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書做二版修訂,是我長期以來的一個心愿。盡管這些年來,我一直致力于警察法的研究工作,也陸續出版了不少著作,看到這些著作已漸漸形成一個板塊,產生了規模效應,對公安理論與實踐也發揮了一些影響,我多少也有一種在做事業的感覺和愉悅。警察法學系列叢書中,多為主編的書籍,多注重實務,即便是我個人獨著的書籍,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若干問題研究》,也非常務實。但我一直希望有一本能夠代表我的學術觀點的理論著作,修訂本書的初衷,即在于此。修訂二版的想法也得到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的理解與大力支持。當然,以后如果有機會,我也會寫一本理論性比較強一點的《警察法學基本原理》或者《警察法學》。
隨著行政強制法被全國人大法工委列入近期立法工作的日程表,并且處于緊鑼密鼓的調研、草擬之中,行政強制問題也就很自然地成為當前行政法學研究關注的熱點問題?梢哉f,在這個領域的理論探討是目前最有活力的、生動活潑的,也取得了較為豐碩的成果,相關理論也隨之不斷深化。
當然,這種理論的活躍狀態并不意味著在特定行政領域中的所有問題都已經談到,更不意味著所有問題都已經得到解決。甚至我們可以說,迄今為止.在為數不少的問題上,甚至是非常原則的問題上依然存在著分歧,在一些特殊問題上,至今還沒有給予足夠的理論關懷。一個突出的例子就是,警察強制手段要不要在行政強制一般法中規定?應該如何規定?這個問題是無法回避的.因為眾所周知,即時強制主要存在于警察行政領域,所以,在對即時強制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的時候,就根本不可能繞開警察法上的即時強制手段問題.
我之所以對這個問題特別關注,當然與我現在的理論研究興趣主要側重在警察法領域有關,更為主要的是因為我在研究中發現, 目前在警務實踐中使用的很多警察強制措施,如對意圖自殺者、走失的老人或兒童等的行政管束,警察實施的一些強制性檢查,都缺少必要的程序規范,甚至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這種現狀與《立法法》第8條、第9條規定的法律保留要求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紤]到全國人大立法的周期較長,《人民警察法》又是新近通過不久,不太可能立刻修改,假如我們錯過了這次難得的、有望彌補上述不足的立法機會,那么,在可以預見的若干年內,怎么來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這方面的法制建設的進程會不會受到影響?依法行政的理念在這些領域能不能順利地貫徹落實下去?這實在是令人擔憂的。因此,我希望通過本課題的研究.能夠從警察法的特殊視角為行政強制立法提出一些供參考的建議。
另外,我也承認,即便是行政強制法關注到了上述問題,并作出了積極回應,但是,由于警察強制手段的專業性、內容的龐雜性以及適用領域的特定性,決定了不可能在行政強制法之中解決其中的所有問題。行政強制法至多只能是對警察強制手段的依據、帶有共性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程序作出規定,更加細微的、個性化的規定恐怕還必須有待于公安部制定具體的規章(實施細則)來完成?梢灶A計,行政強制法頒布之后,公安部很可能會針對警察領域的如何具體適用問題作出一些詳細的解釋或者制定實施細則.通過本課題的研究,我也期望能夠為上述實施工作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我對警察行政強制問題的考察,主要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有關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我主要側重對行政強制基本理論進行研究,當然,在這過程中,我會注意結合警察法上的現象和問題進行思考的.這部分的研究構成了本書的第一編“基本理論之建構”.
二是對警察強制手段的具體形態進行個案分析和研究,這構成了本書的第二編。在我看來,如果要說警察法上行政強制有什么特色的話,最主要、最突出的還是表現在具體的強制手段上。要想更加透徹地了解警察行政強制的基本特性,像這樣的個案研究肯定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通過對具體形態的分析,對于完善相關警察立法和實踐,也能提出更加細致、更具有針對性的意見來。為此,我在第二編“具體形態之研究”中重點探討了槍支與警械的使用、行政管束、警察調查、傳喚以及突發事件中的警察強制措施等。這些警察手段有的表現為即時強制形態,如行政管束,也有的是混合型的強制手段,如警察調查以及警察槍支與警械的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當初在申報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十五’’規劃項目的時候,我對整個課題的設計本來是想把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措施一并收入到警察行政強制之中來研究。但是,隨著研究的逐步展開,以及行政強制立法動向逐漸明朗,最后,我還是決定將這部分劃出去。因為盡管目前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和收容教育等措施在理論上被認為是終結性的行政強制措施,但是,畢竟它們都具有保安處分的性質,而且在立法上也有單獨制定的趨向,如《違法行為矯治法》目前也正處于起草之中。從理論完整性、邏輯內在合理性的角度考慮,還是自咸體系、單獨研究為好。
通過對警察法研究不斷的積累和探索,我有兩個比較大的體悟:一是行政法進一步發展的方向必然是部門行政法,行政法要對社會生活、對政府部門發揮更大的作用,就必須深入到特定的行政領域,關懷其中的特殊問題,認真思考那些具體的實務提出的諸多在總則上尚未有現成答案的問題。二是以問題為中心,特定行政領域的法律研究,很可能會形成自我完結的體系,很可能會出現諸多的邊緣性學科,或者我們把它們稱為“學科”的一種新的學問。環境法是一個例子,經濟法是一個例子,警察法也會成為一個例子。所以,我將“部門行政法的發展與建構”作為二版的序,以總體表述我的基本看法。這是我主持的公安大學一個校級教改項目“警察法學在公安學科建設中的地位與發展戰略研究”的最終研究成果,申請這個項目的初衷也是為了解決部門行政法尤其是警察法的發展與建構問題。
在附錄中,收錄了在《人民公安報》上發表的一篇關于收繳問題的短文;還有一篇在《檢察日報》上發表的文章,這是我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座談《行政強制法》時表述的一個主要觀點,后來《檢察日報》社的編輯鄭赫南向我約稿,我便就此整理了一下我的思路。我還將那次座談會時有些媒體的報道收集起來,附在后面。另外,我還將早年編譯發表的兩篇關于香港警察使用槍支的文章附錄在后,作為一個附帶的成果。文章雖短,但其中介紹的不少香港警方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最后,我還將我們正在起草之中的《預防與處置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行為的規定》(專家建議稿)也收錄進來,盡管這是未定稿、也不很成熟,但是,其中也涉及很多強制措施的行使問題,我們在立法中也做了一些調研和思考,有一些體會,并將有關的內容形成法條,可供參考。
余凌云
二00三年春節于英國劍橋
二版修訂于二00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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