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聞規則是以人證中心主義為庭審特征的英美法系基本的刑事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有特色的“元素”,是繼陪審制度之后,在實踐中最有獨創性的貢獻。其于證據法中受重視程度僅次于陪審團,可以說是英美證據法的核心和靈魂,甚至在一定意義上完全可以認為,沒有傳聞規則,就沒有英美證據法,其證據法學也就失去了富有魅力的特色。因此,探究刑事傳聞規則的概念內涵、外延指涉、司法運用、法理意蘊和價值指向,分析其流變及發展趨勢,揭明其與有關訴訟和證據制度的相互關系,以及其于英美法系外國家和地區移植及與其他制度媾合的情形,考訂其中的得失,并從這一“元理論”出發,初步構建中國刑事傳聞證據的理論和制度,是實現我國刑事庭審制度真正當事人主義化的應然選擇。
本書對刑事傳聞規則的研究從邏輯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部分,第一至第四章為傳聞規則的本體研究,旨在闡釋傳聞規則的范疇,分析其法理基礎,梳理作為傳聞規則主要代表的英美等國家傳聞規則的例外,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對大陸法系的直接言詞審理原則和刑事傳聞規則進行辨析,并揭示了刑事傳聞規則的發展趨勢,以此完成對刑事傳聞規則的學理探討。本體部分的研究表明,刑事傳聞規則雖然是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的產物,與對抗制有著不解之緣,浸染了濃厚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特征,但其蘊涵的訴訟機理及對抗制下的人證制度精神則具有超越法系的價值,尤其是其所昭示的對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保護的意義,與刑事司法國際化的一些價值訴求具有同質性,應當為英美法系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所吸收,而這已經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成為現實。第五章開始至結尾為傳聞規則的移植研究,本部分將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對英美法系以外國家和地區移植刑事傳聞規則的情況進行分析和探討。受制于本書研究傳聞規則所設定的問題意識——中國(大陸地區)刑事人證制度的立法及改革,本部分將研究對象限定在法律文化和歷史傳統具有相近性甚或有血緣關系的日本、我國的臺灣和大陸地區。需要說明的是,有關刑事傳聞規則的移植研究事實上包含兩個層次,由于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已經在其各自的刑事訴訟法中引入了刑事傳聞規則,所以,對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研究是在已然的層面上進行的,這種實踐的價值正好彌補了在本體研究中存在的學理上的不足,即刑事傳聞規則在英美法系外的施行是如何成為可能的。而其司法實踐中因之存在的問題及由此生發的理論反思,又可為我國大陸地區可能進行的刑事傳聞規則立法和理論研究提供借鑒。對我國(大陸地區)刑事傳聞規則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是全書的落腳點,在對當前刑事庭審中因人證不出庭而書證盛行所導致的司法實踐中的種種弊端進行充分考量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了如下解決方案:引入刑事傳聞規則,維護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和保障人權,推動庭審實質化,實現司法公正,并就此對我國的刑事傳聞規則立法進行了初步設計。
第一章是關于英美刑事傳聞規則及基本法理。本章首先分析了傳聞規則的基本概念,通過分析,本書認為,關于傳聞證據的定義,應當界定為:用以證明所主張事項真實性的庭外陳述,該陳述包括口頭、書面及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敘述性動作三種形式。接著,分析了傳聞證據和我國法律理論和實踐中經常使用的傳來證據的關系,傳聞證據和非傳聞證據的關系,以及傳聞規則與要求原物原件規則的區別。在此基礎上,就司法實踐中的刑事傳聞規則的應用情況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運用刑事傳聞規則的五階段分析方法。在本章的第三部分,筆者論述了刑事傳聞規則的基本法理,即刑事傳聞規則在整個刑事證據可采性規則中的地位,排除刑事傳聞證據的理由,即發現案件真實、維護程序公正及實現訴訟效益。重點論述了傳聞規則通過抑制控方舉證而有利于維護控辯雙方訴訟力量的平衡的價值及刑事傳聞規則與被告人對質詢問權的關系。本章最后還論述了刑事傳聞規則因應現代社會的變化,其理論基礎也在不斷調適的情況。
第二章是關于英美刑事傳聞規則的例外。本章以具有代表性的英國和美國法為主要考察對象。英國刑事傳聞規則的例外以普通法為基礎,逐漸發展和演變,并在近現代得到制定法的確認或修正,本章就其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例外進行了介紹和評析。關于美國刑事傳聞規則的例外,筆者重點介紹了《聯邦證據規則》中有關傳聞規則及其例外的規定。本章最后部分還對英國和美國刑事傳聞的例外特征進行了比較,以期對英美刑事傳聞規則的例外有更加明晰的認識。
