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是一部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而制定的
法律。堅持質量第一,把質量看作是一個戰略問題,高度重視產品
質量,這是貫穿于產品質量法中的根本指導思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般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依靠市場競爭
來解決。通過市場競爭中的優勝劣汰機制,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
量,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但是,政府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宏觀組織
者和管理者,也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宏觀管理,以維
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
近年來,我國質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強,產品質量總體水平有了較大
提高,部分產品質量已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但是,目前我國
產品質量的狀況與經濟發展要求和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比較
大的差距。許多產品檔次低、質量差,抽查合格率較低;偽劣產品
屢禁不止;優難勝、劣不汰的現象比較嚴重;重大質量事故時有發
生,影響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這種情況下,
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更為必要。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
理,需要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法律的手
段更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穩定性的特點,是更為重要的手段。同
時,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采用經濟的和
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為依法加強對產品質
量的監督管理,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3年2月通過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從當年9月1日起施行。產品質量法的
施行,對于增強全民族的產品質量意識,提高我國產品質量的總體
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保護消
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
產品質量法的有些規定已經難以適應新情況、新變化、新要求。為
此,國務院于1999年9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
產品質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
次、第十五次和第十六次會議對產品質量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
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
會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反
復修改。在2000年7月8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
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委員們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該決
定從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中新增條文25條,修改原有
條文20條,刪去原有條文2條,使產品質量法從原有的51條增至
現行的74條。這部法律的修改幅度比較大,是在發展中根據新的
情況、新的要求充實完善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當然也包括在許多重
要方面確立了新的規范。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總則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1.本法的立法目的;2.本法的適用
范圍;3.對生產者、銷售者內部產品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4.產品
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及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適用;5.對產品質量
欺詐行為的禁止性規定;6.國家鼓勵提高產品質量的主要措施;
7。各級人民政府在產品質量問題上的主要職責;8.產品質量的監
督體制;9.對政府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放縱產品生產、
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禁止性規定;10.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的
檢舉及對檢舉的獎勵;11.禁止在產品質量問題上搞地方保護和部
門保護。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般的產品質量問題,主要依靠市場競爭
來解決。通過市場競爭中的優勝劣汰機制,促使企業提高產品質
量,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但是,政府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宏觀組織
者和管理者,也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宏觀管理,以維
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法明確提出了對產品質量都應經檢驗合格的要求,并以法
律形式確立了國家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對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嚴格的強制
監督管理的制度;2.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實行監督
抽查并對抽查結果進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
產品質量認證的制度;4.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對涉嫌在產品生產、銷售活動中從事違反本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實
施強制檢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制度等。這些
法定的基本制度,既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
據,又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供了
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此外,在這一章中還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的資格、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執業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費
者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在產品質量問題上的權利等問題
作了規定。
(三)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本法分兩節,分別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及銷
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產品質量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生產者、銷售者是產品質量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質量的責任
主體;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
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銷售者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
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產品質量有瑕疵的,生產者、銷售者負瑕疵擔保責任,采取修
理、更換、退貨等救濟措施;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應當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險,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
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
況: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和要求的工業產品;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損害賠償
本法關于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損害賠償的規定,共九條,分
別規定了以下內容:1.關于銷售者對其出售產品的質量問題應承
擔的民事責任;2.關于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
任即產品責任的規定;3.產品缺陷的定義;4.產品質量糾紛的解決
途徑;5.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檢驗。
(五)罰則
本法共分二十四條,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
一是,對于與產品質量活動有關的違法的人與事,明確加以限
制,造成危害的嚴加制裁,這是治理產品質量的實際需要,也是為
了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二是,處罰的重點主要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
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制假售假行為,
以及其他違法產品的生產、銷售行為。
三是,處罰力度大,處罰的方式可操作性強。比如罰款,除了
改變罰款基數外,實際上也更易于計算罰款的基數,一般來說,計
算貨值比計算違法所得更易于操作,當然這里也包含了加重處罰。
四是,處罰的對象不僅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而且還有產品
質量中介機構,產品質量的監督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
質量違法活動的運輸、保管、倉儲、制假技術的提供者。
五是,對于執法者,一方面規范其執法行為,另一方面也授予
了權力,維護執法者的權威,受法律保護,要求秉公執法,嚴格執
法,執法者也要受監督,依法履行職責。 ’
六是,產品質量法的罰則,一般是規定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
但在一些條款中也涉及民事責任,這樣并不影響在前面各章中有
關民事責任的規定。
總之,產品質量法是一部內容豐富的法律,涉及的范圍也較為
廣泛,它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也借鑒了國外關于產品責任立法的經
驗。經過修改,得到了充實與完善,適應了當前以及今后一段時間
內產品質量方面的需要,有重要意義。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