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行政法的認知在公法學的研究中一直沒有停止過,有關行政法認知和解釋的理論亦不斷深化,著名的“紅燈理論”、“綠燈理論”、“黃燈理論”、“代理成本理論”等非常生動地描述了行政法在不同歷史時期的主客觀狀況。各種各樣的理論問題實質上都反映了這樣一個命題——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與時代的精神有直接的關聯性,即行政法學的認知是一定時代行政法治精神的體現,而這個法治精神又集中反映了當下的時代精神。然而,在行政法學研究中,學者們并不是主動地、自覺地領會這一深刻的行政法學哲理的。例如,行政法學界一般都用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給當代各國的行政法制度定性,而這個定性實質上包括了一個很長歷史階段的行政法現象。學者們將資本主義的行政法與前資本主義的行政法進行比較分析時,是以“現代行政法”即資本主義行政法的產生為分水嶺的。當學者們將進入21世紀的行政法與其前時代的行政法進行比較分析時,亦是以“現代行政法”作為當今行政法的時代精神予以描述的,似乎找不到一個比“現代行政法”更為妥當的詞來給具有新的時代精神的行政法進行定性,這種困惑對行政法學發展的制約已經不單單是一個分析手段的問題,而是從深層次上曲解了近些年行政法突飛猛進的歷史格局。因此,現代行政法的精神已經不能與當今法治進程以及時代變奏同步,各個方面的情況都刻畫了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們稱之為現代行政法的時代已經終結,而新的行政法時代已經來臨,這個新的行政法時代就是后現代行政法時代。后現代行政法是對現代行政法的否定,它的形成有著深刻的社會及其他方面的基礎,如技術基礎、物質基礎、文化基礎、政治基礎等。人本屬性、私權屬性、民治屬性、科學屬性、創新屬性等構成了它的精神實質,而淵源的多元性、參數的技術性、關系的對等性、調控方式的數字性、規制程度的自律性等是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概而言之,筆者認為,行政法學的研究不論是從思想方法的層面上講,還是從多學科體系的層面上講都已經進入了后現代階段,以后現代行政法特性給當代行政法學體系貼標簽更能夠反映行政法學和行政法治的定在。后現代行政法所反映的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的一種精神氣質,該精神氣質并不是一個不可捉摸的虛幻的存在物,而是具有實實在在的合理內涵。在筆者看來,這些內涵集中體現在三個范疇之中:一是行政法學的范疇之中。這個范疇包括行政法學理、行政法學概念、行政法學科定位、行政法學對象、行政法學方法、比較行政法學、行政法學方法論、行政法學體系、行政法學發展、行政法學趨勢等。二是行政法治的范疇之中。這個范疇包括行政法治的定義、行政法上的法律優先、行政法中的私權、行政法原則、行政主體義務、行政職權、行政行為、行政執法、行政責任等。三是行政法典的范疇之中。這個范疇包括行政成文法的危機、行政法淵源的類型、行政習慣法、外國法的滲透、行政立法抄襲、抽象行政行為越權、規章越權、行政立法與不當利益滲透、行政立法模式轉換、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主體分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科學立法等。行政法學和行政法治的內涵和定性是各歸其位的,而行政法典則相對比較模糊和折中,換言之,它既有行政法學之成分,又有行政法治之成分。但將其歸于行政法學或行政法治似乎都不妥當,將其作為一個與行政法學、行政法治并列的存在物更加合理一些。本著作從范疇上講包括了上述三個方面,從科學內涵上講包括了后現代行政法所應具備的基本精神氣質。
作者近年來曾出版過《行政法價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諧》、《行政法模式轉換研究》、《行政法的私權文化與潛能》等學術專著,也曾發表《現代行政法的終結與后現代行政法的來臨》、《行政法學分析邏輯的認識》、《比較行政法學研究》等學術論文,以數百萬字的內容揭示了后現代行政法在宏觀、中觀、微觀三個方面的理論體系和實務要求,幾乎對于行政法學和行政法治中的每一個重大問題作者都有一個屬于自己的、成為思想體系的、具有思想方法的見解。這些見解中的諸多亮點已經引起了行政法學界乃至法學界的關注。作者創立的一些概念系統、一些制度模式要么被學者們接受、要么被行政法治實踐所吸納。但是,由于行政法治、行政法學、行政法典中的問題容量大,涉及范圍廣,筆者的論證分別反映在諸多學術著作、百余篇學術論文之中。加之近年來法學學術研究技術的改進,使作者在諸多問題的闡釋中不得不引經據典,應當說引經據典是目前我國學術研究中的一個學術時尚,很難想象一篇沒有注釋的文章能夠見諸報端,很難想象一部沒有一個注釋的學術著作能夠被出版。學術界對研究過程和方法中這種形式要件的要求,稱之為學術規范也罷,稱之為學術壁壘也罷,它的確成了判定學術論文和學術著作標準的一個基本指標:這既可能是學術研究的進步,因為領先的學術研究似乎都有較大篇幅的引證,我們現在能稱之為“家”的思想家似乎無一例外;但又可能從另一側面制約了學術知識的社會推廣,具體地講,一些大面積的弓I證和.冗長的論述常常淹沒了作者的基本學術觀點。然而,不爭的事實是:哪怕一部再高深的學術著作,其基本論點是可以用幾句話就能夠領會其基本要旨的。筆者生活在當今的學術大背景之下,要成為學術研究中的圈內人就必須使自己的著作和論文能夠得到學術壁壘的保護,因此,作者近年來相對冗長的著作和論文多之又多。然而,從我做事的一向注重效率和結果的秉性出發,我又不甘于自己的著作和論文的基本論點讓讀者感到繁瑣和難懂。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苦思冥想之后,筆者認為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將自己的基本論點,尤其是后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氣質表達出來不失為一種非常好的選擇。這樣的方式在學術史上并非沒有出現過,德薩米著名的《公有法典》、摩萊里著名的《自然法典》等就以法典形式生動地揭示了深刻的學術思想,這為自己以法典形式反映后現代行政法理論增強了信心。事實上,學術思想的表達方式是有較大選擇余地的,古希臘哲學家以對話體的形式表達學術思想的方式亦并不影響其思想的深刻程度。本書既然是以條文形式表達學術觀點的,當然就沒有一個注釋,不過,重要條文都有支撐它的背景材料,重要觀點作者在相關著作和論文中都講到過。由于本書的觀點是作者的一家之言,因此,這些論點并不一定是定論,能夠引起學者們的商議并進而促使行政法學研究更加繁榮,本書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關保英
2007年10月于上海蘇州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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