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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告訴你:如何獲取醫療事故賠償
    編號:35191
    書名:法官告訴你:如何獲取醫療事故賠償
    作者:王維嘉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08年6月
    入庫時間:2008-7-23
    定價:25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篇前指南
    醫生對病人關懷有加,病人對醫生赤誠相見,是對理想的醫患關系狀態的寫照。醫生這個職業被寄予了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神圣光環,當患者踏入醫院大門的那一刻,就把自己全然交給了醫生,一并交出的還有對醫生這個職業的充分信任。而醫生懷揣著對處于苦難和疾病中的病人的憐憫之心,基于其高尚的醫德和職業操守,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術和知識來緩解病人的痛苦,從而實現自己的職業價值。
    但是反觀我們的現實,醫院拒收、拋棄病人,醫生遭到病人傷害等惡性事件屢見報端,更有甚者雙方對簿公堂,一時間醫患雙方關系呈劍拔弩張之勢。有人甚至套用古詞夸張地描述了這種不正常的醫患關系:“醫院醫生依舊在,只是藥價改。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羊見著群狼抖!睂Υ宋覀儾唤獑枺菏鞘裁磳е铝艘跃人婪鰝麨樯袷ヂ氊煹尼t生對病人如此冷酷無情,又是什么導致了某些病人對醫生拔刀相見?
    其實,造成醫療糾紛不斷上揚,醫患關系緊張激化的原因有很多。病人的求全責備與醫生的明哲保身,導致醫患之間關系的不信任;患者維權意識的持續高漲與醫療機構管理水平的裹足不前,造成對醫院和醫生的期望值過高:同時,現有醫學水平的限制,醫療過程本身的高風險性,甚至現有醫療管理體制的缺陷等,都是導致醫患關系不斷緊張惡化的重要因素。但是,只要我們冷靜下來進行思考便不難發現,無論是醫療體制的欠缺,醫德醫風的不如人意,還是醫患關系的隔閡,都不是單個人一朝一夕的努力所能改變得了的。但這并不意味著面對醫患之間這道巨大的鴻溝我們個人只能聽天由命、束手無策。事實上,之所以會出現醫患雙方關系的不信任,并引發出一系列的惡性事件,信息的不對稱,即醫院和患者雙方對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的認識不足也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們每個人都有生病住院成為患者的可能,從這個角度出發,只有通過不斷地擴充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知識,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緩和日益激化的醫患關系。而且相對于在短時間內改革醫療體制,提升醫德醫風建設而言,法律知識的彌補似乎更加務實,也更有利于矛盾的消除與融解。而要想通過補充相關法律知識來改善醫患關系,首先要對當下人們容易走入的幾大誤區做到心中有數:
    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于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泛指那些在診療護理服務過程中或終結后,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或患者對醫療服務不滿意而產生的糾葛。而醫療事故,則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都可以構成醫療事故,只有那些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醫療糾紛,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相反,盡管發生了醫療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對此予以諒解、不予追究的話,則不一定構成醫療糾紛。有的人把兩者劃等號,這是認識上或對政策理解上的誤區,以致有的醫療糾紛越解越結。
    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
    人吃五谷雜糧,誰都有生病的可能。生病找醫生、進醫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醫生不是神仙,醫院更不是“保險箱”。要知道人是世界上最復雜的“機器”,人類對自身的研究和對疾病的認識是有限的。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醫療工作是一項高風險的職業,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于進了“保險箱”。
    誤區之三:醫院不賠我就大鬧
    近些年來,“索賠不成”便“大鬧醫院”似乎成了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條不成文的“歪門邪道”被廣泛地采納著;颊呒捌浼覍賯兯坪鹾芄虉痰貓猿种约旱囊惶桌碚摚罕┝κ墙鉀Q問題最有效的途徑。誠然,搶奪病歷、毀壞公物、動手打人、聚眾鬧事可以給醫院一定程度的威懾,但是這種勝利注定只是暫時的,最后等待他們的也定會是巍巍國法。所以提醒那些莽撞>中動的患者以及家屬:當處于悲痛欲絕之中時,請拿起法律的武器,因為“大鬧醫院”只能是一時的宣泄,但絕不是解決問題之道。
    誤區之四:舉證困難與無需舉證
    很多患者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時往往自認倒霉,在維權路上唯唯諾諾。當問及其中的理由時,回答常常讓人瞠目:“舉證太困難了!边@不禁讓人感嘆他們對法律常識的無知。事實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醫療事故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已經從“患者舉證醫院有錯”變成了“醫院舉證自己沒錯”。醫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不當治療行為,就很有可能敗訴。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并不等于患者不需要舉證,病人或家屬仍需對醫療行為的違法性和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舉證責任,F實生活中有些人自作聰明認為患者完全沒有舉證責任,這同樣是對法律的誤解。
    誤區之五:訴訟是最優解決途徑
    發生醫療事故之后,患者及其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損害賠償的問題。但是當問及具體會采取哪種糾紛解決途徑時,大多數人會毫不猶豫地選擇“打官司”這種”陜刀斬亂麻”的手段,這是受我們多年的“訴訟最優論”影響的結果。誠然,訴訟是解決糾紛相對快捷和高效的方式,但是訴訟也有它自身固有的缺陷,如程序復雜、周期長、成本高等。因此,在了解到這些知識之后,我們在維權路徑上便有了更廣泛的選擇余地,協商、調解、行政處理等都是可供考慮的選擇。
    以上種種誤區顯示出人們理解上的偏差和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的空白和缺失。但是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為相關的爭議和誤區畫上了相對圓滿的一個句號!稐l例》對醫療事故的概念界定、醫療事故的預測防范、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賠償以及糾紛解決等內容均作了明確規定,也成為人們在醫療事故糾紛維權路上的指南和路標。與此同時,《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部門法也為醫療事故的處理和糾紛解決提供了更上位的法律依據,自此,人們在面對醫療事故糾紛時便不再孤立無援,而是“有章可循”了。結合上述法律的規定以及人們容易走入的幾大誤區,現提出以下幾點維權建議,希望為廣大患者朋友在維權路上少走些彎路增添綿薄之力:
