,公
    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
    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
    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第三,對人民檢察院抗訴
    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
    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
    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四,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
    院的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或者認為人民法
    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
    意見。
    為正確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1998年1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制定了《關于
    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圖書目錄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法、檢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系]
    第八條 [法律監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權]
    第十二條 [無罪推定]
    第十三條 [陪審制]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三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辯護人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拒絕與變更辯護]
    第四十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證據
    第四十二條 [證據及種類]
    第四十三條 [證據的收集]
    第四十四條 [運用證據要求]
    第四十五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第四十六條 [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第四十七條 [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四十八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四十九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
    性規定]
    第五十一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
    第五十二條 [取保候審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 [取保候審方式]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
    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五十九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
    笛六十條 [逮捕的條件]
    第六十一條 [拘留的條件]
    笛六十二條 [異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條 [扭送]
    第六十四條 [拘留程序、通知]
    第六十五條 [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條 [提請逮捕]
    第六十七條 [批捕權]
    笛六十八條 [審查批捕]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七十條 [不批捕的異議]
    第七十一條 [逮捕的程序、通知]
    第七十二條 [逮捕后的處理]
    第七十三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七十四條 [逾期羈押的變更]
    第七十五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第七十六條 [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十七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訴的審理]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七十九條 [期間及其計算]
    第八十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八十一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條 [立案偵查機關]
    第八十四條 [立案材料來源]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第八十六條 [立案條件]
    第八十七條 [立案監督]
    第八十八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和受理]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九條[偵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條 [預審]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
    第九十二條 [訊問地點、期間]
    第九十三條 [訊問程序]
    第九十四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
    第九十六條 [聘請律師的時間及律師的權利]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九十七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條 [詢問證人筆錄]
    第一百條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勘驗、檢查的范圍]
    第一百零二條 [現場勘驗]
    第一百零三條 [執證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 [尸體解剖]
    第一百零五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零六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零七條 [復檢、復查]
    第一百零八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 搜查
    第一百零九條 [搜查的對象]
    第一百一十條 [協助義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搜查證]
    第一百一十二條 [搜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
    第一百一十五條 [扣押清單]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扣押郵件電報]
    第一百一十七條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扣押物的處理]
    第七節 鑒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鑒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鑒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八節 通緝
    第一百二十三條 [通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第一百三十條 [撤銷案件]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檢察院偵查適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條 [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 [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
    第一百三十五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訴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查起訴程序]
    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I不起訴的條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五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
    申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合議庭組成]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合議庭評議原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一百五十條 [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第一百五十一條 [開庭前準備]
    第一百五十二條 I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五十四條 [開庭]
    第一百五十五條 [法庭調查]
    第一百五十六條 [調查核實證言、鑒定結論]
    第一百五十七條 [調查核實物證、書證]
    第一百五十八條 [休庭調查]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取新證據]
    第一百六十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評議、判決]
    第一百六十三條 [宣告判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判決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延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 [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
    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庭筆錄]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判監督]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范圍]
    第一百七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特殊結案方聲]
    第一百七十三條 [反訴]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 [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六條 [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
    第一百七十七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
    第一百七十八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一百七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轉化]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條 [上訴的提起]
    第一百八十一條 [抗訴的提起]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請求抗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上訴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條 [抗訴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全面審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審審理方式]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審檢察員出庭]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二審后處理]
    第一百九十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條 [重申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條 [重審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裁定的二審]
    第一百九十四條 [重申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審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二審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二審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條 [扣押、凍結物品的處理]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死刑核準權]
    第 二 百 條 [死刑核準程序]
    第二百零一條 [死緩核準]
    第二百零二條 [死刑復核的合議庭]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條 [申訴人的主體范圍及效力]
    第二百零四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事由]
    第二百零五條 [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第二百零六條 [再審的程序]
    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期限]
    第四編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執行的依據]
    第二百零九條 [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
    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條 [死刑令簽發及死緩執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 [死刑執行的停止]
    第二百一十二條 [死刑處決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條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
    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四條 [暫予監外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二百一十六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
    第二百一十七條 [緩刑、假釋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管制及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九條 [罰金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條 [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
    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二百二十三條 [錯案、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的監督]
    附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保部門、監獄的偵查權]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
    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
    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8年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9月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
    問題的決定
    (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
    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
    行規定
    (2006年3月4日)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
    (2006年3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1982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1997年5月29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節錄’
    (1998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
    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旅客
    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
    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200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千
    意見(試行)
    (2002年9月lo日)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
    審查的規定(試行)
    (2005年11月10日)
    臣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
    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
    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
    (2005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標準的規定
    (2006年7月26日)
    法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
    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
    關問題的規定
    (200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
    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
    (2003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jIi超
    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2003年11月24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節錄)
    (1998年5月14日)
    入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節錄)
    (1999年9月21日修正)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節錄)
    (2000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
    若干規定
    (2000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
    若干規定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
    具體規定(試行)
    (200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2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
    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
    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試行)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
    刑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
    刑的復核案件的通知
    (2003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
    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
    庭審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
    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2006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
    問題的決定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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