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1241
- 書名:德國民法總論
- 作者:陳衛佐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9月
- 入庫時間:2007-10-22
- 定價:32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多年來學習和研究德國民法的心得的總結,而不是直接翻譯外國法律文獻的結果。本書所依據的材料主要有:德國民法典的條文、有關德國民法總則的最新的德文版教科書、德文版的德國民法典評注、有關民法案例的德文版著作、德國學者論著的中譯本、中國人編寫或撰寫的民法教材或論文等。作者的出發點是,用準確、清晰、簡明的語言,將自己所理解的關于德國民法典總則的條文、原理、原則和典型案例介紹給中國讀者,以免讀者由于語言上的障礙而產生德國民法艱深晦澀和枯燥乏味的錯覺。作者不打算在這樣一本引導讀者入門于德國民法堂奧的教科書里加入過多的個人見解,也暫不打算將中德兩國的民法詳加對比(這也不是作者目前的長項),而是盡可能將德國民法的真實面目和最新狀況呈現于讀者面前。 本書的另一個特點是收錄了一百二十余個涉及德國民法典總則的案例,且大部分附有作者的解答。它們是讀者訓練法律思維的最好材料。通過這些案例的解答,讀者可以看到,在德國這樣一個重視成文法法典的大陸法國家,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民法教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讀者不妨在閱讀本書作者的解答之前設想一下:假如我不看這些解答,我會做出怎樣的回答?這樣或許更能一改索然寡味的感覺,使德國民法總論的學習過程興趣盎然、事半功倍。
圖書目錄
第一編 德國私法概述/l
第一章 法、私法與民法/3
第一節 法/3
一、作為社會行為規范的法與風俗、道德的區別/3
二、法與風俗和道德的聯系/5
三、法律規范的形成/6
(一)制定法/6
1.法律/6
2.行政法規/7
3.自治法規/7
(二)習慣法/8
(三)關于法官對法的續造/8
第二節 私法/9
一、私法概迷/9
(一)劃分私法和公法的標準/10
1.“利益說”/10
2.關于法律關系平等與否的學說/10
3.“主體說”/11
(二)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模糊界限/12
(三)意義/12
二、不屬于私法的法律分支/13
第三節 民法/13
一、民法的概念/13
二、民法與特別私法的區別/14
(一)商法/14
(二)經濟法/14
(三)無體財產法/15
(四)勞動法/15
三、民法與特別私法的聯系/15
四、德國民法的淵源/17
(一)國際淵源/17
(二)國內淵源/18
1.制定法/18
(1)德國民法典/18
(2)特別法律/18
2.習慣法/20
第二章 德國民法典/21
第一節 德國民法典的產生經過及歷史根源/21
一、產生經過/21
二、歷史根源/24
(一)羅馬法/24
(二)德意志法/25
第二節 德國民法典的基石/27
一、私法自治/27
(一)契約自由/27
(二)所有權自由與遺囑自由/27
二、社會均衡/28
三、信賴保護/28
第三節 德國民法典的結構與內容/29
第四節 德國民法典的語言特點和立法技術/30
一、語言特點/30
二、立法技術/30
(一)抽象概念和法定定義/30
(二)共同規定的提。32
(三)德國民法典的規范援引技術/34
(四)擬制和不可駁倒的推定/34
(五)舉證責任/35
第五節 德國民法典的規范的種類/37
一、財產法與非財產法/37
(一)財產法/37
(二)非財產法/38
二、嚴格法與公平法/38
(一)嚴格法/38
(二)公平法/38
三、強行法與任意法/39
(一)強行法/39
(二)任意法/39
第六節 德國民法典的適用范圍/40
一、事物適用范圍/40
二、時間適用范圍/40
三、空間適用范圍/41
第二編 權利/43
第三章 法律關系與權利/45
第一節 法律關系/45
一、概念及內容/45
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及終止/45
第二節 權利的概念與種類/46
一、權利的概念/46
二、權利的種類/47
(一)人格權、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反對權/47
1.人格權/47
2.支配權/47
3.請求權/48
4.形成權/48
5.反對權/49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50
1.絕對權/50
2.相對權/50
3.兩種權利區別的界限/50
第三節 權利的取得與喪失/51
一、原始取得與傳來取得/51
(一)原始取得/51
(二)傳來取得/51
二、單個的權利承受與總括的權利承受/52
(一)單個的權利承受/52
(二)總括的權利承受/53
三、從權利人處取得、從無權利人處取得/54
(一)從權利人處取得/54
(二)從無權利人處取得/54
四、權利的喪失/57
第四章 請求權、抗辯權/59
第一節 請求權/59
一、概念/59
二、種類/60
(一)債法上的請求權(債權)、物權法上的請求權、
親屬法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60
(二)法定請求權與法律行為所定的請求權/61
三、請求權基礎/61
(一)請求權規范/61
(二)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行為/61
四、多數請求權和多數請求權基礎/62
(一)請求權聚合和任擇性請求權/62
(二)請求權的競合和請求權規范的競合/62
第二節 抗辯權/63
一、私法意義上的抗辯權/63
(一)概念/63
(二)與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抗辯的區別/64
