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1327
- 書名:行政訴訟法新解讀(法律法規新解讀)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7年11月
- 入庫時間:2007-10-25
- 定價:22
圖書內容簡介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重點內容如下:
一、司法審查有限原則。這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體內容包括:1.采用列舉方式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解決了哪些行政爭議可以由司法權介入并通過司法權解決。2.可訴行為有限,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3.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法院對合法的行政行為是否合理一般不予考慮,除非這種不合理超越了合法性的限度,法院才可能以濫用職權或者顯失公正為由給予撤銷或者變更。4.對行政行為引用的規章可以參照。
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即人民法院對哪些行政訴訟案件具有管轄權,通常只有當行政爭議屬于法律規定的受案范圍之內時,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采用列舉式的方式確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1.可以受理的范圍包括: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主體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主體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申請行政主體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責任,行政主體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認為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認為行政主體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認為行政主體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案件。2.不能受理的范圍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最終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調解行為;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三、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殊性。1.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反訴權。2.承擔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3.有權執行或者改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行政訴訟證據。即行政訴訟主體用于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所有證據材料。在舉證責任和證據取得上,行政訴訟法對原告方和被告方有不同規定。1.被告方:(1)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例外情形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2)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其所要證明的對象包括:①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洳}生;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是行政處罰,還應當證明其合理性;③舉證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
2.原告方: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某項事項承擔舉證責任。包括: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五、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即法院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序,在具體行政案件中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一種訴訟活動?偟膩碚f是“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
六、行政訴訟審理。重點注意:1.起訴不停止執行。即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并不影響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現行執行力,行政機關可以繼續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2.不適用調解。法院不得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行政案件,也不得將調解作為處理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和行政案件結案的方式。但注意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正是因為《行政訴訟法》著重體現了保護公民利益的原則,它實施近二十年以來,越來越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老百姓知道,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律的保護。越來越多的行政主體也意識到,只要做了違法或者老百姓不滿意的事情,都可能被送上行政訴訟的被告席,接受法院的事后審查。這,正是行政訴訟的價值所在。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解讀與應用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訴權】
[具體行政行為]
[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個人]
第三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四條【法律適用】
第五條【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審理制度】
[合議制度]
[回避制度]
[公開審判]
[兩審終審制]
第七條【當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九條【辯論原則】
第十條【檢察監督原則】
第二章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受案范圍】
[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行政許可案件]
[行政裁決案件]
[行政確認案件]
[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相鄰權、公平競爭權案件]
[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
[商標評審委員會、專利復審委員會處理的案件]
[勞動監察案件]
第十二條【不受案范圍】
[國家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
[法定行政終局行為]
第三章管 轄
第十三條【基層法院的管轄】
第十四條【中級法院的管轄】
第十五條【高級法院的管轄】
第十六條【最高法院的管轄】
第十七條【一般地域管轄】
[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特殊地域管轄】
[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
第十九條【不動產的特殊地域管轄】
[不動產]
[不動產行政案件]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行政案件]
第二十條【選擇管轄】
[管轄沖突]
第二十一條【移送管轄】
第二十二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管轄權轉移】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
[相鄰權人的原告資格]
[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
[經復議案件原告的確定]
[受害人的原告資格]
[善意信賴人的原告資格]
[投資人的原告資格]
[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
[非國有企業行政案件]
[股份制企業行政案件]
[近親屬]
第二十五條【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復議案件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共同被告]
[原行為機關被撤銷案件被告的確定]
[行為經批準案件被告的確定]
[被組建機構充當被告]
[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充當被告]
第二十六條【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第三人】
[原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條【委托代理】
第三十條【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義
務】
第五章證 據
第三十一條【證據的種類】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鑒定結論]
[勘驗、現場筆錄]
第三十二條【舉證責任】
[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主體]
[被告提供證據證明的內容]
[被告所提供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必須具備的條件]
[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
[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范圍]
[原告、第三人的舉證期限]
第三十三條【被告取證限制】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
[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
[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第三十五條【鑒定】
第三十六條【證據保全】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與訴訟】
[行政復議選擇案件]
[行政復議選擇兼終局案件]
[行政復議前置案件]
[區別:行政復議選擇案件與行政復議前置案件]
第三十八條【復議及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第三十九條【直接起訴期間】
[起訴期限的計算及最長保護期]
第四十條【訴訟期間的延長】
第四十一條【起訴條件】
第四十二條【起訴審查】
[審查處理期限]
[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二審對審查處理的救濟]
[再審對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裁定的救濟]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四十三條【審判準備】
第四十四條【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
第四十五條【公開審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條【審判組織】
第四十七條【回避】
第四十八條【視為撤訴及缺席判決】
[視為撤訴]
[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申請撤訴】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二條【審案的依據】
[行政審判依據的規范]
第五十三條【規章的適用】
[行政審判“參照”]
[部門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
第五十四條【判決】
[維持判決]
[駁回判決]
[變更判決]
[撤銷判決]
[判決重作行為]
第五十五條 【被告重做具體行政行為的限制】
[禁止“基本相同行為”]
第五十六條【有關人員違法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一審審理期限】
[行政訴訟審理期限]
第五十八條【上訴】
第五十九條【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二審審理期限】
[終審判決]
第六十一條【上訴案件的裁判】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的申訴權】
第六十三條【法院監督】
[再審程序]
第六十四條【檢察監督】
第八章執 行
第六十五條 【生效判決的執行】
[執行機關]
[執行根據]
[行政訴訟執行]
[行政訴訟財產保全]
[行政訴訟先予執行]
第六十六條【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行政侵權賠償請求權及程序】
