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學作為一門學科的興起,可以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
在此之前,雖然法律上有一些零星的證據規則,也有人寫過證據法
的散論,但是并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注意。英國學者吉爾伯特
(Gilbert)在1754年出版的《證據法》(了he Law 0{Evidence)被
認為是第一本關于證據法學的專著,標志著英美證據法學專門化研
究的開端。嚴格來說,吉爾伯特的《證據法>>摻雜了很多證據學的
內容,但其影響力卻持續了幾乎半個世紀。直到1827年邊沁
(Bentham)出版了《司法證據的理論基礎》 (Rational 0{工udicial
Evidence)一書,才可以說是真正把證據法學從“基于司法實踐而
務實地發展出來的凌亂的技術性證據規則”上升到理論高度的著
作,它為后來的證據法研究奠定了基礎。從此,證據法學開始從證
據學中逐步獨立出來。
19世紀以來,證據法學獲得了重要的發展并進入相對成熟的
階段。以斯蒂芬(Stephen)、賽耶(7hayer)和威格摩爾(Wig—
more)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學者對證據法學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研
究。斯蒂芬在《證據法摘要》(A Digest Of Evidence Law)一書中,
排除了先前證據法學者討論的證明對象、推定等內容,認為關于證
人出庭、證據保全、詢問證人等問題屬于程序法而非證據法的范
疇。賽耶在《普通法證據導論>> (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
dence at the Common Law)一書中,繼續斯蒂芬的努力,對證據
法的內容體系作了更簡練的概括。他從證據法教材中剔除了大量“雖然與證據相
關但卻與證據法無關”的案例。賽耶的努力明確了證據法學的研究對象,把證據
法的結構建立在相關性和可采性研究的基礎上。威格摩爾在其代表作《普通法審
判中的英美證據法專論》一書中,將英美證據法闡述為一個由原則和規則組成的
體系,非常詳盡而有深度地探討了主要證據規則的歷史和理論基礎,并著力梳理
互相沖突著的司法判例,使之形成由原則和規則組成的一致性成果。與賽耶一脈
相承的是,威格摩爾明確將那些屬于實體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內容排除在外,繼續
為捍衛證據法的獨立性作出貢獻。在威格摩爾所處的時代,證據法已經正式成為
法學院一門獨立的課程,并開始與傳統的實體法、程序法并駕齊驅。 .
從這段歷史可以看出,證據學與證據法學在最初并沒有明確的界限劃分,是
歷代證據法學家們的努力促成了證據法學與證據學的分野。這個過程是伴隨著社
會分工而產生,隨著學科領域分化而發展的。證據學的研究涉及很多自然科學領
域以及社會科學,不僅包括物理、化學、生物、醫學、計算機等相關學科的知
識,而且包括心理學、社會學、法學以及哲學的知識?梢哉f, 自威格摩爾以后
幾乎再無人嘗試全面研究證據學并以此統攝證據法學。相應地,研究證據問題的
學者分化為兩派:一部分學者熱衷于研究證據規則,甚至以成文化的證據法律為
主要研究對象;而另一部分學者則越來越傾向于關注證明的過程,充分運用邏
輯、數學的工具研究如何證明的科學,并形成了所謂的“新證據學派”① (New
Evidence Scholarship)。
同樣,在我國法學研究短暫的歷史中,也出現了證據學與證據法學從融合走
向分化的局面。廣義的證據學其實古已有之,《洗冤集錄》之類的法醫學著作在
世界范圍內都可以看成是杰出的證據學研究成果,但證據法學的發展卻是在近代
法制變革以后。從1930年出版第一本《證據法》教材開始,我國學術界不斷地
徘徊在“證據學”與“證據法學”之間,先是民國時期“證據法學”千第一律,
然后是2。世紀8。年代“證據學”出盡風頭,之后是90年代“平分秋色”。從目
前流行于各大專院校的關于證據的通用教材來看,兩者的分布可謂旗鼓相當。顯
然,我國學界對于證據學以及證據法學的名稱運用是相當混亂的。不過,近年
來,隨著證據法學研究內容的深入和一度要制定證據法典的浪潮,國內很多學者
的研究重點已經從證據學轉移到了證據法學,即使是冠以“證據學’’名稱的教
材’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經是純粹的證據法學內容,而在證據法學的教材中,雖然
已經有了更多的證據規則的內容,但還沒有把傳統的證據學研究的內容剔除。證
據學與證據法學雖然已經“分化”,但證據法學卻沒有完全獨立。造成這種狀況
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訴訟制度的差異是主要的。大陸法系背景的中國訴訟制度采
取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下,獨立的證據法顯得有點多余, 因為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只
是英美證據法的一個傳統,與現行的證據制度存在較大差距, 因此對證據規則的
研究也只是停留在介紹層面。而司法實踐中如何收集證據,如何判斷證據,如何
組織證據證明事實,則需要經驗性的總結加以指引,于是這些內容被納入了證據
法學的研究中。專長于證據學研究的學者比較注重證據的發現真實的功能, 因此
他們的研究興趣主要集中在證據的證明力上,而專長于證據法學的學者卻更關注
證據法保障公正的程序功能,前者的學術背景往往是偵查學或者物證技術學的,
后者的學術背景則是程序法學的。應當看到,這種研究群體的分化,為證據學與
證據法學的逐漸分離做好了準備。
在證據法學的研究中,根據訴訟性質的不同,又可以將其分成刑事證據法
學、民事證據法學和行政證據法學三個分支學科。這些不同的證據法學科由于使
用共同的基本概念,遵循一系列基本的證據規則和訴訟原理,而且從總體上來說
都是研究訴訟中的證據問題, 因而存在許多共性內容。但是,如民事訴訟法學、
行政訴訟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一樣,上述三門證據法學科也有著各不相同的研究
對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有著實質性的區別。尤其是刑事證據法學,有著更
為嚴格的證據規則要求和體系,更加強調保障公正的程序功能,需要遵從不同的
證據原則,執行更高的證明標準,而且在證明對象、證明責任的分配和證明環節
上都有明顯異于其他兩門證據法學的特色。鑒于這種認識,我們組織各方面的力
量專門編寫了這本《刑事證據法學》。應當說,參與本書撰稿的作者隊伍還十分
年輕’年齡最長者屬主編本人,也不超過四十歲。但是,細心的讀者會發現,本
書作者全部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分別畢業于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
大學等高校,個別作者還是畢業于日本一橋大學的法學博士,而且都從事刑事訴
訟法學和刑事證據方面的研究多年,應當說,就研究的深度、創新性和反映學術
前沿的動態方面,本書又具有一定的優勢。初稿完成以后, 由于作者較多,行文
風格不一,主編在統稿過程中, 曾經面臨某些方面的困難,特別是個別章節內容
存在交叉論述,前后觀點也有沖突的現象。好在大家對基本問題的認識大體一
致,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主編以采納通說作為編寫教材的標準,對有關內容進
行了適當的調整,以適應本科生和研究生學習刑事證據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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