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結構上看,正義、權利、責任、良知和法律構成了利科這本《論公正》所探討的主題。也可以說,這是幾千年來西方哲學上討論的經典問題。利科深入這樣一些法哲學~政治哲學問題的討論,貢獻之處在于其所選擇的進路和方法。作為國際上著名的融通分析哲學的現象學解釋學大師,其對上述問題做出了獨特的論證,并且就“判斷行為”、“美學判斷和政治判斷”、“解釋和論證”這樣一些多少帶有方法論性質的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討論。正如利科在本書的導言中所談到的,抱著抵御那些為我們的時代精神所強烈鼓舞的思想進路的態度,在過去的幾年中,他一直致力于給“法”以重新審視以及對“正義”之重新判斷的研究工作。他相信:通過司法的各種表象得以體現的法律,能夠為哲學家在其自身場域,在道德(或倫理學)與政治學之間的中間過程考量法的特征提供一種機會。正在兩種哲學之間制造一種戲劇性表達方式:在政治哲學方面,法律問題為歷史中不可避免的邪惡的存在這一長期縈繞的問題所涵蓋;而在哲學方面,對于法律的認識則基于它的非暴力性特征,在此,他提出了戰爭是政治哲學無法掙脫的主題而和平是法哲學難以規避的主題這一命題。在本書中,利科教授研究的重心在于:兩個在正義理論中被劃分的、各自具有獨立性的重大問題的概念--為尋求道德身份中的自我問題,以及使得人類行為獲得道德確認的謂詞問題。而這兩個問題均可以在“論公正”(Le juste)這個題目下得以整合。利科的結論在于,從期望獲得善的生活這一目的論視角而言,公正是和與其他事物相關的善的方面;而從責任這一倫理義務論視角而言,公iKY.是與合法相等同的。對公正的界定還要從實踐智慧的視角進行,即在具體情形中得以發生的判斷之視角。這樣,公正不再是一種善或合法,而是公平。公平是處于不確定及沖突狀態中的公正理念之中的一個式樣;或者,換一種更好的表述方式:它是在行為的悲劇之普通或非常制度中公正理念的一個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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