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而其中的關鍵則取決于憲法的實施狀況。因此,十幾年來,我國憲法學界一直對憲法實施的研究給予高度關注,違憲審查制度更是成為研究的熱點,正因如此,相關學術成果成幾何級數增加。但在學術繁榮的背后,也還存在諸多隱憂。第一,學術成果較為單一,重復建設較多。近年來的相關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違
憲審查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違憲審查制度本身的正當性分析;違憲審查模式分析及中國的選擇。第二,零散分析較多,系統分析較少。有關成果大多僅就個別問題發表真知灼見,而全面闡述違憲審查制度的研究成果則風毛麟角。第三,研究方法大多停留在哲學層面,很少將之憲法學化。例如,“理論聯系實際”作為所有學科的研究方法當然適用于憲法學領域,但如不能在憲法學語境中將之專業化、技術化,該研究方法就只能“無的放矢”,而難以派上真正用場。第四,現實關懷不夠。憲法學界對美國、德國、日本等的相關制度研究較多,而針對中國問題進行的探討較少,特別是對中國特色的分析、提煉方面更是如此。第五,相關研究成果的前瞻性較弱,F有研究主要側重于違憲審查的正當性、模式選擇等問題,而很少關注違憲審查的基準與程序問題,諸如違憲審查的技術問題、裁決形式、裁決效力,特別是舉證責任、證據形式、證明標準等問題少人問津。而這些既是憲法與社情民意緊密結合的技術路徑,更是中國憲法實踐不可或缺的技術基礎。
盡管如此,我們同時也要看到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界在違憲審查制度的研究方面仍然產生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影響的成果。其中,胡錦光教授的《違憲審查比較研究》、姚國建先生的《違憲責任論》便是這方面的代表作。另外,近幾年也涌現出一批相關的博士學位論文,‘例如趙立新的《日本違憲審查制度》、陳道英的《日美司法消極主義比較研究》等。在這些最新的創新性成果中,湘潭大學法學院歐愛民博士的新作《憲法實踐的技術路徑研究——以違憲審查為中心》,給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覺。
該書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幾方面:第一,憲法實踐品格的闡述。對此,該書提出了四個命題:憲法是生活之法;憲法是精細之法;憲法是制度之法;憲法是技術之法。第二,憲法實踐的宏觀原則。該書將憲法實踐的宏觀問題分為憲法問題的資格要件與違憲審查的態度問題。對前者,作者提出了“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咨詢意見之禁止原則”、“憲法判斷回避原則”、“窮盡其他救濟原則”等適用原則;對后者,作者提出了“法律合憲性推定原則”、“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明顯違憲原則”等適用原則。第三,解決憲法問題的技術方案。該書將憲法問題分為形式問題與實質問題。對前者,作者歸納出了“個案法律之禁止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制度性保障原則”等適用原則;對后者,作者歸納出了“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平等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核心內容不容侵犯原則”等適用原則。第四,當今憲法實踐的兩大公式。作者很有創意地將美國公式的基本內容歸納為“三層級分析結構”+“三重審查基準”,將德國公式的基本內涵歸納為“二元分析結構”+“三層級審查密度”。第五,憲法實施的統一技術方案。作者在借鑒德國公式、美國公式的基礎上,提出了化解憲法實施技術難題的統一方案。該技術方案的具體步驟為:一是審查因子的確定;二是審查分值的分配;三是審查量數的計算;四是具體審查基準的選定。
從該書的主要內容,我們可以看出作者的諸多創新:第一,研究方法的創新。為了提高憲法實踐的技術品格,作者運用了“數理分析法”、“目的一手段分析法”、“本質分析法”、“功能結構分析法”等,從而將諸多抽象的憲法原則具體化,增強了技術方案的可接受性。第二,概念的創新。觀點的創新往往集中表現于概念的創新。為科學合理地構建憲法實踐的統一技術方案,作者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例如五重審查基準、審查因子、審查分值、審查量數、五步驟分析法等。此外,該書還提出了憲法是制度之法、憲法是技術之法等新命題。同時,為了使違憲審查更加技術化、科學化、客觀化,作者還分析了立法事實、違憲審查的證據等概念。這些概念的提出對于深化中國憲法學研究無疑將產生重要影響。第三,研究內容的創新。除創造性地提出憲法實踐的統一技術方案外,該書在研究內容上也有諸多閃光之處。例如,在借鑒schimtt與Haberle等的學術成果基礎上,作者提出了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結構理論,并利用該理論闡述了法國“為共和國法律所確認的基本原則”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等問題。還如該書詳盡闡述了“個案法律之禁止原則”和“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的內容與適用方案,為中國憲法學者剖析憲法難題提供了新的視角。第四,值得一提的是,為了能讓讀者清晰地認知化解憲法問題的技術方案,作者還描繪出一幅幅化繁為簡的表格,這種寫作風格在法學界可謂別具一格。
當然,該書也還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缺陷:一是制度性保障原則與核心內容保障原則在局部內容上存在相似之處,因而如何理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值得探討。二是該書對美國公式與德國公式的探討主要局限于對實體問題的分析,因而在研究內容上還有待完善。三是該書主要借鑒域外的憲法判例,對中國問題的關注尚嫌不夠,因此其設計的解決憲法問題的技術方案在面對中國問題時,其可操作性還有待進一步論證。四是對審查因子的三要件是否具有周延性和適當彈性的闡述,也有加強的必要。
最后,作為作者攻讀博士學位時的導師,我深為其近年來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特別是為其在違憲審查制度領域取得的這一最新成果感到高興,衷心希望作者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在憲法學研究領域作出更大的貢獻。
在該書即將付梓之際,應作者之邀,略敘數言,是為序!
周葉中
2007年11月于武昌珞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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