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達15年的刑法修改,一部修訂后的刑法終于問世了。這部刑法的實
施,必然對我國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那么,它對我國的刑法理論又會帶來什么
效應呢?以我之見,在刑法更迭的情況下,我國刑法理論的發展存在兩種可能
性:低水平的重復或者高水平的遞進,可以說是憂喜共存,關鍵在于刑法理論工
作者的理性自覺。
我國新時期刑法理論的復蘇與發展是以1979年刑法的頒布為契機與標志的。
刑法學是一門以刑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命運是和刑法的命運息息相關的。
!殖著刑事立法的逐漸發展完善,刑法理論研究也日趨繁榮;仡18年來我國刑
法理論發展的歷史軌跡,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從學習刑法、宣傳刑法開始,通過
對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研究,刑法理論逐漸走向深入。最初是以刑法為注釋對
象的研究;后來是以刑法為評判對象的研究;以至后來超越刑法的研究。從注釋
刑法學到理論刑法學再到刑法哲學,我國刑法理論在自我超越中嬗變與遞進,成
為法學領域中研究力量雄厚、研究成果突出的一個學科。這種成績的取得,是我
國刑法理論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由于注釋性研究發展到極致,大家不滿
足于此,因而尋找突破,進而從注釋刑法學發展到理論刑法學。應該說,當前我
國刑法理論發展勢頭是好的,只要加以適當引導,必將更上一個臺階。
在這種情況下,修訂的刑法出臺,成為對刑法理論的一次沖擊。這里使用沖
擊一詞,絕無貶意,而是指對刑法理論產生劇烈的外力作用,對刑法理論的發展
具有一種推動作用。關鍵是我們如何借助于這一沖擊力,防止低水平重復,引發
高水平遞進。我所擔憂的是,由于修訂的刑法頒布實施,大家必然把理論注意力
集中到修訂的刑法上來,由此又掀起一個注釋研究的高潮,從而遮蔽了刑法研究
的理論視野,中斷了刑法哲學研究的發展進程,又開始重復從1979年刑法以來
的新一輪刑法理論發展過程,因而出現低水平徘徊的態勢。毫無疑問,伴隨著一
部新法的頒布,注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法律修改也會帶來一系列理論研究
的新課題。尤其是隨著這部刑法開始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還會提出一些問題,有
待于我們從理論上加以回答。但是,我們還是必須承認,刑法理論的使命不僅于
此;蛘哒f,這種注釋研究只是刑法理論中與應用性相聯系具有實用價值的那一
部分,是一種較低層次上的刑法理論研究。除此以外,我們還要關注刑法的基本
理論,更要關注刑法的更高層次上的哲理研究,這是刑法理論成熟與發達的標
志,它對于注釋研究具有制約性。在《刑法疏議》一書的代跋中,我曾經說過這
樣的話:法律的修改,對于法學家來說既是幸事又是不幸。幸者,如果法律永不
修改,法學家(應該是指注釋法學家)可能會清閑、無所事事。不幸者,一部法
律的修改,將使法學家積數年之研究心血而寫成的法學著作頃刻之間化為廢紙。
幸是不幸,不幸又何嘗不是幸呢?因此,幸與不幸,一事也。①我是懷著一種悲
愴的心情寫下這段話的,感到我們的法學家的命運完全取決于法律,成為法律的
奴仆,法云亦云,缺乏自立的根基與獨立的品格。在這樣的一種狀態下生存的法
學家,不僅是學者的不幸,理論的不幸,又何嘗不是法的不幸?因為法不是神授
的,它是社會生活經驗的總結,是社會客觀規律的概括。正如馬克思指出:立法
者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
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③因此,法學家應該直面社會生活,揭示
法的內在規律,為立法創造條件,提供理論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沒有一支成
熟的、具有自立自主精神的法學家隊伍,一個國家的法律不可能發達。所以,法
的注釋研究雖然是需要的,但作為一個具有獨立的學術品格的法學家,不應當長
隨立法、尾隨司法,而應當超越法律,揭示那些隱藏在法的背后的規律性的東
西。正是這些東西決定著立法、決定著司法,是法的本源與根基。認識到這一
點,我們就具有了立足之本,就獲得了一種獨立的價值判斷能力和一種自主的社
會批判力量,從而能夠對我國的法治建設起更大的作用。
我記得哲學家費希特在《論學者的使命》一書中講過這樣的話:“我的使命
就是論證真理;我的生命和我的命運都微不足道;但我的影響卻無限偉大。我是
真理的獻身者;我為它服務;我必須為它承做一切,敢說敢做,忍受痛苦!
我們同樣可以提出法學家的使命這樣一個命題,躬身自問:法學家的使命到底是
什么?法是一個生生不息的過程,但其中有一些內容是較為恒久與穩定的,這就
是我們稱之為制度的那部分行為規則,它是法的基礎,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
制約著一個社會的結構與形態。這種法的制度構成法研究的對象,法學就是要通
過對這種制度的探討揭示出隱藏在其后的法理。法理,是法的原理,更應當視為
法的真理。人們往往將真、善、美并說,哲學求真、倫理學求善、文學求美。在
這個意義上,法學更靠近哲學,以求真為本。但哲學之真與法學之真又存在一定
的區別,這也就是哲理與法理的區別。哲理是萬物之理,是更高層次上的理。法
理是萬法之理,支配著法的運動與發展。相對于哲理而言,它是具體之事理,當
然也就具有一般之哲理的本性。對于哲理的科學性,也就是真理性與客觀性,已
經差不多達成共識。對于法理的科學性,則還存在較多的懷疑。這主要是因為法
是人制定的’是人為之事物,是主觀的產物,是否具有以客觀性為基礎的科學
性?我們的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法雖然是人制定的,但法一旦制定出來就具有了
相對的獨立性,它遵循一定的規律而生存與嬗變。法學之所以能夠成為一門科
學,就在于它以揭示法理為使命,這種法理已經不是現象的東西、主觀的東西,
而是本質的東西、客觀的東西。因此,法學之追求法理,是對法的真理性的追
求。法學不滿足于合法性,還要對這種合法性進行合理性的拷問與審視,將合法
性奠基于合理性之上,用合理性來界定與匡正合法性。由此,合法性就具有了超
越世俗的、表象的法的意蘊,上升到對法的良惡的考察。世上之法,有良法,亦
有惡法;有合法之法,亦有非法之法。對于法的良惡,應當有一個區分的標準,
這個標準就是法的合理陸,也就是法理的標準。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理雖然來
自于法,但卻又高于法,是萬法之法。發現、揭示乃至于掌握這種萬法之法,也
就是法理,使法學家不是以一種謙卑的、戰戰兢兢的姿態面對世俗的實在法,而
是掌握了一種批判的武器,要使實在法去符合客觀的法,在使實在法合理化上貢
獻一份力量,這難道不是法學家的使命嗎?
面臨刑法更迭,我國刑法理論又面臨一個發展的契機,我們所期望的,是通
過推進刑法學科的基礎理論研究,使刑法理論在高水平上更新,而不是在低水平
上重復。例如,修訂后的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平等、罪刑均衡三大原則,
使我國刑法在民主化與科學化的發展進程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在這種情況下,
我們應當從法理的角度揭示這些刑法基本原則所蘊含著的博大精深的社會政治內
容。在這方面,我們的任務是艱巨的,任重而道遠。刑法的更迭,表明我國刑法
立法走在了整個法制發展的前面。作為刑法理論工作者,我們有責任也有信心進
一步繁榮刑法理論研究,推動刑法理論的更新,使刑法理論也走在法學的前面,
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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