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3690
- 書名:勞動合同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民商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叢書)
- 作者:孫瑞璽編著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8年2月
- 入庫時間:2008-4-1
- 定價:40
圖書內容簡介
總 序
在現代社會為數眾多的社會調整機制中,法律屬于較為精致、有效的一種。而法律則是一個抽象化、概念化的行為規則體系。規則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或者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①現實生活的無限多樣性與法律力圖成為一般的、普遍適用的行為規范所固有的自身局限性之間的緊張關系,使得法律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形成了比其他任何的社會協調機制都更為專業化的話語體系,具備了更為技術化的協調策略。這種專業化的話語系統和技術化的協調策略,由于相對脫離了我們的日常生活語言和“自然"生活實踐,具有高度的抽象性。②由此,使得法學成為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而民商法學更是如此。研習民商法,不能抽象簡單地背誦、記憶條文,要融會貫通,對民商法學進行整體把握,把規則和案例結合起來。⑧把抽象的規則和具體的案例結合起來學習民商法的方法就是“案例研習"法,即依據法律論斷具體案件當事人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發現可適用于案例事實的法律,一方面須本諸案例事實去探尋法律規范,另一方面須將法律規范具體化于案例事實。①正所謂,法律來源于現實生活,高于現實生活;案例則是法律適用的結果,是“看得見的法典,摸得著的規則”。②
法律的靈魂在于實施。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重在付諸實施,其立法意圖、價值追求只有在實施法律過程中才能得以充分體現。為了使司法實務界和廣大讀者正確理解法律,準確適用法律,踐行司法公正與效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策劃并組織編寫了《民商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叢書》。
我們在組織編寫這套叢書時,遵循了下列原則:
第一,重點突出。這套叢書選取了民商法中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焦點單行法律,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解讀,使一部法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易于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叢書以單行法為主,分為物權法、婚姻繼承法、房地產法、侵權法、勞動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等9部。
第二,體例統一。每部書原則上以某部法律為主線,全面闡述該法律的內容和實務中適用法律解決問題的依據及應當注意的問題。每一專題分五個部分:核心提示——簡明扼要,突出重點;內容精要——全面系統介紹基本知識;實務指南—_。歸納總結注意事項;法條鏈接——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參閱案例——簡明扼要介紹案例及對法律的適用。這種寫作體例和方法具有新穎性,也是這套叢書的“亮點”之一。
第三。案例真實。這套叢書的案例,原則上要選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實性的案例,大多來自《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書》、《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網》、《中國法院網》等有關法律網站和各級法院所裁判的真實案例。
第四,解讀權威。這套叢書的重中之重是民商法理論與實務和案例的結合,當然也是這套叢書的一大“亮點”。因此,每位作者在對法律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基礎上,廣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領域的最新成果,博采眾長,并結合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和引用的案例進行解讀,使民商法與案例緊密結合起來,以期突出權威性、實用性、可讀性和指導性。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本套叢書的作者都是具有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知名學者、法官和律師,他們既為法律之人,又為經驗之人。他們不僅具有高深的理論水平,且在各自研究領域有所成就,有不少的研究成果發表,而且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因此,有具備較高素質的寫作隊伍作保障,使該套叢書既具有很高的理論水平,又有很高的實用價值,既能為法學理論研究提供重要參考,又能為司法實踐提供適用指南。
作者
二00八年元月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部分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無效爭議…………………(1)
一、勞動合同………………………………………………(1)
【核心提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
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無效…………………………………………(41)
【核心提示】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
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
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
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三、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74)
【核心提示】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
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造成損害
的,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部分集體合同及爭議處理……………………………(86)
一、集體合同………………………………………………(86)
【核心提示】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
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
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具有約束力
二、集體合同爭議及處理…………………………………(l24)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
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
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
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34)
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
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
除勞動合同……………………………………………(134)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
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
償,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其他規定提供
勞動條件………………………………………………(161)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
動條件,或者未按照重新協商的結果提供勞動
條件,或者未按照集體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
件,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
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安排加班
不支付加班費的………………………………………(171)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
酬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提出解
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
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
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
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183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差額部分的勞動
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
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
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四部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舉證責任……………(198)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98)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
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
位應當繼續履行。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決定而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
證責任
二、用人單位開除職工……………………………………(217)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
律和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
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
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嚴厲的處分。因用
人單位作出的開除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
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對職工除名…………………………………(234)
【核心提示】除名是勞動者因自行脫離工作崗
位或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
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由用人單位采取的
一種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措施。因用人單
位作出的除名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
位負舉證責任
四、用人單位辭退職工……………………………………(245)
【核心提示】辭退是指企業依法對違反勞動紀
律,但又不夠開除或除名的職工,用人單位根
據國家規定的條件和企業依法制訂的辭退規
定,解除與職工之間勞動合同的一種法律制
度。因用人單位辭退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五部分勞動合同終止及法律后果………………………(257)
一、勞動合同終止…………………………………………(257)
【核心提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符合《勞動合
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
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307)
【核心提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
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
破產以及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
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部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334)
一、勞動者…………………………………………………(834)
【核心提示】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
能力,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與用人
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公民,是勞動合同的當事
人,也是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
二、用人單位………………………………………………(389)
【核心提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
企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等組織,享有用人權
利,履行用人義務,是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也
是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438)
【核心提示】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
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工會……………………………………………………(448)
【核心提示】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
立集體合同,是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用人單
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
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
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
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五、勞動爭議案件原、被告的確認………………………(449)
【核心提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
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
為原告和被告
第七部分勞動合同爭議(包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
范圍………………………………………………(460)
一、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460)
【核心提示】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爭議人民法院應予
受理;對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九
十六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495)
【核心提示】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爭議未經仲裁
裁決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但《勞動合同
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就業促進法》第六十
二條以及《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三條、
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除外
三、未經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507)
【核心提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
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
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
仲裁申請期間,又無中止或中斷事由的,依法
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管轄……………………………(527)
【核心提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
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
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制度……………………………(543)
【核J螄提示】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
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
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未
經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人事爭議,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第八部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審理范圍…………………(552)
一、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合并審理………………………(552)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
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
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 ,
二、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566)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
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
可分性,屬于獨立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先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部分特定勞動合同爭議案件舉證責任的負擔………(572)
一、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572)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代扣、減發
和扣除工資或者因克扣工資等減少勞動報酬的
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582:
【核心提示】勞動者工作年限指勞動者以工資收
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的決
定而發堆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部分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依據…………………(603)
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依據………………………(603)
【核心提示】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
規范性文件以及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
議均可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617)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訂的規章制度,不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
者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用人單位制訂的內
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
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部分勞動合同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649)
一、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649)
【核心提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
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
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
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
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
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666)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
應當告知當事入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主要參考文獻…………………………………………………(678)
后記…………………………………………………………(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