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房地產開發與交易、經營與管理等過程中所形成的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調整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布于諸多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如《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房屋登記辦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等。
《物權法》的出臺對我國房地產行業具有重大影響: (1) 明確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歸屬,有利于減少房產糾紛,同時促進物業管理規范化。 (2)創立了新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助于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 (3)新的不動產擔保規定,厘清了開發商與銀行間的信貸關系,同時也有利于開發商融資。 (4) 明確規定了征地、拆遷補償機制,加大了城市的拆遷難度,顯著增加開發商的建設成本。
對于房地產的管理,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就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該部法律系統全面地規范了房地產開發經營從開發用地的取得方式(劃撥或出讓)到房地產的開發、交易、轉讓、抵押以及租賃等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規范和房地產的權屬登記制度。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決定》修正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入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贝藯l規定授權國務院就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與拆遷補償先制定行政法規,確保物權法實施后城市拆遷有法可依。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城鄉規劃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我國原有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條例”的“二元結構”,即1989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城市規劃法)和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冻青l規劃法》中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明確把村莊納入規劃,在國家層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將城鄉綜合一體進行考慮,將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城鄉統籌的法律體系,必將加速中國的城鄉一體化發展,意味著城鄉統籌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