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前指南
醫生對病人關懷有加,病人對醫生赤誠相見,是對理想的醫患關系狀態的寫照。醫生這個職業被寄予了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神圣光環,當患者踏入醫院大門的那一刻,就把自己全然交給了醫生,一并交出的還有對醫生這個職業的充分信任。而醫生懷揣著對處于苦難和疾病中的病人的憐憫之心,基于其高尚的醫德和職業操守,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術和知識來緩解病人的痛苦,從而實現自己的職業價值。
但是反觀我們的現實,醫院拒收、拋棄病人,醫生遭到病人傷害等惡性事件屢見報端,更有甚者雙方對簿公堂,一時間醫患雙方關系呈劍拔弩張之勢。有人甚至套用古詞夸張地描述了這種不正常的醫患關系:“醫院醫生依舊在,只是藥價改。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羊見著群狼抖!睂Υ宋覀儾唤獑枺菏鞘裁磳е铝艘跃人婪鰝麨樯袷ヂ氊煹尼t生對病人如此冷酷無情,又是什么導致了某些病人對醫生拔刀相見?
其實,造成醫療糾紛不斷上揚,醫患關系緊張激化的原因有很多。病人的求全責備與醫生的明哲保身,導致醫患之間關系的不信任;患者維權意識的持續高漲與醫療機構管理水平的裹足不前,造成對醫院和醫生的期望值過高:同時,現有醫學水平的限制,醫療過程本身的高風險性,甚至現有醫療管理體制的缺陷等,都是導致醫患關系不斷緊張惡化的重要因素。但是,只要我們冷靜下來進行思考便不難發現,無論是醫療體制的欠缺,醫德醫風的不如人意,還是醫患關系的隔閡,都不是單個人一朝一夕的努力所能改變得了的。但這并不意味著面對醫患之間這道巨大的鴻溝我們個人只能聽天由命、束手無策。事實上,之所以會出現醫患雙方關系的不信任,并引發出一系列的惡性事件,信息的不對稱,即醫院和患者雙方對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的認識不足也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們每個人都有生病住院成為患者的可能,從這個角度出發,只有通過不斷地擴充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知識,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緩和日益激化的醫患關系。而且相對于在短時間內改革醫療體制,提升醫德醫風建設而言,法律知識的彌補似乎更加務實,也更有利于矛盾的消除與融解。而要想通過補充相關法律知識來改善醫患關系,首先要對當下人們容易走入的幾大誤區做到心中有數:
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于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泛指那些在診療護理服務過程中或終結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或患者對醫療服務不滿意而產生的糾葛。而醫療事故,則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都可以構成醫療事故,只有那些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醫療糾紛,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相反,盡管發生了醫療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對此予以諒解、不予追究的話,則不一定構成醫療糾紛。有的人把兩者劃等號,這是認識上或對政策理解上的誤區,以致有的醫療糾紛越解越結。
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
人吃五谷雜糧,誰都有生病的可能。生病找醫生、進醫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醫生不是神仙,醫院更不是“保險箱”。要知道人是世界上最復雜的“機器”,人類對自身的研究和對疾病的認識是有限的。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醫療工作是一項高風險的職業,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于進了“保險箱”。
誤區之三:醫院不賠我就大鬧
近些年來,“索賠不成”便“大鬧醫院”似乎成了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條不成文的“歪門邪道”被廣泛地采納著;颊呒捌浼覍賯兯坪鹾芄虉痰貓猿种约旱囊惶桌碚摚罕┝κ墙鉀Q問題最有效的途徑。誠然,搶奪病歷、毀壞公物、動手打人、聚眾鬧事可以給醫院一定程度的威懾,但是這種勝利注定只是暫時的,最后等待他們的也定會是巍巍國法。所以提醒那些莽撞>中動的患者以及家屬:當處于悲痛欲絕之中時,請拿起法律的武器,因為“大鬧醫院”只能是一時的宣泄,但絕不是解決問題之道。
誤區之四:舉證困難與無需舉證
很多患者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時往往自認倒霉,在維權路上唯唯諾諾。當問及其中的理由時,回答常常讓人瞠目:“舉證太困難了!边@不禁讓人感嘆他們對法律常識的無知。事實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醫療事故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已經從“患者舉證醫院有錯”變成了“醫院舉證自己沒錯”。醫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不當治療行為,就很有可能敗訴。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并不等于患者不需要舉證,病人或家屬仍需對醫療行為的違法性和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舉證責任,F實生活中有些人自作聰明認為患者完全沒有舉證責任,這同樣是對法律的誤解。
誤區之五:訴訟是最優解決途徑
