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在權利義務關系日益復雜多變的現代社會,如何確保法律上的權利能得到完整、有效的救濟,已成為各國訴訟制度努力的方向和發展的目標。而訴訟的類型化,即針對不同的法律爭議或者權利救濟需求,在綜合考慮實體法律規范、司法權能和訴訟經濟等因素的基礎上,分別設計不同的訴訟程序規則和判決方式,以形成一個訴訟法上完整的、有效的權利救濟體系,便成了一種邏輯上的必然選擇。在此意義上,凡法治和權利保障得到確立的國家,無論其法律傳統如何,其訴訟制度都必含有某種類型化的邏輯和思路。但實際上,因為法律傳統的差異,訴訟類型的概念和理論,自始就僅僅在大陸法國家才被明確提出,才得到系統、深入的研究,也才在成文法典上得到體現。
與民事訴訟早在19世紀就已形成了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和形成訴訟的相對穩定的訴訟類型體系相比,行政訴訟的類型化直到20世紀中期才開始起步,在此之前,歐洲大陸國家的行政訴訟幾乎僅限于撤銷訴訟(形成訴訟的一種)。行政訴訟的類型化發展與20世紀初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行政和行政法的總體發展趨勢密切相關,是行政權力的擴張、行政活動方式的多樣化以及與此相應的法治觀念的轉變、權利保障的加強和司法功能的強化等歷史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正因為如此,兼之有民事訴訟類型的理論和制度作為參照,行政訴訟的類型化雖然起步在后,但發展迅速。以德國行政訴訟制度為例,至今已形成了包括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的給付訴訟和確認訴訟在內的基本的行政訴訟類型體系,從權利救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來看,堪稱完善。
新中國的民事、行政訴訟制度均奠基于20世紀80年代,所不同的是,在民事訴訟法出臺之時,因直接秉承了德、日等國民事訴訟法的理論與制度,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和形成訴訟的訴訟類型體系就已得到了立法、理論和實務的普遍肯定,而行政訴訟法的起草制定雖然大量參照了民事訴訟法,但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理論界、實務界,對于訴訟類型卻長期缺乏基本的問題意識。其深層次原因應在于,實體的行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行政法學的研究尚未發達,不過直接原因則可能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范圍過于狹窄。時至今日,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無論是行政法制度的建設,還是行政法學的研究,在我國均已有了長足的進步,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擴大也早已成為各界共識。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來探討建構我國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體系的問題。實際上,20世紀末以來,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從事這方面的研究。但總的來說,現有研究在基本概念的理解上,在研究方法的規范性上都還存在不少問題,其研究結論亦頗有可商榷的余地。
本書從立法論的角度,綜合運用概念界定、歷史分析、價值分析、規范分析和比較研究等方法,主要探討了如何完善我國的行政訴訟類型制度。除導言和結語外,全書共包括5章15節,約二十萬字。其基本思路、觀點和內容如下:
第一章探討了行政訴訟類型的概念、歷史演變和發展趨勢以及作為行政訴訟類型發展最新趨勢的系統化發展的歷史背景和制度功能。
第二章探討了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訴訟類型方面的現狀、成因及發展取向。指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已存在某種類型化的萌芽,其問題不在于欠缺某種特殊的訴訟類型,而在于總體上欠缺“訴的意識”,并認為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制度將來的發展應當取向于德國法系。
第三章基于前文有關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制度未來發展取向的判斷,出于借鑒的需要,分別對德國以及深受德國法影響的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訴訟”類型制度,作了系統、全面的介紹。
第四章和第五章即正式著手對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制度進行一種系統性的重建。其中,第四章首先研究行政訴訟類型體系賴以建立和有效運行的各種原則、方法和制度在我國確立和運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其次明確提出我國應確立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的給付訴訟和確認訴訟四種基本訴訟類型;最后就當前學界熱烈討論的客觀訴訟和公益訴訟,表明本書的立場和基本觀點。第五章充分借鑒德國法系先進立法、學理和實務經驗,分別討論了前文提出的四種基本訴訟類型的適用對象、適法性要件以及彼此間在適用上可能存在的關系。
書末代結語中,筆者給出了若干具體的條文建議,并配以簡要的說明,以作為我國行政訴訟法將來修訂訴訟類型問題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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