[先行處理程序]
[在行政訴訟一審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在行政訴訟一審期間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在行政訴訟二審中解決行政賠償]
第六十八條【賠償主體及對有關人員的追償】
[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追償程序]
第六十九條【賠償費用】
第十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七十條【涉外行政訴訟】
第七十一條【同等與對等原則】
第七十二條【沖突規范的解決】
第七十三條【涉外代理】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七十四條【訴訟費用】
第七十五條【生效日期】
關聯法規歸類解讀與應用
一、綜 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
題的解釋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的請示的答復
(2000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
(十)項規定的請示的答復
(2000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執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
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請示的答復
(2000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
請示的答復
(2002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規定
(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規定
(2002年11月21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006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妥善處理群體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
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7年4月24日)
二、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行為
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1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公安機關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
續對公民進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否
按行政案件受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1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爭執房
屋的確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何種案件受理問題的函
(1993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
企業分立的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作為何種行政案件
受理問題的復函
(1994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當事人以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
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答復
(1995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
復
(1996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發生糾紛案件受理的答復意見
(1996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采取的扣押財物、限
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
的批復
(1997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采取的
留置措施提起的訴訟法院能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復
(1997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少年收容教養”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
圍的答復
(1998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門對適齡兒童入學
爭議作出的處理決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的答復
(199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
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1998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節錄)
(1999年4月29日)
公安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
圍的批復
(2000年3月20日)
公安部關于建議糾正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函
(2000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改變原具體行政
行為的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的電話答復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的行為是否
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請示的答復
(2003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
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
(2004年7月13日)
三、管 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
釋
(2001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四、訴訟參輞人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俐是否具有行
政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復函
(2002年5月31日)
五、證 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24日)
六、訴訟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序
的行政行為作出的復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在案件審理期問法定代表人
被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訴申請,法院是否準予撤訴問
題的電話答復
(1998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
件是否需要復議前置問題的答復
(1998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規范申請延長行政案件審限報
告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教養行政
案件時就有關實體問題能否進行審查的電話答復
(2000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嚴格執行行政審判工作請示制
度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2001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
(2002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2002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宣告專利權
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
侵權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003年4月1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005年2月28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七、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地方性法規的規
定與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
定的復函
(1993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關于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
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1999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審理行政案件時對善意取得適
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1999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藥品管理行政
案件中,涉及行使藥品監督職權時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的
有關規定的答復
(1999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審理農用運輸車行政管理糾紛案件應當
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人民法院審理港務監督行政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0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審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適
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1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審理產品質量監督行政案件如
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1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
【紀要
(2004年5月18日)
八、執 行
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具體行政行
為的案件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如何受理和處理的請示》的答復
(1995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不動產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管轄問題的
答復
(1995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有關問題
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鄉政府申請執行農民承
擔村提留、鄉統籌款行政決定案件的復函
(1998年11月16日)
九、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
(1994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
復
(1995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
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
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傷亡構成
犯罪的賠償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2002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
的規定(試行)
(2004年8月10日)
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行政訴訟證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
知
(2004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流程圖
行政訴訟起訴書(參考范本)
行政訴訟上訴書(參考范本)
本書共有3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