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源于羅馬法中規范商品交易的規則以及商事主體的交易習慣,具有私法的稟性,尊重市場調節 機制,崇尚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誠實信用。但隨著商事活動的發展和單一市場調節機制弊端的逐步顯 現,商法逐漸吸納了一些公法的元素,實現其從傳統向現代的自我調整和完善。如果民法的基本精神可 以概括為自由、平等、博愛的話,商法則可以歸納為自由、秩序和效益。
自由體現為保障交易的順利,包括交易的簡便性與迅捷性。只有這樣,商事主體才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進行多次反復的交易。商法中的契約定型化、短期時效、權利證券化、程序簡易化等都是這方面的體現。秩序的功用在于保障交易的安全,現代商事活動中,交易手段復雜、交易標的巨大、交易頻率加快、交易風險增加、交易安全對秩序的需求也日漸強烈。效益精神的根本貫徹,使商法能夠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多或較大的產出。商事主體通過商事活動,實現了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從而提高了市場資源的利用效益。
簡單地說,商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商事主體及其交易活動。由于商事活動的靈活性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法的體系表現出一種變動不拘的特點,構成其體系的各單行法隨著商業活動的需要或增或減或刪或廢。但無論怎樣變化,商法的體系總是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商事主體法,用來規范參加交易活動的主體;二是商事活動法,用來規范交易活動的游戲規則。商法是以商事主體為核心,以商事活動為主線的一個發展變化的法規群。
我國商事主體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破產法》。作為組織法,商事主體法是一部動靜結合的法律。
從靜的方面講,商事主體作為一種擬制“人”,與自然人一樣,也要具備表達自己意思的各個器官,要具備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但與自然人不同的是,其表達自己意思的器官只能是組織機構,而承擔責任只能以財產為基礎。其中,財產基礎是商事主體對外交易的基礎,是重中之重。財產責任分為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兩種形式,這主要是針對商事主體的投資人而言的,如果該商事主體有獨立的財產,則其投資人不能抽回其投資,但該商事主體要以其全部資產對商事主體的活動承擔責任;否則,投資人可以抽回投資,但要以其全部資產對商事主體的活動承擔責任。從動的角度看,該擬制“人”同樣遵循由生到死的自然規律,但其“出生”的目的僅僅是追逐利益,如果該目的不能實現,則只有走向滅亡。因此在進行擬制時,要關注的是其“出生”,即設立的過程是否有利于逐利,其“死亡”,即終止解散前是否了結了生前的債務。這種擬制的結果就是一部法律的出臺和一類商事主體的誕生。我們掌握商事主體法,要將財產基礎、組織機構和設立、經營和終止等結合起來,從靜態和動態進行多角度把握。
2005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在市場主體準入方面,降低了注冊資本額的限制,允許分期繳納注冊資本,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批制,“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承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著力健全“三會”,尤其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規范更加細致、嚴謹。同時,進一步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在股東權利方面,加大了對中小股東保護的力度,強化了平衡公司利益的機制。所有這些,都是商事主體法隨著時代發展而逐步完善的證明。
商事活動法基本上是商業交易習慣的法律化,是商事主體在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游戲規則,統一的交易規則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符合商事主體利潤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商事活動法尊重交易習慣,以誠實信用、自愿有償為原則,以明確統一的交易規則為主要內容,突出體現商業活動的技術性和可操作性要求。也正是由于以上特點,在掌握這類法律時,我們只能以識記為主要手段,強化記憶效果。商事活動法體現了商法的變動性,其具體法律部門構成尚無定論,本書暫將《票據法》和《保險法》歸入此 類!镀睋ā肥侵Ц痘顒拥慕涷灴偨Y,主要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三種類型票據的交易規則,屬于典型的商事活動法!侗kU法》不僅調整保險交易,同時將保險公司作為一類特殊的公司進行了特別的規定,但總的來講,該法還是以保險交易和理賠規則為主要內容,因此我們不妨以識記為主要手段對其進行掌握。
總的來講,初看商法給我們一種零散無序的感覺,但經過分析歸納,我們還是能夠根據法律的理念和原則對不同的單行法進行分類,并根據每類法律的特點采取不同的策略。只要我們掌握了方法,對商法的變動與發展同樣可以了然于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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