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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三卷
    編號:32246
    書名: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三卷
    作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
    出版社:知識產權
    出版時間:2008年1月
    入庫時間:2008-1-2
    定價:42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精選了2006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99個案例,所選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執行各個領域,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的最新發展。針對每個案例,在介紹案情和審理結果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進行了深入的理論分析,并針對審判結果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將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緊密結合了起來,對司法實務中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認識和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讀者對象:法官、律師、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師生及有關研究人員。

    圖書目錄

    刑事案例
    1.在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年齡的情況下應推定其在犯罪時未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本案應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3.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4.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5.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同種罪行不構成自首
    6.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親屬代為投案可視為自動投案
    7.提供詳細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視為立功表現
    8.被告人于法院判決時原判刑罰已執行完畢的情況如何處理
    9.本案數罪并罰的情況可適用于緩刑
    10.為泄私憤駕車沖撞群眾致人傷亡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違法進行“誠信企業”或者“AAA企業”行業評比的行為如何定性
    12.支票空頭后如何區分票據詐騙行為和正常經營中拖延付款的行為
    13.明知將人撞倒后駕車拖掛被害人繼續行駛致其死亡應定故意殺人罪
    14.被告人盜竊轉搶劫罪后仍存在未遂問題
    15.幫助他人切割盜竊的保險柜并從中取出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16.利用銀行送款單騙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調匯為名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7.派出所民警能夠成為刑訊逼供罪主體
    18.幫助犯罪人毀滅證據的行為是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還是包庇罪
    19.貪污犯罪分子將貪污所得財物以高于原有價格銷售的,貪污數額如何計算
    20.被告人金某某、石某、柯某某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

    民事案例
    21.代理人無代理權的,不能構成隱名代理
    22.親屬對死胎的所有權應受法律保護
    23.保證人對破產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應限定在破產債權之內
    24.代位權訴訟中應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查與認定
    25.轉讓因非法融資產生的債權亦應受到法律保護
    26.緊急避險受益人及引起險情人的民事責任認定
    27.合同的效力應根據合同的性質和法律規定確定
    28.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9.預售許可證過期后銷售房屋不必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30.合同解除權應依約定或法律規定行使
    31.買受人未適時行使檢驗通知義務無權解除合同
    32.對合同內容有歧義但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不應解除合同
    33.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用語沒有歧義的不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34.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利選擇合同相對方單方對合同作出的修改中對其有利的條款
    35.對于有爭議的保險條款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36.買賣合同中關于逾期付款則提高價格的約定應認定為約定違約金
    37.對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系的認定
    38.承租人修建違章建筑被依法拆除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39.網絡軟件試用買賣合同的試用期屆滿后雖未進行質量驗收但買方表示滿意的應視為產品質量符合雙方約定的技術指標
    40.建設施工合同案件中適用“不異議即認可結算報告”規則應排除有明顯疑點的項目
    41.受托人的報酬應按委托合同的約定支付
    42.理賠條件不成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43.券商提供的股票交易系統無法及時撤單產生的法律責任不應由證券交易所承擔
    44.舊村改造中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新房換舊房協議應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
    45.戀愛中男女之間的給付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是彩禮還是贈與
    46.非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47.開發商以購房人不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作為其不履行交房義務抗辯事由的不應支持

    48.公司注銷清算時應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49.清算主體未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0.簽名不真實的股東會決議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51.債務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決繼承人承擔清償責任
    52.校方對因管理措施缺陷造成的在校大學生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53.勞動關系在同一時間應該具有惟一性
    54.被派遣至子公司工作的職工勞動關系應如何確認
    5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由勞動者自繳社會保險”的約定無效
    56.具有職業病危害的行業中用人單位未經對勞動者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57.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金不受仲裁申請期限的約束
    58.對運用公有領域的素材創作的作品不應給予過度的著作權保護
    59.如無相反證據原告提交的關于數碼相片的證據應當采信
    60.判斷商標搶注應以相同近似為前提
    61.基金的發行、管理人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基金的區別性標志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62.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
    63.市場經營管理者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應對侵權后果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64.對商品的對比評價不應侵害企業的名譽權
    65.不具有識別性的網站名稱不受法律保護
    66.市場開辦主體為侵權者提供便利應承擔法律責任
    67.訴前禁令審查的標準
    68.以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征撰寫權利要求的專利在侵權判定時應當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確定權利保護范圍
    69.不當鏈接構成不正當競爭
    70.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階段放棄的內容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不享有專利權保護一
    71.民事訴訟中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因不動產物權發生的爭議
    72.對涉及仲裁條款的管轄權異議程序審理中應遵循三項規則
    73.正確確定“新證據”的范圍
    74.運用邏輯推理方法可以對證據進行認證
    75.本案書證復印件可以作為證據被采信
    76.法院對當事人自認的與己不利的事實應依法確認
    77.認定民事訴訟案件事實應堅持高度概然性的證明標準
    78.有限責任公司舉證不力不能認定其董事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

    行政案例
    79.在自己公司的網頁上虛構公司業績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80.要求優先權的外觀設計應根據先后申請中的內容判斷相同主題
    81.涉公證民事爭議應以爭議相對方為被告
    82.辦理信訪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83.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管職權不可訴
    84.因報考公務員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85.協助司法執行的行政行為存在瑕疵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亦應受到司法審查
    86.對行政機關專業技術判斷進行司法審查的限度
    87.私刻他人公司印章騙取商標轉讓的行為應予撤銷
    88.“三好”學生的評選應當符合正當程序原則
    89.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應暫緩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90.房屋登記案件可以適用部分撤銷的判決方式
    91.行政訴訟中對所涉域外證據的合法性審查和認定

    執行案例
    92.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于抵押權人的債權受償
    93.無償使用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應視為無償接收被執行人的財產

    94.對同一標的物生效判決確認的內容與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內容相沖突的執行中應以生效判決為準
    95.股東應在虛假增資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96.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提供的經營條件可以執行
    97.申請執行人拒不配合辦理協助執行事項的可視為其撤回執行申請
    98.股東可以就判決確認的知情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99.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可以凍結、劃撥其自營賬戶內的資金

    本書共3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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