發生醫療事故之后,患者及其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損害賠償的問題。但是當問及具體會采取哪種糾紛解決途徑時,大多數人會毫不猶豫地選擇“打官司”這種”陜刀斬亂麻”的手段,這是受我們多年的“訴訟最優論”影響的結果。誠然,訴訟是解決糾紛相對快捷和高效的方式,但是訴訟也有它自身固有的缺陷,如程序復雜、周期長、成本高等。因此,在了解到這些知識之后,我們在維權路徑上便有了更廣泛的選擇余地,協商、調解、行政處理等都是可供考慮的選擇。
以上種種誤區顯示出人們理解上的偏差和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空白和缺失。但是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為相關的爭議和誤區畫上了相對圓滿的一個句號!稐l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界定、醫療事故的預測防范、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賠償以及糾紛解決等內容均作了明確規定,也成為人們在醫療事故糾紛維權路上的指南和路標。與此同時,《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部門法也為醫療事故的處理和糾紛解決提供了更上位的法律依據,自此,人們在面對醫療事故糾紛時便不再孤立無援,而是“有章可循”了。結合上述法律的規定以及人們容易走入的幾大誤區,現提出以下幾點維權建議,希望為廣大患者朋友在維權路上少走些彎路增添綿薄之力:
1.明確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關系和界限。醫療糾紛的范疇要比醫療事故廣得多,醫療事故只屬于醫療糾紛的一部分,有些醫療損害并非醫療事故造成的,也屬于醫療糾紛。只有那些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醫療糾紛,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并按照醫療事故的規定處理。相反,盡管發生了醫療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對此予以諒解、不予追究的話,則不一定構成醫療糾紛。對于已經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可以援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權利的維護和救濟;而對于未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則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2.客觀公正地看待醫療事業。醫生不是神仙,醫院也絕非“保險箱”,醫學是一個充滿未知數的高風險行業,醫學的每一點進步,都可能不得不付出巨大代價。因此,有時候我們要學會對醫院和醫生抱之以寬容,在某些特殊情況免除其法律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就規定了醫院免責的六種情形:“(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出現事故訴諸法律而不是暴力。凡事總有它的解決之道,對于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從某種角度而言,我國現行的法律已經提供了一套切實可行的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模式,盡管目前看來可能還有很多不盡完善之處,但是公眾對法律的信任才是法制進步的必要條件。任何時候暴力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手段,而且從長遠角度來看,訴諸暴力者最終的下場也只能是接受法律這一更加“暴力”工具的制裁。
4.保存好病歷等證據,適時地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完成應盡的舉證責任。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患者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療關系,以及發生了切實的醫療損害,而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責任則由醫療機構來承擔。在這里還應當注意一個問題,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入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醫療關系的存在。因此,為了完成應盡的舉證責任,患者就必須學會保存好這些證據,而在提供證據確實存在困難時,患者則可以通過申請醫療事故的鑒定來完成相關證明。
5.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途徑。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以及訴訟都是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當與醫院心平氣和地協商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患者可以采取第三人調解,向相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及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來解決矛盾糾紛。由此可’見,在醫療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可謂是“條條大路通羅馬”。因此,廣大患者及其家屬一定要學會權衡利弊,比較分析,只有這樣才能最終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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