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律師法。這是現行律師法施行10年來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師法將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了過去律師法施行10年以來律師工作的實踐,特別是多年來律師工作改革的成功經驗,適應新時期新階段黨和國家的新要求,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同時借鑒了國外律師立法的有益做法,對我國律師制度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對原律師法作了較大調整、補充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國律師制度改革發展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它的頒布實施,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際步驟,是保障我國律師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更加自覺地積極投身于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為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完善律師管理體制、提高律師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律師法此次修訂,新增、修訂條款40余條,不僅消除了立法本身的一些技術性瑕疵,在若干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突破。從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律師執業權利和義務、律師業務和律師執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
一是進一步科學界定律師的定義,明確律師的職業使命,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律師執業許可制度,包括完善了律師執業許可條件、調整了律師執業許可的權限和程序、規定了律師執業特別許可制度等。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明確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兩種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一方面,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
通合伙形式設立,使得合伙的有限責任形式成為大型律師事務所得以運作的平臺;另一方面,增設了個人律師事務所,允許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意味著律師事務所的運營成本的降低成為可能。從而促進了法律服務市場的價格競爭,為解決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問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途徑。
四是充實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內容,增加了對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保障的規定,增加了律師參與法庭訴訟活動責任豁免的權利和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解決律師在執業中長期存在的tt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方面,邁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五是為律師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促進法律職業之間的流動提供了條件。一方面,修訂后的律師法改變了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的規定,允許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以外的業務,從而有利于提高律師參政議政的希極性;另一方面,修訂后的律師法規定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孝謅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這既避免了重復考試所帶來的社會扇本,也為法官法、檢察官法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借鑒模式。
六是增加了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的規定,從嚴格律師執業申請、擔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條件,完善律師執業禁止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七是完善了對律師的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的措施。對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和行政處罰權的層級配置作了相應調整.強化對律師執業的監督,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協會的職責為發揮律師協會的自律作用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毫無疑問,上述修訂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律師制度.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建設和諧社會,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認識到。修玎的律師法是一個階段性的成果。這種階段性體現在:首先,律師法保留規定的一些制度,例如國資所,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的特點;其次,律師法中新規定的一些制度,如特許律師執業制度、個人律師事務所等,需要改革實踐的檢驗;最后,體現在立法中的改革措施,還需要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o】厘當盡快配套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在加強了律師參與訴訟的權利保障的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
總之,律師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還需要我們不斷地探索和實踐。我們相信,新修訂的律師法必將極大地推動我國律師業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從而有力地推進我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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