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法律方法論》是“山東省法律方法論研究基地”集體研究的又一成
果。該書系2001年我們申報的山東省社科規劃項目的完成稿。此前我們在中國
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叢書之《法律解釋學》(教育部社科規劃項目)一
書,并在山東人民出版社的支持下編輯出版了《法律方法》 (1—4卷)。對法律
方法論課題的研究得到了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司法部社科基金、山
東省社科基金、山東大學學科發展基金的贊助。特別是霍憲丹、賀衛方、李傳
感、李懷德、張越諸位先生對我們研究的肯定,使我們倍受鼓舞。在此我們表示
深深的謝意。
雖說學問是研究者自身努力的結果,但學術是學者與社會互動的產物。我國
法學研究缺乏的是相互爭鳴。如果沒有學術爭鳴,對某一領域的研究就不可能深
入下去,F階段我們的學者對資料的收集、理論的整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創造
性的探究還顯缺乏,淺嘗輒止,幾乎成了法學研究的明顯缺陷。我們這本《法
律方法論》對資料的梳理做了一些工作,對學界同仁的一些觀點進行了不同程
度的評介,對法律方法論的體系及框架性理論進行了研究。法律方法的研究在中
國大陸才剛剛開始,所以進行理論上的梳理性研究是必要的。理論聯系實際首先
要求我們掌握理論,聯系實際則是我們努力的方向。同時,我們也非常歡迎學界
進行反批評。如果沒有各界的批評,我們的“學問”則很難變成學術。除此之
外,我們想說如果沒有研究團隊的協作也不可能有連續不斷學術作品出版。由于
該書是合作的產物,書中難免有不少交叉或矛盾之處。盡管我們的研究目標一
致,但對各種問題卻又有不盡相同的認識。這一方面會使該書的文風及邏輯出現
一些不和諧,例如,本書主編認為,法官應堅持司法克制主義,而本書作者之一
的張利春就堅持司法能動主義。我們研究法律方法,但我們也對法律方法進行反
思。桑本謙在本書最后一章就對法律論證方法進行了批判。我們認為,這些分歧
和批評也可能是我們今后進一步研究的起點。好在,國內關于法律方法論的研究
處于起步階段,我們的失誤與教訓正好可以成為后來研究者的經驗。我相信經過
今后幾年的努力,我們在法律方法論方面的研究會有一個較大的發展。
對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我們一直試圖把其引向形而下,突出法學的實用性,
寫出對中國司法實踐有實用價值的作品。但由于目前關于法律方法論的研究還沒
有較完整的體系,學者們基本上還都在探索基本理論問題,對實踐的關注也基本
上是一種姿態,深入的調查和研究并沒有真正地開展。尤其是本書的作者們,基
本上沒有投身到司法實踐中去,理論研究的進展仍然是我們關注的焦點。所以,
從整體上看這本書仍屬于理論作品。最多按項目申報的分類來說屬于“應用理
論研究”。但我們在努力一一努力使我們的研究“脫離”實踐但又面向實踐,為
司法活動提供更多的方法論選擇。我們很清楚,理論與實踐是社會分工不同的兩
個領域,并不能使二者截然分開。在人的大腦里,理論與實踐都屬于思維決策的
同一過程。但對一個個體來說,在社會中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關注的
“重要”領域。法官、律師、檢察官和法學家雖然都屬于法律職業,但又有不同
的分工。我只想使我們的研究面向并貼近司法實踐,而不是代替其他法律人的活
動。這種面向只要能對法律人思考法律問題有所啟發,那我們的目的就算達到
了。在統稿結束后,我對整篇著述進行了反思,認為最大的問題在于沒有注意到
讀者,只注重了學者層面的思索。這也許是法學著述的共同弊端。我們往往只注
意盡情地闡發自己的理論學思,而沒有考慮讀者的接受情緒。生硬的法學文字已
經使很多人產生了厭惡,我們沒有辦法像暢銷書那樣贏得廣闊的市場。這可能是
法學研究者目前還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因為我們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探索還遠沒
有完成,許多原理與具體案件的結合點,我們還沒有找到。好在我們已注意到了
這一問題,相信能夠在不久的將來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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