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2258
- 書名:古典私權一般理論及其對民法體系構造的影響/民商法論叢
- 作者:楊代雄著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09年1月
- 入庫時間:2010-2-3
- 定價:24
圖書內容簡介
在民法體系演變史上,古典私權一般理論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正因為它的出現,大陸法系民法才在傳統的法學階梯式體系(人法+物法+訴訟法)之外形成五編式的潘得克吞式體系(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古典私權一般理論的思想根源在于由普芬道夫與沃爾夫構建的近代德國自然權利義務理論,它為德國法學開啟了新的視域,自此,德國學者開始從權利義務的視角思考法律問題。內特布拉德、達耶斯等人把自然權利義務理論及其追求抽象性與體系化的精神移植到民法學中。受普特、胡果所代表的哥廷根學派法學方法論革新運動的影響,18世紀末19世紀初德國民法學者開始從民法學自身的視角探索私權一般問題,形成了包括私權主體、客體、變動原因、救濟、性質與分類理論在內的私權一般理論雛形。經過潘得克吞法學派數十年的學術耕耘,尤其在得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理論充實之后,古典私權一般理論到19世紀晚期發展到巔峰,溫德夏的私權一般理論代表了其最高成就。古典私權一般理論是潘得克吞式民法體系的學理基礎,它表征了體系化的權利思維:各種權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組織成一個邏輯嚴密的權利類型體系,同時,權利本身也具有內在邏輯結構(主體、客體、變動原因、救濟)。權利的內在結構與權利類型體系分別成為潘得克吞式民法體系總則與分則的邏輯基礎。民法體系演變史的經驗表明,民法體系植根于民法學理傳統,是精神史的產物而非立法者的任意創設。長期以來,我國民法教科書都以潘得克吞式體系為模板安排結構,在這樣的民法學理傳統基礎上構造民法典體系不可能對潘得克吞式體系有太大偏離,當然,應根據當代民法理論發展趨勢對其作必要改進。我國民法典應設置總則,民法典分則體系的構造應以權利類型體系為基礎,綜合考慮邏輯、審美與實用性等因素。
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在民法體系演變史上,古典私權一般理論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正因為它的出現,大陸法系民法才在傳統的法學階梯式體系(人法+物法+訴訟法)之外形成五編式的潘得克吞式體系(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古典私權一般理論的思想根源在于由普芬道夫與沃爾夫構建的近代德國自然權利義務理論,它為德國法學開啟了新的視域,自此,德國學者開始從權利義務的視角思考法律問題。內特布拉德、達耶斯等人把自然權利義務理論及其追求抽象性與體系化的精神移植到民法學中。受普特、胡果所代表的哥廷根學派法學方法論革新運動的影響,18世紀末19世紀初德國民法學者開始從民法學自身的視角探索私權一般問題,形成了包括私權主體、客體、變動原因、救濟、性質與分類理論在內的私權一般理論雛形。經過潘得克吞法學派數十年的學術耕耘,尤其在得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理論充實之后,古典私權一般理論到19世紀晚期發展到巔峰,溫德夏的私權一般理論代表了其最高成就。古典私權一般理論是潘得克吞式民法體系的學理基礎,它表征了體系化的權利思維:各種權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組織成一個邏輯嚴密的權利類型體系,同時,權利本身也具有內在邏輯結構(主體、客體、變動原因、救濟)。權利的內在結構與權利類型體系分別成為潘得克吞式民法體系總則與分則的邏輯基礎。民法體系演變史的經驗表明,民法體系植根于民法學理傳統,是精神史的產物而非立法者的任意創設。長期以來,我國民法教科書都以潘得克吞式體系為模板安排結構,在這樣的民法學理傳統基礎上構造民法典體系不可能對潘得克吞式體系有太大偏離,當然,應根據當代民法理論發展趨勢對其作必要改進。我國民法典應設置總則,民法典分則體系的構造應以權利類型體系為基礎,綜合考慮邏輯、審美與實用性等因素。
精彩片段:
章節目錄:
第一章 古典私權一般理論的思想根源:近代德國自然權利義務理論 第一節 自然權利義務理論在近代德國的勃興 第二節 普芬道夫的自然權利義務理論 第三節 沃爾夫的自然權利義務理論 第二章古典私權一般理論的初步形成 第一節近代德國自然權利義務理論向民法領域的移植 第二節 從自然權利義務理論到私權一般理論 第三章 古典私權一般理論在潘得克吞法學時代的發展 第一節 早期潘得克吞法學中的私權一般理論 第二節 法律關系理論:私權一般理論的另一種表達 第三節 潘得克吞法學私權一般理論的成熟形態 第四章 古典私權一般理論對民法體系構造的影響 第一節私權一般理論產生之前的民法體系:法學階梯式民法體系 第二節 私權一般理論與民法思維范式的轉型 第三節 以私權一般理論為學理基礎的潘得克吞式民法體系 第五章 民法體系演變史視野下的我國民法典體系構造 第一節 民法體系演變史對我國民法典體系構造的啟示 第二節 我國民法典體系構造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