1.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抗辯/65
(1)阻止權利發生的抗辯/65
(2)使權利消滅的抗辯/66
(3)使權利受阻礙的抗辯/66
2.區別/67
(三)與狹義的抗辯(Einwendung)的區別/67
二、抗辯權的主張/68
三、抗辯權的效力/69
(一)已被主張的抗辯權的效力/69
(二)暫時性抗辯權和永久性抗辯權7l
(三)抗辯權的效力與狹義的抗辯的效力之不同/72
四、消滅時效抗辯權/72
(一)消滅時效的概念和目的/72
1.概念/72
2.目的/73
(二)消滅時效的適用范圍/73
(三)消滅時效期間/77
1.原則性規定:3年的普通消滅時效期間/77
2.特別規定/78
(1)30年的消滅時效期間/78
(2)10年的消滅時效期間/78
(3)5年的消滅時效期間/79
(4)6個月的消滅時效期間/79
(四)消滅時效的開始進行/79
1,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79
2.其他消滅時效期間的起算/80
(五)消滅時效的停止、暫不完成和重新開始進行/80
1.消滅時效的停止/80
2.消滅時效暫不完成/81
3.消滅時效重新開始進行/83
(六)消滅時效抗辯權的效力/84
1.拒絕履行給付的權利的存在/84
2.已給付的東西不予返還/84
3.物權法上的保全的存續/84
第五章 權利的實現及保護/86
第一節 權利的實現及權利的國家保護/86
一、權利的實現:原則與例外/86
二、權利的國家保護/86
第二節 權利的私力保護/87
一、正當防衛/87
(一)要件/87
1.正當防衛的情勢/88
2.正當防衛行為/88
(二)法律效果/88
二、緊急避險/89
(一)防衛性緊急避險/90
(二)攻擊性緊急避險/90
三、自助/91
(一)自助的概念/91
(二)自助的要件(德國民法典第229條)/92
(三)自助的手段(德國民法典第229條)/92
(四)自助的界限(德國民法典第230條)/92
(五)法律效果/92
第三編 權利主體/95
第六章 自然人/97
第一節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97
一、權利能力的概念和意義/97
二、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99
三、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止/101
第二節 自然人的住所/102
一、住所的概念和意義/102
(一)概念/102
(二)意義/103
二、住所的種類/103
(一)選擇住所/103
(二)法定住所/104
第三節 姓名與姓名權的保護/105
一、姓名概述/105
二、姓名權的保護/105
(一)有關姓名權保護的規定--以德國民法典第12條為核心/105
(二)德國司法判例對民法典第12條的擴張適用/107
第四節 一般人格權/107
第七章 法人/109
第一節 法人概述/109
一、法人的意義/109
二、法人的種類/110
(一)公法上的法人/110
(二)私法上的法人/110
第二節 社團/111
一、法律特征/111
二、有權利能力的社團/11l
(一)權利能力的取得/111
(二)社員資格/112
(三)組織、意思形成/112
(四)責任/113
1.法律行為所引起的責任/114
(1)機關責任/114
(2)履行輔助人責任/114
2.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責任/115
(1)機關責任/115
(2)為事務輔助人而負的責任/115
(五)消滅、解散和權利能力的喪失/115
(六)清算/116
三、無權利能力的社團/116
第三節 財團/117
一、概述/117
二、財團的成立/117
三、財團的組織/117
四、財團的消滅/118
第八章 有權利能力的合伙/119
第四編 權利客體/121
第九章 權利客體、財產、企業/123
第一節 權利客體的概念/123
一、內涵/123
二、外延/124
(一)種類/124
1.物/124
2.無體財產/125
3.權利/125
(二)界定/125
第二節 財產/126
一、概念/126
二、意義/127
(一)財產的轉讓、法定的財產轉移/127
1.財產的轉讓/127
2.法定的財產轉移/127
(二)責任基礎/127
(三)特別財產/128
第三節 企業/l28
一、概念/128
二、意義/129
第十章 物/130
第一節 物/130
一、物的概念/130
(一)定義/130
(二)有體性/130
(三)動物不是物/131
(四)人的身體、身體部位、尸體/131
二、物的種類/131
(一)不動產和動產/131
l.區分/131
2.意義/132
(二)代替物和不代替物/132
(三)消費物和非消費物/133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133
第二節 單個物與集合物/134
第三節 成分/135
一、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135
(一)重要成分/135
(二)非重要成分/135
二、法律規定/136
(一)關于重要成分的一般規定(德國民法典第93條)/136
(二)關于土地成分的特別規定(德國民法典第94條至第96條)/136
三、法律意義/138
第四節 從物/141
一、概念/141
(一)交易上的觀念優先/14l
(二)獨立的動產/141
(三)以服務于主物的經濟上目的為用法/142
(四)空間關系/142
二、法律意義/142
第五節 孳息、用益和負擔/144
一、概念/144
(一)孳息/144
1.直接的物的孳息/144
2.間接的物的孳息/144
3.直接的權利孳息/145
4.間接的權利孳息/145
(二)用益/145
(三)負擔/146
二、意義/146
第五編 法律行為/149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概述/151
