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其基本內容就是規定怎樣的行為是犯罪及應予以怎樣的刑罰,F代刑法既是保護社會的法律,又是保障人權的法律,其既具有法益保護的機能,又具有保障自由的機能。這一點,鮮明地體現在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上。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必須依法定罪處刑;犯罪與刑罰都要由法律預先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使刑法成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公民應當在法律的界限內活動,國家也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對無罪的公民進行非法追究和對有罪的公民濫施刑罰。
刑法的體系就圍繞罪刑法定原則而展開:只有罪與刑都法定,刑法才能既通過懲罰犯罪保護社會,又通過對國家刑罰權的限制保障人權,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權益。刑法的內容因此分為兩大部分:犯罪論與刑罰論。犯罪論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成立的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積極要件就是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消極要件就是正當行為,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業務行為、被害人的承諾、推定的被害人的承諾等。犯罪的典型形態是一個犯罪主體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一個犯罪客體,構成一罪,犯罪既遂。犯罪還存在非典型形態,這就是未完成形態、共同犯罪形態和數罪形態。所以這三部分內容也是犯罪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掌握犯罪論,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無論是對犯罪是否成立的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還是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認定都離不開這個原則。
根據刑罰的運行過程可以將刑罰論分為四個部分:刑罰的概念、目的、體系,刑罰的裁量制度,刑罰的執行制度,刑罰的消滅制度,F代刑法認為刑罰雖然直接體現為懲罰犯罪,但其最終目的是改造犯罪人、預防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確立了“罪刑相適應”的量刑原則。它要求刑罰既要與犯罪人的罪行相適應,又要與犯罪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量刑時必須兼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未成年人從輕處罰的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減刑制度等都是這一量刑原則的反映。
刑法總則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作出一般性規定,刑法分則對各類、各種犯罪的刑事責任和刑罰作出具體規定。我國刑法分則以犯罪的同類客體為標準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即刑法分則的十章。分則的第三章和第六章章下分節,可以明顯看出這些章規定的犯罪存在次一層次的同類客體。其他章雖然沒有明確分節,但其實也是按次一層次的同類客體排列的。例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可以分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的犯罪和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掌握這些次一層次的同類客體,就掌握了這一類犯罪的主要特征。例如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四節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節是“金融詐騙罪”,那么第四節的犯罪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五節
的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掌握了這一特征,我們就很容易掌握貸款詐騙罪與高利轉貸罪的區別、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與民法、經濟法相比,刑法雖然較系統,但卻是入門易提高難,易學難通。所以很多考生才會出現明 知什么是未遂既遂、什么是故意過失,但在實際答題時卻會一錯再錯。俗話說“站得高才能看得遠”,只 有從刑法的精神和體系這個更高的層次來掌握刑法,才能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開始學習前對刑法 的體系就“胸有成竹”,再在學習中逐漸添加相關的知識點,不但可以將知識點記憶得更準確,而且可以 做到觸類旁通。只有掌握了刑法的精神與體系,才能化繁為簡、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從而學習得更為輕松。掌握得更為透徹!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