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一、編入本書的法律規范包括法律、法規和部分規章以及法律規范性解釋。
二、本書內容接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 (32),即2008年1月至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頒布的法律、法規與規章及法律規范性解釋。
三、《法律全書》(32)在出版前,由于各種原因,尚未編入的2007年(9—12)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也一并補人。
四、本書各編內部排列順序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法律規范性解釋。但對某部法律、法規的解釋,對某項規章或法律規范性解釋的補充內容,因其內容關系密切,編排時,未按上述原則排列,而是將其放在某部法律、法規或規章、法律規范性解釋之后,便于讀者查閱。
五、書中為頒布某件法律、法規、規章及法律規范性解釋而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及有關通知等文件,其內容沒有實體法規定的,均未收錄。
六、為便于法學研究者從縱向方面了解我國法律建設的全貌和查閱方便,書后附有時間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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