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文學的社會科學進路:洞見與不足——以蘇力《法律與文學》前三章為樣本
……這些實踐,反過來被認為是感性的人類實踐活動的普遍方式,男人們和女人們通過這些活動創造歷史。它與將意識和物質力量之間關系公式化的經濟基礎一上層建筑二分方式正好相反,尤其反對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觀點。這種觀點傾向于更為寬泛地界定社會存在和社會意識之間的辯證關系,即任意一方都不能脫離對方而單獨存在。
一、問題與主旨
蘇力的《法律與文學》完成初稿將近8年,正式出版也超過2年。
一如既往,蘇力其人與其作品引起學術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可謂是關注者多,評論者眾。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現有評論對該書和主題、內容、特別是方法論問題的較為深入的學術批評并不多見。
究其原因,首先,許多評論都刊登于報紙,受到篇幅和受眾限制,并未做深入分析;其次,某些評論過于情緒化,可能超越了學術批評的限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與文學》的研究領域和方法論并不為大多數讀者熟悉。
從書名可知,本書的研究領域是法律與文學,運用的材料主要是傳統中國戲劇!秾д摗分赋霰緯闹饕碚摽蚣苁邱R克思的唯物主義,以及與之“共通”的包括經濟學、社會生物學等社會科學。正如許多評論者指出的,本書的方法論主要是(法)社會科學或者說廣義的法社會學。以(法)社會科學為方法研究中國傳統戲劇,從而“提煉出具有法學理論意義的問題”,比如說“歷史(法律)制度的變遷”、“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文學作為一種社會控制在不同類型社會中所起的作用”等亞領域(頁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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