第一節 意思表示/151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151
(一)意思表示的定義/151
1.意思表示必須是私人的/152
2.意思表示是旨在引起某-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達/152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152
1.主觀構成要件--意思/152
(l)行為意思/152
(2)表示意識/153
(3)法律效果意思/156
2.客觀構成要件--表示/157
(1)明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157
(2)可推斷的(默示的或間接的)意思表示/157
(3)作為意思表示的沉默/158
3.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小結/159
二、意思表示的類型/160
(一)需要受領的意思表示/160
(二)無須受領的意思表示/161
三、意思表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162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162
(一)意思表示的做出/163
1.無須受領的意思表示的做出/163
2.需要受領的意思表示的做出/164
(1)對在場者的表示/164
(a)對在場者的口頭表示/164
(b)對在場者的書面表示/165
(2)對不在場者的表示/165
(a)對不在場者的口頭表示/165
(b)對不在場者的書面表示/166
(3)意思表示的做出的法律上意義/166
(二)意思表示的到達/168
1.到達不在場者/168
(1)原則/168
(2)中間人/170
(a)受領代理人/170
(b)受領使者/171
(c)表示使者/172
(3)例外--撤回的通知先到達相對人或同時到達相對人/173
2.到達在場者/174
(1)書面表示/174
(2)口頭表示/174
3.到達的特別情形/175
(1)受領人為無行為能力人/175
(2)受領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76
4.表意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177
第二節 法律行為/177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178
(一)學者的定義/178
(二)說明/178
1.包含一個或一個以上意思表示/178
2.其法律效果的發生常常有賴于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要素/179
3.當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須得到法律秩序的認可/180
(三)簡單的比較/180
二、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有效性要件/180
三、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的區別/181
(一)與準法律行為的區別/181
(二)與事實行為的區別/182
四、法律行為的種類/183
(一)單獨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與多方法律行為/183
1.單獨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183
2.多方法律行為/184
(l)合同/185
(2)共同行為/185
(3)決議/185
(二)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因法律行為/186
(三)財產法上的法律行為和人法上的法律行為/187
(四)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187
1.負擔行為的概念/188
2.處分行為的概念/189
(1)內涵/189
(2)外延/190
(a)權利的轉讓/190
(b)權利的廢止/191
(c)權利內容的變更/191
(d)對權利設定負擔/192
(3)處分的方式--以合同或單獨法律行為處分/192
3.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別/193
4.分離原則與無因性原則/194
(1)分離原則/194
(2)無因性原則/194
5.分離原則和無因性原則的后果/195
(1)負擔行為無效,但處分行為有效/195
(2)處分行為無效,但負擔行為有效/197
(3)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由于同一個原因而無效/198
第十二章 合同及其成立/200
第一節 合同概述/200
一、合同的意義/200
二、“合同”的外延/202
三、契約自由/203
(一)締約自由/203
(二)形成自由/204
(三)形式自由/204
第二節 要約與承諾/204
一、要約/205
(一)要約的概念/205
1.要約生效的時刻/205
2.要約必須是在內容上確定的或可確定的/205
3.要約邀請(拉丁文:invitatio od offerendum)不同于要約/207
(二)要約的效力/212
1.要約的約束力、已生效要約的不可撤回性/212
2.要約約束力的排除/212
(三)要約的消滅/213
1.要約消滅的原因之一:要約被拒絕(德國民法典第146條第1種情形)/213
2.要約消滅的原因之二:未被適時地承諾(德國民法典第146條第2種情形)/214
(1)適時的承諾/214
