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導讀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住宅建設等的規模不斷擴大,建筑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建筑業在完成大量建設任務、保障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條件的同時,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叉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建筑市場中舊的經濟秩序打破后,新的經濟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以致造成某些混亂現象,如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的行為不規范,發包方不按規定程序辦事、不報建、不招標或者在招標中壓級壓價、甚至肢解工程發包,承包方層層轉包、非法“掛靠”、無證照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等,不僅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還誘發一些收受賄賂的不法行為;建設工程質量事故不斷發生,以及長期以來存在的滲、漏、堵、空、裂等工程質量問題,嚴重侵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在社會上也造成了不良影響;建筑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每年施工死亡人數在全國僅次于礦山,居第二位。為了解決建筑活動中出現的嚴重問題,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建筑業健康、有序地發展,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為解決以上問題,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建筑法,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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