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9635
- 書名: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研究(西南政治大學訴訟法博士精品文庫)
- 作者:吳杰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6月
- 入庫時間:2007-6-18
- 定價:23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對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證明標準概念加以解構、分離,對證明標準的概念與內涵進行了明確的定位;大膽地提出了大陸法系接近真實的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和主觀確信)具有不容忽視程序價值的作用……分別就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關證明標準的判例、學說及其理論進行了深入細致的介紹,資料來源均為第一手且較為新穎、詳實,具有較強的論證力和說服力……本書還拓展了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和證明責任等相關問題在理論上的認識深度和廣度,從而使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民事審判實務中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圖書目錄
訴訟法學研究之路
內容提要
第一章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研究現狀及其評析
一、我國證明標準概念及其評析
二、我國證明標準基礎理論上的不同觀點
(一)客觀真實說
(二)相對真實說
(三)法律真實說
三、證明標準相關概念的理解及其評述
(一)證明與疏明
(二)推論確實性與結果確實性
(三)判斷的成熟與判斷的臨界點
(四)證明標準與解明標準
四、我國證明標準相關理論的評析
五、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發展概況及其原因分析
六、結論
第二章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研究
一、法定證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利益衡量結果確立了主觀確信理論
二、德國蓋然性理論與主觀確信理論的沖突與整合
(一)德國帝國法院時代以蓋然性說為主導的判例
(二)德國聯邦法院時代實現了從蓋然性說向主觀確信說的轉變
三、德國主觀確信說與蓋然性說之理論基礎
(一)以確信為中心的學說
(二)以蓋然性為中心的學說
四、日本證明標準有關判例及其學說
(一)日本有關證明標準問題的判例
(二)日本有關證明標準的學說
五、結論
第三章 英美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研究
一、英美法系證明標準概念的表達
二、英美法系證明標準的判例及其相關學說
三、英美法系證明標準的理論基礎及其相關學說評述
四、結論
第四章 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比較研究
一、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間的差異
二、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差異之歷史成因
(一)歐洲教會法的產生與形式化證據規則的創立
(二)大陸法系自由評價證據原則的確立與蓋然性理論的拋棄
三、兩大法系民事訴訟制度及其目的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差異
(一)訴訟模式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二)訴訟目的論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三)陪審制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四、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差異之深層次分析
(一)兩大法系證明標準無差異說
(二)大陸法系重實體、輕程序傳統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三)大陸法系民事證明標準與抑制訴訟、減少成本以及制約法官權力
(四)大陸法系民事證明標準有助于增強裁決的可接受性
五、我國理論界在民事證明標準問題上的幾個誤區
(一)誤區一,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接近真實之證明標準是對客觀真實的追求
(二)誤區二,接近真實的證明標準可增加裁判真實性和正確性
(三)誤區三,以英美法系蓋然性理論攻擊大陸法系確信真實理論
(四)誤區四,法定證據主義不是中國審判方式改革之出路
六、結論
第五章 自由心證與證明標準
一、德國自由心證主義立法規定及其由來
二、自由心證(證據評價)、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三者的關系
(一)自由心證(證據評價)與證明責任的關系
(二)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證據評價)的關系
(三)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的關系
三、自由心證主義與證明標準的確定
四、證明標準學說與表見證明和間接反證之關系
五、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選擇及其觀點
六、結論
第六章 民事證明標準減輕之法理基礎研究
一、德國證明標準減輕理論之研究——以表見證明為中心
(一)表見證明適用的相關領域及其判例
(二)德國表見證明的學說
(三)表見證明學說的述評
(四)目前德國表見證明理論的現狀及其再構成
(五)德國表見證明的判例歸納與總結
二、日本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減輕的法理研究——以大致推定為中心
(一)日本有關過失的大致推定的判例
(二)日本過失推定的評論
(三)日本因果關系推定的判例
(四)日本有關因果關系推定判例之分析
三、證明標準減輕法理之解構
(一)過失的推定
(二)因果關系的事實推定
四、證明標準減輕法理之初步構建與我國民事證據立法之完善
(一)我國民事證據立法發展概況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之分析
五、結論
第七章 案件事實解明義務與證明標準
一、案件事實解明義務問題的引入——從德國醫療過失訴訟判例分析入手
(一)德國相關醫療過失判例介紹
(二)判例之評述
(三)德國醫療過失訴訟之證明妨害的法基礎
(四)從德國醫療過失訴訟判例出發分析證明妨害的要件
(五)德國醫療過失訴訟的證明妨害的分析對我國醫療過失訴訟相關規定的啟示
二、案件事實解明義務的理論與學說的分析
(一)案件事實解明義務概述
(二)案件事實解明責任說與案件事實解明義務說
三、案件事實解明義務與證明標準
(一)蓋然性證明與主觀證明責任的變化
(二)證明標準減輕與證明責任轉換
(三)減輕通常證明標準之情況
(四)德國證明妨害判例
(五)日本證明妨害判例
四、德國設立案件事實解明義務的相關立法建議
(一)德國現行法中有關證明妨害的規定
(二)德國民事訴訟法委員會的立法提案
(三)德國學者斯圖拉(Sturner)對委員會提案的批判與立法提案
五、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的修改建議
六、結論
第八章 民事證明責任與民事證明標準之關系
一、證明責任理論之概觀
(一)證明責任效果與機能
(二)證明責任規范存在與否的論證
二、證明責任規范與證明標準問題
(一)否定證明責任規范說
(二)肯定證明責任規范說
三、依據證明標準相關理論就證明責任規范否定說與肯定說的分析與評述
(一)證明責任規范否定說與證明標準之分析
(二)證明責任規范肯定說與證明標準之分析
四、證明責任分配與證明標準
(一)“完全性說”證明責任分配與蓋然性證明圖形分析
(二)“不適用法規范說”證明責任分配與蓋然性證明圖形分析
(三)“證明責任規范肯定說”證明責任分配與蓋然性證明圖形分析
五、萊納克(Reinecke)證明責任分配觀點與蓋然性分配標準
(一)萊納克(Reinecke)證明責任分配觀點的概述
(二)萊納克(Reinecke)證明責任分配觀點的缺陷
六、證明責任轉換與證明標準關系
(一)證明責任特別規定與證明責任轉換
(二)證明標準減輕所引起的證明標準的轉換
七、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本書共有2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