(2)遲延到達的承諾的意思表示、遲延的承諾/215
3.要約人的死亡和無行為能力通常不是要約消滅的原因/217
二、承諾/218
(一)承諾的概念/218
1.含義/218
(1)定義/218
(2)承諾的意思表示/219
2.承諾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刻/220
(1)通常的情形/220
(2)無須向相對人表示的承諾(德國民法典第151條)/221
(3)在做成公證證書的情況下的承諾/222
(4)在拍賣的情況下的承諾/223
(二)承諾的效力/223
三、要約與承諾的特殊情形/224
(一)合同是否可以因“社會的典型行為”而成立/224
(二)作為承諾的沉默/226
第三節 合意與不合意/229
一、合意/229
(一)合意的概念/229
(二)法律效果/233
二、不合意/233
(一)要件/233
(二)明顯的和隱蔽的不合意/234
1.明顯的不合意/234
2.隱蔽的不合意/236
第四節 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237
一、一般撤回權(德國民法典第130條第1款第2句)/237
二、旨在保護消費者的撤回權/238
(一)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概念/238
(二)法定撤回權/239
(三)撤回權的要件、排除、行使及法律效果--以上門交易為例/240
1.要件/240
2.排除撤回權的情形/241
3.行使/241
4.法律效果/242
第五節 一般交易條款/244
一、一般交易條款的概念和意義/244
(一)概念/244
1.合同條款/244
2.預先擬定/245
3.多數量的合同/245
4.由使用人單方面向另一方提出/245
(二)意義/245
二、一般交易條款之納入合同/246
三、個別約定的優先/246
四、出人意料的條款、多義的條款/246
(一)出入意料的條款/246
(二)多義的條款/246
五、不納入和不生效力時的法律效果/246
六、內容控制/247
第十三章 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要件/249
第一節 行為能力/249
一、行為能力的概念/249
二、無行為能力/250
(一)無行為能力的要件/250
(二)無行為能力的后果/251
(三)德國民法典第105a條的特別規定/252
三、限制行為能力/252
(一)要件/253
(二)無須得到同意的法律行為/254
1.使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負擔行為/254
2.使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處分行為/256
3.中性行為/257
(三)必須得到同意的多方法律行為--合同/258
1.必須得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允許的意思表示/258
2.法定代理人對未經其必要的允許而訂立的合同的追認/259
3.另一方對追認的催告/260
4.另一方的撤回權/260
(四)必須得到允許的單獨法律行為/261
(五)一般性允許/264
1.允許的范圍/264
2.“零用錢條款”/264
3.給予一般性允許的兩種特殊情形/266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形式/270
一、形式自由原則/270
二、法律行為的形式的功能/270
三、法律行為的形式的種類/271
(一)書面形式(Schrififom或sehriftliche Form)/272
1.法定書面形式/272
2.約定的書面形式/274
(二)文本形式(了exfform)/275
1.法定的文本形式/275
2.約定的文本形式/277
(三)電子形式(elektronische Form)/277
(四)公證認證(6ffcntliche Bcgaubigung)/278
(五)公證證書的做成(notarielle Beurkundung)/279
四、不遵守形式的法律效果/280
(一)不遵守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280
1.原則/280
2.例外/282
(二)不遵守約定形式的法律效果/282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內容上的界限/283
一、法律禁止性規定/283
(一)禁止性法律/283
(二)違反禁止性法律的法律效果/284
二、善良風俗/286
(一)含義/286
(二)構成要件/287
(三)法律效果/288
(四)暴利行為/289
1.構成要件/289
2.法律效果/290
第四節 法律行為的部分無效、轉換及認可/291
一、部分無效/291
二、轉換/293
三、認可/294
(一)要件/295
(二)效果/295
第十四章 意思瑕疵/298
第一節 概述/298
一、無瑕疵的意思表示與有瑕疵的意思表示/298
(一)無瑕疵的意思表示/298
(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299
二、意思瑕疵的類型及立法上的考量/299
(一)意思瑕疵的類型/299
1.意思形成時的瑕疵/299
2.表示時的瑕疵/299
3.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表示/300
(二)立法上的考量/300
1.兩種可供選擇的理論--“意思說”與“表示說”/300
(1)“意思說”/300
(2)“表示說”/300
2.德國立法者的決定/301
三、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301
(一)意思表示有效/301
(二)意思表示無效/301
(三)意思表示可撤銷/302
四、關于意思瑕疵的主要規定/304
