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擔保法》、《保險法》、《建筑法》、《勞動合同法》、《破產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進入了資本市場和競爭市場繁榮發展的新階段。多種經濟成分共存、相互依托,不斷擴大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環境下,產生了許多法律問題亟需通過司法審判的方式加以規范。特別是近年來,各種新型法律關系使得經濟生活更加復雜,新情況、新問題的產生,為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的現代化、專業化的步伐更加緊迫,司法審判的職業化水平被提到更高的平臺上。近年來,最高法院頒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二)》,《物權法》2個司法解釋,《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對于統一裁判標準,正在產生著重要的司法導向作用。及時總結市場經濟領域發生的糾紛案件的各類情況,從個別現象出發,規范那些法律領域規定模糊甚至缺乏明確規定的疑難問題,提出我國司法界的傾向性意見和看法,必將對市場經濟秩序的規制、良性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和社會理論基礎。通過研究那些帶有共性的經濟現象,從中發掘出能夠上升為法律規范和裁判標準的規律性,正是21世紀對司法建設和司法改革提出的更高標準要求。根據我們的研究表明,以《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實施為標志,并隨著法律人性化程度的不斷提升,立法意圖在于保障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以及競爭秩序的穩定,市場規則的較好體現,都將成為未來我國經濟和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和追求的最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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