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地的集體所有權制度下,農地權利體系能夠得到擴展。農地權利體系得以擴展的社會經濟基礎在于城鄉市場的一體化對農地權利體系發展的推動。目前,對農地權利體系進行構建的重點應該是在“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前提下促進農地權利體系的豐富和完善,我國目前農村土地權利制度的完善對于“三農”問題的解決是至關重要的環節。因此我在提出問題之后,想盡可能地提出我們對解決這些問題的看法。筆者認為,地權問題的解決對于“三農”問題顯然是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但是它顯然不是全部的環節。有幾個問題與地權問題無直接關系,但是對于解決“三農”問題顯然是十分重要的。比如,現代農業的轉型問題(從傳統的耕作農業向多元化農業轉型,以解決傳統農業不景氣的問題),農村工業化問題和發展鄉鎮企業問題,我國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問題等。這些問題顯然與地權無直接關系,但是它們也必須盡快得到解決,這對于提高農民的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將設專章予以探討。
為謀求中國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建立切實有效的農地制度,以農地物權制度為研究對象,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歷史和現實的考察和分析,仔細解剖現行農地物權制度的優劣,并有重點地提出制度設計方案,以求完善和發展農地物權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本書所討論的農地僅指農用地(僅限于《農村土地承包法》所界定的農地范圍),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宅基地以及農村建設用地等不屬于本書所討論的農地范圍。
2.本書只討論農地物權制度,即從民法物權制度的角度對中國農地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與農地相關的土地管理制度等屬于行政法規范,不屬于本書討論的范圍。
以私權利為核心內容的私法與以公權利為核心內容的公法形成了鮮明對照,體現在農地制度上,公法和私法對農地制度的調整和控制呈現出相互交錯的局面。由于土地所具有的稀缺資源的屬性以及土地對國計民生的重要性,決定了公法必須對農地進行管理和控制;而農地權的實現也必須依賴私法保障,即民事法律制度也必須對農地權進行調整,以保障農地權利人的權利的實現及農地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在農地問題上,試圖僅以公法或私法對其調整和控制都不可能。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在公法對農地進行管制和私法對農地權進行調整之間進行必要的劃分,使二者達到適當的平衡。
3.本書只討論中國農地物權制度,對其他國家的農地物權制度只進行一般性考察。又因為美歐國家的農地狀況(大農經濟)與我國人多地少的農地狀況(小農經濟)迥然不同,其農地制度對我國農地制度而言沒有多少借鑒意義,因此本文沒有對美歐國家的土地制度進行考察,而對與我國耕地狀況相似的日、韓、臺小農經濟發展模式進行了必要考察,并提出借鑒其發展模式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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