    1.明確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關系和界限。醫療糾紛的范疇要比醫療事故廣得多,醫療事故只屬于醫療糾紛的一部分,有些醫療損害并非醫療事故造成的,也屬于醫療糾紛。只有那些符合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醫療糾紛,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并按照醫療事故的規定處理。相反,盡管發生了醫療事故,但如果患者一方對此予以諒解、不予追究的話,則不一定構成醫療糾紛。對于已經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可以援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權利的維護和救濟;而對于未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則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2.客觀公正地看待醫療事業。醫生不是神仙,醫院也絕非“保險箱”,醫學是一個充滿未知數的高風險行業,醫學的每一點進步,都可能不得不付出巨大代價。因此,有時候我們要學會對醫院和醫生抱之以寬容,在某些特殊情況免除其法律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就規定了醫院免責的六種情形:“(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出現事故訴諸法律而不是暴力。凡事總有它的解決之道,對于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從某種角度而言,我國現行的法律已經提供了一套切實可行的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的模式,盡管目前看來可能還有很多不盡完善之處,但是公眾對法律的信任才是法制進步的必要條件。任何時候暴力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手段,而且從長遠角度來看,訴諸暴力者最終的下場也只能是接受法律這一更加“暴力”工具的制裁。
    4.保存好病歷等證據,適時地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完成應盡的舉證責任。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患者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療關系,以及發生了切實的醫療損害,而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責任則由醫療機構來承擔。在這里還應當注意一個問題,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入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醫療關系的存在。因此,為了完成應盡的舉證責任,患者就必須學會保存好這些證據,而在提供證據確實存在困難時,患者則可以通過申請醫療事故的鑒定來完成相關證明。
    5.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途徑。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以及訴訟都是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當與醫院心平氣和地協商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患者可以采取第三人調解,向相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及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來解決矛盾糾紛。由此可’見,在醫療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可謂是“條條大路通羅馬”。因此,廣大患者及其家屬一定要學會權衡利弊,比較分析,只有這樣才能最終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解決方案。

    圖書目錄

    篇前指南
    一、醫療事故認
    定篇
    1.洗胃造成胃破裂,醫療事故具體應該如何認
    定? 6
    2.患者隱瞞病情致死,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之
    間究竟該如何區分? 9
    3.惡意實施手術造成不良后果的,能否構成醫
    療事故? 13
    4.沒病卻被誤診出性病,未造成人身損害的醫
    療糾紛能否構成醫療事故? 17
    5.嬰兒腦癱誰過錯,醫療事故中的因果關系應
    當如何認定? 20
    6.“走穴”醫生外出會診造成損害后果的,是
    否為醫療事故? 24
    7.“黑診所”治死病人,非法行醫致人損害的
    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27
    8.美容不成變毀容,醫療美容造成的損害是否
    屬于醫療事故? 31
    9.醫生拔牙致損這類“小事”能否構成醫療事
    故? 34
    10.錯認親情引糾紛,醫院錯調嬰兒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 38
    11.心臟起搏器出故障,因醫療器械質量缺陷
    引起的糾紛是否為醫療事故? 41
    12.醫院漏診造成不良后果的,是否構成醫療
    事故? 45
    13.患者在接受治療時自殺的,是否屬于醫療
    事故? 49
    1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造成人身傷害的,
    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52
    15.接種疫苗引起的糾紛是否為醫療事故,應
    當怎樣處理? 56
    16.分娩產生并發癥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醫院
    應否負責? 60
    17.久治不愈命歸西,病情自然轉歸致死的是
    否構成醫療事故? 63
    18.為保性命切子宮,緊急情況下的搶救行為
    是否構成醫療事故? 67
    19.青霉素皮試過敏死亡,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70
    20.初生嬰兒缺右耳,現有醫療水平無法預見
    的醫療損害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74
    21.患者不配合治療而死亡的,是否構成醫療
    事故? 77
    二、患者維權注
    意篇
    22.誤診切除部分器官,患者身體健康權受侵
    犯該怎么辦? 82
    23.患者照片上報紙,肖像權為何得不到法院
    支持? 86
    24.見習醫生觀摩流產,患者隱私權該如何維
    護? 89
    25.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摘除脾臟,患者知情權
    何在? 93
    26.酗酒患者被拒門外,患者平等醫療保健權
    如何維護? 97
    27.手術同意書能否成為醫院“擋箭牌”?101
    28.B超未能查出肢殘兒,孕婦健康生育選擇
    權該如何維護? 104
    29.為什么說病歷是患者“護身符”? 108
    30.醫院有權利干涉患者復印病歷嗎? 111
    31.患者“大鬧醫院”有用嗎? 115
    32.為什么說入出院環節要“擦亮法眼”?1 18
    33.患者住院期間,醫患雙方如何“相安無
    事”? 121
    34.醫療機構的規章對患者有何約束力? 125
    35.人流手術刮破子宮,事故等級如何確定?
