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發生汶川大地震之前,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情事變更原則,商業風險、不動產和動產的交易風險轉移,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概念,對于我們從事民法研究的職業者,都深請它們的含義,它們具有什么樣法律后果。但是,在汶川大地震發生之后,尤其是我們到了四川地震災區考察之后,我們才真正懂得,這些民法上的概念的真實含義是什么——那都是一些血淋淋、慘不忍睹的事實!
可是,原來已經發生過的那些災難包括唐山大地震,似乎都已經離我們太遠了,有些逐漸被我們淡忘了,而在世界各同發生的類似災難,盡管讓我們痛心,但并沒有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因此,直到今天,當自己的骨肉同胞在剛剛發生的大災難中血肉模糊,自己的國土在災難中地動山搖、天崩地裂的時候,我們才突然發現,原來災難離我們是那么近,近在咫尺,近在身邊,那么深重災難都必須由我們自己肩負和忍受!這叫‘候,我們才發現,應急救濟這句話,是多么的最要;我們才發現,在平和、安寧的生活中太久了,沒有盡早地考慮到對突發的事變和災難的應急救濟措施;就拿民法來說,我們空談了幾十年的事變和不可抗力等概念,但是當災難真正來臨之時,我們才發現,我們并沒有考慮好意外災害民法應急救濟問題。
我們能夠想起的,是32年前的唐山大地震,那時候,我國應對意外災害的緊急救援,并沒有依照法律進行,而是依照命令,因為在那個時候國家正處在“文革”后期.尚無法治可言.強調的是人治,一切都依照行政命令進行?墒窃诮裉,國家有比較完善的法治,民法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等,都足健全的,關于地震等意外災害的民法應急救濟,其實都有原則悱或者專門性的規定,只是我們還沒有進行很好的研究而已。例如,在地震等重大意外災害的應急救濟中,涉及民法的民事主體問題、訴訟時效問題、物權問題、債權問題、婚姻問題、繼承問題等,都應當依法進行,即使是在地震中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也有侵權法的基本規則可以遵循,都不是無法可依。然而,由于理論研究的薄弱和司法實踐的空白,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我們顯得有些措手不及。把災難救援以及災后重建納人我國的民法制度體系之中,才能夠應對地震以及其他重大意外災害的民法應急救濟問題,才能夠在抗震救災、災后重建中,堅持法治,保護好人民的權利,使民族和國家恢復生機。
正是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我們組織了專門研究地震等意外災害民法應急救濟的課題組,在報紙、刊物以及網絡卜發表了一些研究文章和評淪,受到廣泛的好評,有的文章被多家報刊轉載,在網絡上,數干家網站有我們研究的成果或者報道。這說明,我們的這個研究是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的,不僅對本次地震中的救援和災后重建具有霞要價值,而且對今后發生的意外災害民法應急救濟也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本書的主要內容,是以民法的基本制度和具體規則作為依據,結合地震等意外災害的具體情況,分別進行民法救濟的總體研究、民法基本制度的應急救濟、物權法的應急救濟、債權法的應急救濟、親屬法和繼承法的應急救濟、侵權法的應急救濟等問題,進行全面研究,提出了我們的意見。為了使我們的意見更切實可行,我們還專門組成調研小組,深入地震災區進行考察調研,與諸多法官和律師以及企業家、政府官員等進行座談,聽取他們的意見,并且檢驗我們提出的意見的町行性。因此,本書的成書盡管時間比較倉促,但確是經過了反復思考和研究,基本內容是經得起檢驗的,F在奉獻給廣大讀者,希望能夠給今天的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提供法律參考意見,也作為我們的實際行動,為抗震減災和恢復重建工作貢獻的一份力量。
本書的寫作分工是:第一章(千竹加寫了部分內容)、第二章和第九章由楊立新撰寫,第三章由劉召成撰寫,第四章由陳龍業撰寫,第五章由朱巍撰寫,第六章由王竹撰寫,第七章由曹艷春撰寫,第八章由梁清撰寫。成稿后,劉召成進行全書統稿,最后由楊立新審閱和修改并最后定稿。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楊立新
二o o八年七月十六日
于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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