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似乎是一個法律用語,但證據絕非僅存于法律事務之中。其實,在
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證據都在發揮著作用,貢獻著力量。譬如,歷史學家
在研究和探索歷史事件的真相時,必須千方百計地收集有關的各種證據
一一史料,然后再根據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現”歷史事件的本來面
目。又譬如,醫生診斷病情必須以各種癥狀為根據,而這些癥狀也就是證
據。無論是中醫的望聞問還是西醫的儀器檢驗,都是在為確認病情發現
證據和收集證據。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人的工作與歷史學家和醫生的工作
確有許多相通之處。然而,證據對于法律事務來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對于訴訟當事人來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于執法和司法人員來說,辦案
就是辦證據,審案也就是審證據。雖然訴訟“號稱”是解決法律糾紛的,
但是訴訟的核心內容往往是由證據所支撐的事實爭議。
引起法律爭議的案件事實一般都是發生在過去的事件,辦案人員不可
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實,而只能間接地通過各種證據來認識案件事實。
如果我們把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活動比喻為過河,即由認識的此岸
抵達認識的彼岸,那么證據就是他們過河的“橋和船”。沒有這“橋和船”,
他們就不可能到達認識的“彼岸”。無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無論是偵查員
還是律師,他們在訴訟過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圍繞這‘‘橋和船’’展開的。
他們首先要找到合適的“橋和船”,然后再采取哈當的方式“過橋”或“渡
船”。由此可見,關于“橋和船”的知識和技能應該是那些涉足訴訟活動的
法律人必須熟練掌握的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
一言以蔽之,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既然證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關于證
據的學問自然也是非常重要的。這一點無庸贅述。但是,這里還有一個值得
人們認真思考和討論的問題,即證據學究竟屬于一種什么樣的學問?具體就
法學的學科體系而言,證據學應該屬于理論法學的范疇,還是應該屬于應用
法學的范疇?有人認為,證據學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學科,因為其中包含著
大量的哲理與思辨,是法學領域中可以和法哲學相提并論的理論學科。也有
人認為,證據學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因為它的著眼點在于實際運用,
而且其運用必須以實踐經驗為基礎,是徹頭徹尾的應用法學。
筆者以為,證據學的內容體系中既包含有深奧的理論知識,也包含有大
量的專業技能。對于證據學家來說,他們必須深入研究那些深奧的理論知
識,如證明的原理和規律等。但是對于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踐人員來
說,他們則更應該注重專業技能的養成。換言之,一個人要想成為運用證據
的行家里手,不能僅知道“什么是”,還要知道“怎么做”;而要知道“怎
么做”,就離不開實踐中的操練。從這個意義上講,運用證據的本領不是在
課堂上“學”出來的,而是在實踐中“練”出來的。由此可見,實踐經驗
是不可缺少的。當然,這里所說的“實踐經驗”既包括個人的直接經驗,
也包括他人的間接經驗,而眾人經驗的總結就是理論研究的源泉。隨著我國
司法實踐的發展,證據學的理論研究也必將呈現更加繁榮的景象。
順便說明,證據學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前者意為學科群,包括證
據法學、證據調查學和物證技術學等學科;后者則僅指證據法學。證據法
學、證據調查學和物證技術學等都以證據為研究對象,但研究的角度和側重
點有所不同。證據法學主要從法律規范和制度方面研究證據;證據調查學主
要從調查方法和手段方面研究證據;物證技術學則從科學和技術的角度研
究證據,而且主要是各種物證的發現、識別、記錄、提取、保管、檢驗和鑒
定。證據學研究需要多種方法的結合,需要以多學科知識為基礎,因此,上
述學科是互相連接、相輔相成的.
《證據學文庫》取證據學之廣義。筆者希望,這一套開放式、延續性的
叢書可以為這一學科群的發展貢獻力量,并得到讀者的認同和喜愛。在此,
我謹代表文庫編委會對叢書的作者和出版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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