    128
    36.衛生局拒不履行尸檢職責,是否構成違法?
    三、醫院義務告
    知篇
    37.醫院在急診患者的救治過程中該注意什
    么? 136
    38.首診醫院技術有限,該如何履行轉診義務?
    140
    39.醫療機構的危險注意義務是什么? 143
    40.醫院見死不救,患者權利如何伸張? 147
    41.醫院有權隨意處分死胎嗎? 150
    42.透露病情嚇死患者,患者“知情權”界限何
    在? 153
    43.如何理解醫院強制治療權? 157
    44.醫院在實施麻醉手術過程中該注意些什
    么? 160
    45.對艾滋病感染者管理過程中應注意哪些特
    殊事項? 164
    46.醫療事故出現后,醫院應如何防止患者病
    情的加重? 167
    47.醫院擅自涂改病歷該怎么辦? 171
    48.護士工作馬虎,患者有驚無險,如何理解醫
    院內部報告制度? 174
    49.因法定節假日延誤診療時機,患者病情加
    重的該如何處理? 177
    四、醫療事故鑒
    定篇
    50.各方互相推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何故遲
    遲不能啟動? 181
    51.麻醉導致腦萎縮,要求技術鑒定為何慘遭
    拒絕? 184
    52.訴訟雙方申請不同類別的鑒定,法院將如
    何選擇? 188
    5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司法鑒定哪個更
    權威? 191
    54.出現特殊情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
    成員能否回避? 195
    55.當事人不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怎么
    辦? 198
    56.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是否先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202
    57.衛生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對鑒定結論進行審
    核? 205
    五、事故責任賠
    償篇
    58.無辜致殘,法院判決應考慮何種因素?209
    59.醫療糾紛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有哪
    些? 212
    60.醫院擅自處理尸體,家屬能否要求精神損
    害賠償? 216
    61.因醫療事故導致視力大降,向法院起訴為
    何遭拒絕? 220
    62.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患者能否獲得死亡
    賠償金? 223
    63.被告拒絕承擔誤工費,只因原告為農民?227
    64.診療行為不屬醫療事故,醫院為何仍需承
    擔責任? 231
    65.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無經濟來源的間接受
    害人能否獲賠? 234
    66.患者獲得人身保險理賠后,能否與醫療事
    故損害賠償金損益相抵? 238
    67.患者輸血感染丙肝,向血液中心討要后續
    治療費能否獲得支持? 241
    68.患者要求定期支付是否合理合法? 244
    69.截肢患者索賠47萬,醫患無責應如何賠
    償? 248
    六、患者權利救
    濟篇
    70.衛生行政部門需要對申請進行審查,患者
    主張醫療事故應注意什么? 252
    71.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
    申請應注意什么? 256
    72.發生醫療糾紛,行政程序處理與司法救濟
    能否雙管齊下? 259
    73.如何理解法院依職權調解醫療糾紛? 263
    74.經調解或達成和解協議后,當事人還能向
    人民法院起訴嗎? 267
    75.術后體內遺留雙節管三年,醫患雙方舉證
    責任如何分配? 270
    76.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嗎? 274
    77.多家醫療機構的共同危險行為導致醫療事
    故的,應當怎樣進行責任分配? 277
    78.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適
    用《民法通則》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81
    79.醫療糾紛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規定“假一罰一--9’? 284
    80.醫院擅自擴大環包手術實施范圍,患者應
    主張侵權還是違約?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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