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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法治化和規范化,不是為了限制信訪人依法信訪,不是要限制信訪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要為因行政權力濫用而切身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提供救濟。本條例主要對越級上訪、集體上訪、走訪的地點等作了規定,并明確了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的六種禁止行為以及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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