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完
善行政復議制度,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的作用,對于加強行政機
關內部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合法、正確地行使職權,維護社會經濟
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
重要意義。
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規范、健全和發展了
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經過多年實踐,行政復議工作積累了不少
成功經驗。同時,實踐中也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申請復議的
條條框框較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復議不方便;有的行政
機關怕當被告或者怕麻煩,對復議申請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有的行
政機關“官官相護”,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撤銷的不撤銷,對
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變更的不變更。為了及時、有效地糾正違
法的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
法權益,在認真總結《行政復議條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行
政復議法,從制度上進一步完善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監
督機制,是迫切需要的。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
復議法)。該法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于行政復議法的指導原則
第一,為體現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特點,不宜也
不必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的程序,使行政復議“司法”化。據此,行
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不搞兩級復議;具體復
議事項由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辦,作為它的一項工作
任務,不另設獨立的、自成系統的復議工作機構;行政機關進行行
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當初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材料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不再
重新取證。
第二,堅持便民原則,不能讓老百姓處處感到不方便。據此,
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申請期限從《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一般15
天延長到一般60天;申請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對
老百姓往往難以弄清楚向哪一個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雜情況,
他們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復
議申請,由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轉送。
第三,強化對復議活動的監督,嚴格法律責任,充分發揮行政
復議制度快捷、便民,又不需要老百姓支付復議費用的優點,使行
政爭議盡可能解決在行政機關內部。因此,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
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申請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
理。此外,還對實踐中存在的不依法受理復議申請、不認真作出復
議決定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具體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以促
使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復議職責,做到有錯必糾。
二、關于復議申請范圍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復議申請范圍限于法律、法規
明確規定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與行政訴訟的受
案范圍大體相同。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
面的作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
行政行為,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認為這些行為是違法的或者不當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
以依法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范圍大大寬于行政
訴訟的受案范圍。
三、關于復議申請的提出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申請人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還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復議?按照多數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
議。對此,不少老百姓有意見:一是,政府工作部門在作出具體行
政行為時,往往向上級主管部門事先請示、溝通,如果只能向上一
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不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向上
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多數要到異地,很不方便。因此,為避免
上述情況發生行政復議法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
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
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但是,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
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
政復議。
四、關于復議決定程序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合法、及時地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法規
定了系統的復議決定程序:
(1)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必要時可
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
人的意見。
(2)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的法律規范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證據和材料,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
拒絕。
(3)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適用法律規范是否正確進行初步
審查,提出意見,經本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審查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
過后,由本行政機關按照本法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此外,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賠償的權利,行政復
議法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
求,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
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
法給予賠償的決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
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
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
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與《行政復議法》相關的法律主要:有《行政處罰法》、《治安管
理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為貫徹《行政復議
法》,國務院于1999年5月6日發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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