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我承擔的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刑事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問題研究”的最終成果。我所領導的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促進中國訴訟制度改革和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在該領域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先后出版了《刑事審前程序研究》、《羈押制度與人權保障》等多本著作。此書是在前述研究基礎上,專門就刑事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的理論、原則和制度進行的系統和深入的研究,以期對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完善人權保障機制有所裨益。
伴隨著我國法治建設事業的發展,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時代的強音。2004年我國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如何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部門法中得到貫徹和落實,成為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發展的重大課題。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在憲法人權保障原則的實施中首當其沖。正如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所說,刑事程序的歷史,清楚地反映出國家觀念從封建國家經過專制國家,直到憲政國家的發展轉變過程。憲政國家正當性的基礎在于規制國家權力的張揚,保障公民權利的正當行使。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程度是專制或民主的試金石?梢哉f,刑事訴訟發展的歷史就是人權保障不斷加強的歷史。
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國家權力的暴力性得到充分彰顯,它可以合法地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與財產,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強大的國家權力的對立面,時刻都有遭到非法侵害的危險。加強對弱者的保護是法治的精神所在,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的人權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而刑事審前程序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權利遭受非法侵犯的風險尤巨。從司法實踐看,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等諸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違法現象通常都發生在審前階段,故加強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尤為重要。本書正是基于此目的,對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刑事訴訟領域,以人權保障為研究課題的不乏著述,本書與已往在該領域的研究成果相比具有以下特色:
第一,注重對刑事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基礎理論的研究。在已往的研究中,學者們更多地關注對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具體制度的研究,較少地關注對審前程序人權保障基礎性理論的研究。與已往研究不同,本書注重對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基礎理論的研究,用較大篇幅對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的基礎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從審前程序人權保障的理論淵源、歷史淵源、基本原則及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等諸方面對刑事審前程序中基礎性理論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深入的研究,為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的制度構建提供了理論基石。
第二,注重對刑事審前程序中權力運行的合理規制。權力具有天然的擴張性,這是人的本性和權力自身屬性耦合的產物。權力既可以成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護民權的利器,又可能成為專制和暴政的工具,F代法治的核心就在于使權力得到合理的規制,使權利得到適當的張揚。實踐證明,任何把正義實現的希望僅寄托于執法者良好的道德修養都是靠不住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和約束,人民才能對執法的結果有一個相對穩定的預期。在刑事審前程序中,控制偵查權、制約公訴權成為保障人權的關鍵所在。本書本著程序正義的標準,對審前程序中如何科學合理地規制權力進行了重點研究。
第三,注重對刑事審前程序中權利行使的保障。在我國傳統重打擊輕保護的刑事訴訟理念下,權利的不彰成為影響我國刑事程序正義實現的主要障礙。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社會,就是非正義的社會。為了完成司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使命,就必須加強對審前程序中權利行使的保障。為此,提升被追訴者主體地位,深化辯護權的權能,使辯護權真正成為遏制違法偵查、防止公訴濫用、形成平衡對抗的當事人之防御權能。權利不僅要保障,而且要給予平等保障。刑事審前程序中人權保障,不僅是對被追訴者權利的保障,而且也是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正是基于此,本書對權利主體的保護及權利能力的保障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研究。
本書由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部分研究人員和博士生分工協作完成,具體分工是:第一章胡之芳;第二章陳衛東;第三章劉計劃;第四章陳果;第五章羅智勇;第六章李偉;第七章韓紅興;第八章李本森;第九章李訓虎。作為主編,由我擬定本書的篇章體例,并對全書進行了最后的審定。在此對本書的出版給予大力支持和付出辛勤勞動的出版社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謝!
陳衛東
2008年2月28日
于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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