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二戰后憲法的發展趨勢之一,政黨立憲是立憲主義原理在政黨領域的運用,即根據立憲主義關于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的基本原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來保障政黨憲政功能的發揮,并防范政黨濫用權力侵害人權,破壞憲政秩序。政黨立憲是對政黨民主及權力制約功能的肯認,亦是對歷史上政黨獨裁專制統治的回應,政黨保障和政黨規制構成了政黨立憲的基本內容,而立憲主義則是政黨立憲的核心價值準則。本書從政黨與憲法的關系這一中心命題出發,以政黨立憲為核心范疇,全面地探討了政黨立憲的基本理論。全書約二十萬字,由引言和正文構成,其中正文分為五章。
第一章是“政黨立憲的由來”。
梳理政黨與法的關系史,不難發現,政黨在法律上的地位歷經三個階段的演變,即從政黨在法律之外的敵視排斥時期到政黨在法律之中的法律承認時期再到政黨在憲法之中的政黨立憲時期。政黨立憲時期始于二戰之后,政黨的民主和權力制約功能以及歷史上政黨組織的異化,是政黨立憲的客觀原因,價值中立的多元民主主義演化為價值拘束的多元民主主義和政黨寡頭統治鐵律的提出,則建立了政黨立憲的法理基礎。
第二章是“政黨立憲的邏輯前提:政黨性質確認”。
政黨立憲的實質是將發端于市民社會中的政黨組織納入憲法調整的范圍,政黨法律性質的確認是政黨立憲的邏輯前提。本章從理論、規范和司法實踐三個維度探討了政黨的法律性質。在理論上,學者基于國家與社會的二元理論和方法,形成政黨機關說、政黨團體說和政黨媒介說等三種觀點,政黨媒介說基本上是通說;在規范上,各國主要依據政黨在本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功能將政黨憲法規范分別置于憲法典的人權、國家機關或總綱三部分之中,或者強調政黨的自由屬性,或者強調政黨的公共屬性,或者二者兼具,而各國政黨法關于政黨性質的認知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均將政黨視為具有自由屬性和公共屬性的社會組織;在司法實踐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于政黨性質的認知經歷了政黨為國家機關到政黨為憲法機關再到政黨為國家與社會之間媒介的演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政黨初選案判決,最終形成政黨在初選領域實為“準國家機關”的認識,而歐洲人權法院則多堅持政黨為結社組織和團體的傳統理論。
第三章是“政黨立憲與政黨保障”。
政黨具有公共性和自由性,政黨立憲的內容之一即是保障政黨公共功能的發揮,F代國家一般通過政黨自由、平等和政黨財政補助等制度來保障政黨民主和權力制約功能的發揮。政黨自由首先是排除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亦要求政黨內部活動貫徹自由的原則,是調整公民、政黨與國家以及政黨與黨員二對社會關系、規范政黨內部和外部活動的基本法則。政黨特權和政黨內部民主是保障政黨自由的法律裝置。政黨自由存在內在和外在的界限。在政黨國家的語境下,政黨平等原則已經由形式上的國家中立于政黨競爭過程,演變為實質層面的政黨間的平等和強勢政黨借助公權力打擊、排斥異黨的禁止。政黨平等主要包括政黨在選舉和公共資源分享中的平等。政黨財政補助是指國家基于政黨所擔當的公共任務而為之提供財政支持,政黨補助應當貫徹政黨平等原則,不得侵害政黨的獨立性,~一政黨獨立構成了政黨財政補助的界限。
第四章是“政黨立憲與政黨規制”。
政黨的目的和行為可能背離自由和民主的軌道并顛覆現行憲法秩序,因此,通過憲法為核心的法律來規制政黨組織,是政黨立憲的另一內容,F代國家一般通過政黨內部民主、政黨財務公開和違憲政黨禁止等機制來制約政黨權力。政黨內部民主是國家民主理念在政黨內部的修正適用,其基本要求是通過黨員權利的保障和政黨組織的民主化建構來建立政黨內部意志由下而上的形成機制。政黨財務管控的目標是防范財勢集團通過大宗和頻繁的政黨捐贈來控制政黨,決定政治走向,破壞政治公平,政黨財務管控的對象是政黨的“硬錢”和“軟錢”,政黨財務收支公開和限制是政黨財務管控的基本機制。違憲政黨禁止是指政黨在目的和行為上危害憲政秩序或國家存立而被特定國家機關判決違憲并被強制解散的機制。違憲政黨禁止產生強制解散政黨組織并禁止成立替代性組織、沒收政黨財產、剝奪該黨國會議員資格等規范效果。違憲政黨禁止是一種預防性機制。這一預防性機制在實際運作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著如何準確把握提請違憲審查的時機、確定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內涵和區分政黨目的與行為等方面的難題。
第五章是“政黨立憲的中國命題”。
本章認為,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構成了中國政黨立憲的理論基礎,中國政黨所具有的公的屬性和功能及憲法對其公共性的認可,系中國政黨立憲的邏輯前提,中國政黨立憲應當遵循社會主義憲政這一核心價值準則。中國現行政黨規范存在淵源廣泛、效力不一、內容體系化不足和憲政價值取向缺失等特點和問題,中國應當從依法執政走向政黨立憲,在遵循政黨應維護社會主義憲政秩序、依法執政參政、政黨平等等原則的前提下,通過整合現行政黨規范,制定政黨憲法規范和政黨法,實現政黨立憲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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