(一)可撤銷的意思表示/304
1.意思和表示的無意的不一致/304
2.意思形成時的瑕疵/304
(二)無效的意思表示/304
(三)有效的意思表示/304
第二節 意思和表示的有意的不一致/305
一、心里保留(geheimer Vorbehalt或Mentalreservation、/305
(一)構成要件/305
(二)法律效果/305
1.單方面的心里保留/305
2.為相對人所知的心里保留/306
二、戲謔表示(Scherzerkluirung)/306
(一)構成要件/306
(二)法律效果/307
三、虛偽行為(Scheingesch紐)/308
(一)構成要件/308
(二)法律效果/309
第三節 意思與表示的無意的不一致--錯誤(Der Irrtum)/311
一、錯誤的構成要件/311
(一)表達意思時的錯誤/311
1.表示錯誤(德國民法典第119條第1款第2種情形)/311
2.內容錯誤(德國民法典第119條第1款第1種情形)/311
3.誤傳(德國民法典第120條)/313
(二)意思形成時的錯誤/314
l.人的資格/315
2.物的特性/315
3.交易上的重要性/315
(三)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的要件/316
1.錯誤/316
2.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的因果關系/316
3..“不遲延地”撤銷/317
5.無排除原因/318
二、因錯誤而撤銷意思表示的效果/318
(一)法律行為視為無效/318
(二)撤銷人的損害賠償義務/319
1.義務人與請求權人/319
2.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范圍/319
第四節 惡意欺詐和不法脅迫/321
一、惡意欺詐/321
(一)欺詐行為/321
(二)因果關系/322
(三)不法性/322
(四)惡意/322
(五)欺詐人/322
(六)撤銷的表示的適時做出/323
二、不法脅迫/324
(一)脅迫/324
(二)因果關系/325
(三)不法性/325
I.以不合法的行為相威脅(手段不合法)/325
2.所追求的結果不合法(目的不合法)/326
3.雖然手段和目的都合法,但它們的關聯不合法(手段-目的關聯不合法)/326
(四)脅迫人/326
(五)撤銷的表示的適時做出/326
三、撤銷的法律效果/327
第十五章 附條件的、附期限的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為/328
第一節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328
一、條件的含義/328
二、條件的種類/330
(一)停止條件/330
(二)解除條件/332
三、條件的成就與落空/332
(一)條件的成就/332
(二)條件的落空/333
四、條件的準許/333
第二節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334
一、附期限(Befristung)的法律行為的含義/334
二、始期與終期/334
三、期限的準許/335
第三節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為/335
一、概念/335
二、同意/336
(一)同意的種類/336
(二)關于同意的規定/336
1.一般規定/336
2.特別規定/337
三、無權利人的處分/339
(一)無權利人/339
(二)無權利人的處分/340
1.權利人允許/340
2.權利人追認、處分人取得標的、處分人被權利人繼承且權利人對遺產債務負
無限責任/340
3.兩項以上相互抵觸的處分的效力/342
第十六章 代理/344
第一節 代理的含義、要件及效力/345
一、代理的含義/345
(一)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345
(二)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345
(三)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346
二、代理的有效性要件/347
(一)代理必須是法律所準許的/347
(二)代理人的意思表示/347
1.代理人必須至少是限制行為能力人/347
2.代理人必須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347
(三)代理的顯著性/348
(四)在代理權限內/349
三、代理的效力/350
第二節 意定代理權/350
一、意定代理權的授予/351
(一)需要受領/351
(二)原則上不要式/351
(三)單方意思表示/351
二、意定代理權與所由授予意定代理權的法律關系/352
(一)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352
(二)意定代理權的授予的無因性/354
三、意定代理權的消滅/354
第三節 無代理權的代理人/355
一、無代理權的代理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355
(一)被代理人的追認權/355
1.合同/355
2.單獨法律行為/356
(二)第三人的撤回權/359
二、無代理權的代理人的責任/359
(一)按照第三人的選擇,向第三人履行或賠償損害/359
(二)賠償第三人的信賴利益/359
(三)責任的排除/360
第四節 自己行為/361
一、自己締約(Selbstkontrahieren)/361
二、雙方代理(Mehrvertretung)/361
三、法律效果/362
參考書目/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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