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首先是作為程序法而存在的,其存在的重要意義之一就是對民法的工具性價值。也正 是因為這一點,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在精神上與民法一脈相承。隨著市民社會的逐步形成,民事訴訟也 由原來的職權主義模式向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模式發展。在把握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時,認識到這一點至關重要。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民事訴訟法的存在并非以保證民事糾紛獲得公正的解決為唯一目的,其本身也應符合基本的公正,即程序正義。
由于訴訟性質的不同,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整個設計理念和具體制度上存在區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基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在制度設計上貫穿著濃厚的職權主義傾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雖已得到極大改善,但始終無法與強大的公訴機關相對抗。行政訴訟法的出現是現代社會法治發展的一個進步,其旨在為普通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個與行政機關平等對抗的機會,它在設計理念上與民事訴訟法具有相似之處,均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精神,它與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加重了在掌握證據方面具有優勢的被告方即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當事人雙方平等對抗。
同時,民事訴訟由法院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故與仲裁又有所區別。仲裁是由作為民間組織的仲裁機構作為解決糾紛的機關,以經濟、快捷為其主要特征,以濃厚的當事人主義的理念貫穿始終。在仲裁法中,當事人處分原則得到了徹底的貫徹,比如是否將糾紛提交仲裁,將哪些糾紛提交仲裁,將糾紛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仲裁庭的審理方式、開庭方式等程序事項都由當事人自主選定。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范圍比仲裁廣,后者盡能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二者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也存在很多差異,比如仲裁 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就爭議事項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前提,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
在內容上,民事訴訟法屬于以證據和程序為核心,以主管與管轄、當事人為基礎,以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貫徹始終的基本架構。
首先,民事訴訟法以證據和程序為核心。證據和程序是現行民事訴訟法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立法模式的集中體現。具體來說,證據部分主要解決在民事訴訟中應由哪些主體依據哪些程序對哪些事實進行證明并需要證明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即舉證責任、證明程序、證明對象、證明標準的問題。其中,當事人在收集調查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上的平等是當事人主義的集中體現。但法院仍然擁有依職權和依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力,雖然其范圍已大大受限。程序部分則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兩大方面,前者主要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三個特殊的程序(即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兩個救濟程序(即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后者包括人民法院如何開始執行,可以采取何種措施執行、執行的中止與終結以及執行中一些選擇特殊問題的處理等內容。
其次,民事訴訟法以主管與管轄、當事人為基礎。在發生民事糾紛時,確定適格的主管機關和適格的當事人是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一旦確定糾紛屬于法院主管,管轄問題就隨之而來。其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大類,其中又以后者為重點。具體來說,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牽連管轄、應訴管轄等內容。而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還有一個前提,即適格當事人起訴。因此,如何確定適格的原告與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第三人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其中尤以普通共同訴訟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關系為重點。
最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法始終。民事訴訟法包括七項基本原則和四項基本制度,前者包括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法院調解原則、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檢察監督原則和支持起訴原則;后者包括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上述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僅為實現民事糾紛的實體正義提供了保障,也使民事訴訟程序本身符合TiE義的要求。
任何一項制度都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而“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永遠不能達到對一項制度的真正把握;诖它c考慮,在此對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和體系作一簡要介紹,希望大家對民事訴訟的理解不只是那幾百條繁雜的法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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