第三章是英美刑事傳聞規則的改革及其評析。本章從分析有關對刑事傳聞規則的質疑人手,在厘清近年來英美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刑事傳聞規則改革的基礎上,就有關傳聞規則改革的問題及其發展趨勢作了評析。筆者認為,作為一項古老的證據規則,與其他證據制度一樣,傳聞規則在久遠的歷史發展中,因應社會生活的變化而不斷變革是其固有的屬性。而就刑事傳聞規則于實現程序公正的價值目標來看,它保障了當事人的對質詢問權(由此也更利于事實的發現),有利于維持訴訟中控辯雙方力量的平衡,維系審判的正當性。如果廢除傳聞規則,被告人的對質詢問權將受到影響。同時,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刑事傳聞規則可以巧妙地將司法判決與傳聞相疏離,實現審判的劇場化效果,保障了司法的權威性,使司法判決顯得更加公正而更易為人接受。傳聞規則還為當事人控制證人證言的來源提供了手段,它指出了傳聞證據具有偽證危險,因而,要求法官對之保持極其謹慎的態度。傳聞規則的發展路向應該是,現有的傳聞規則及其例外將在變革中繼續存在下去,與此同時,傳聞規則將會逐漸放寬,法官在使用傳聞規則的自由裁量權將得到加強,這是和證據可采性規則共同的變化趨勢。
第四章是關于刑事傳聞規則與直接言詞審理原則的比較研究。本章的分析認為,一方面,由于訴訟模式和法律傳統等因素的異同,直接言詞審理原則和刑事傳聞規則各自有著不同的適用范圍和發揮作用的方式,雖然二者有競合之處。另一方面,由于當今時代,刑事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正日漸受到重視,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共同追求的法治目標,所以,刑事傳聞規則之于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和對質詢問權的保障意義,使其具有超越法系的價值,吸收刑事傳聞規則的精神,必將有裨于英美法系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這正如我國臺灣學者所言,“自真實之目的觀之,直接審理原則與傳聞法則雖殊途同歸。惟就保障被告詰問權以及落實以當事人詰問證人之公判重心而言,禁止使用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之供述證據的傳聞法則,將更能貫徹對被告程序權益的保障,同時在理念上,傳聞法則的采用將更有助于我國刑事程序當事人進行之訴訟架構的確立和發展!
第五章和第六章是關于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刑事傳聞規則研究。日本對刑事傳聞規則的引入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與其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混合式訴訟構造相適應,其刑事傳聞規則的理論及立法,是一種折中主義的體現,其典型如以制作主體確定證據能力的關于法官、檢察官和司法警察筆錄的規定。就司法實踐來看,由于立法規定了多種形式的傳聞書證以及當事人同意的筆錄或合意的筆錄的傳聞例外,導致刑事傳聞規則的例外常態化與審判中的書證中心主義。這不僅使刑事傳聞規則名存實亡,更重要的是使整個刑事程序中的審判中心主義形式化,使本來因起訴狀一本主義而被切斷的偵審關系通過偵查期間制作的自白筆錄或其他傳聞證據而重新連接起來,偵查成為決斷罪責的關鍵階段,法官則成了有罪筆錄的“確認機器”,嚴重扭曲了日本憲法和刑訴法設計的法定程序。日本刑事傳聞規則的移植實踐說明,在國際經濟文化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外國法律的“混合繼受”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的情勢下,有關法律的學理研究和“學說繼受”顯得更為重要。如果沒有這樣的學術背景,就很容易忽視先進的法律制度和具體規定的深奧含義、內在邏輯、整體協調以及配套部件。沒有這樣的理論功夫,法律中的性質迥異的因素就無從消化并融為一體。在新一輪的日本司法改革中,限縮書面形式的傳聞證據的使用,保障當事人的對質詢問權,將是日本刑事傳聞規則不可逆轉的改革趨勢。然而,限制使用書面形式的傳聞證據,實現審判的實質化,又與日本刑事訴訟實踐中奉行的追求實體真實和大陸法系訴訟制度乃至國家制度的理念不無扦格,觸及刑事傳聞規則移植中必然存在的深層次價值沖突。如何改革當下的刑事傳聞規則,既需要理論上的不斷探索,也需要實踐中的逐步磨合。我國臺灣地區在刑事傳聞規則的移植上,也存在著和日本大約相似的問題,但是,引入刑事傳聞規則已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如臺灣學者所言,刑事傳聞規則并不是一個完美的規則,其例外也不是一個放之四海皆準、明確且便于操作的規則,然而與其蘊涵的心證自律及程序權保障的價值相比,重新的學習及耐心的摸索是值得且必要的,以傳聞規則例外規定繁雜為由,而否定傳聞規則的精神,反將因噎廢食。
第七章關于我國對刑事傳聞規則的借鑒是全書的落腳點和著力點。本章首先分析了傳聞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及存在的問題,論證了在我國引入刑事傳聞規則的必要性,即有利于更加準確地查明和認定犯罪事實,防止錯誤裁判(這在我國現階段的刑事司法中,具有更加緊迫的現實意義);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特別是對質詢問權,實現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在更高程度上實現司法公正;有利于完善證據制度,深化證據制度理論研究并進一步指導司法實踐。從更為根本的意義上說,引入刑事傳聞規則,還有利于在刑事司法及整個社會中植入程序正義及保障人權的觀念。本章還從宏觀即我國引入刑事傳聞規則的應然性角度,以及微觀層次即我國引入刑事傳聞規則所需要的相應制度及理念環境情況人手,分析了我國引入刑事傳聞規則的可行性,并對在我國引入刑事傳聞規則不可行的觀點進行了系統的駁正。在上述分析和論證的基礎上,就建構我國的刑事傳聞規則及與其相關的制度建設提出了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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