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2280
- 書名:多邊貿易體制下海關確定成交價格的法律問題/復旦法學博士文叢
- 作者:徐姍姍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9年12月
- 入庫時間:2010-2-4
- 定價:25
圖書內容簡介
“海關估價”在學術上是不大起眼的小角色。雖然各國早已自覺地運用海關估價方法征收從價稅和構筑貿易壁壘,但是少有人對于海關估價的理論進行梳理。阿爾伯特(sIIlitll.R.Elberton)在這方面做了開創性的工作。他在其法學博士論文中整理并敘述了美國自殖民地時代至1945年運用的海關估價方法。他提出歷史反復地證明海關估價標準的選擇是與該方法的可執行性密切聯系且相互影響的。他的研究還表明西方各國在進入貿易保護時代前所采取的海關估價標準就是個別交易中商人的購買價。他認為美國《1930年關稅法》所規定的主要海關估價方法,即取“出口價格”與“外國價格”中的較高者的做法應當簡化;美國以及當時正在談判《國際貿易憲章》的各國應當選擇更接近于----
圖書目錄
概述/l
引言/l
多邊貿易體制下發展中國家實施成交價格法面臨的
困境/2
對困境的根源及如何擺脫困境的探討/3
第一章海關估價方法的基本理論/5
第一節海關估價的目的與作用/5
一、海關估價的主要目的/5
二、海關估價的其他作用/6
三、對海關估價具有廣泛用途的解釋/9
第二節應稅價格/lo
一、應稅價格與價格的本質聯系/10
二、為稅收目的的應稅價格之構成/10
第三節海關估價方法/13
一、 交易/14
二、理念/17
三、市場/20
四、運費/22
第四節海關估價方法的意義/23
一、財政收入/23
二、貿易保護/25
三、貿易統計/28
四、商業實踐/28
五、對外關系/30
第五節小結/31
第二章成交價格法在東京回合的復興及其隱含的困境之根源/32
第一節東京回合前以市場價格法進行國際協調的得失/33
一、國際商會的建議——成交價格法/33
二、GAIT第7條——實際價格法/34
三、布魯塞爾價格定義——正常價格法/39
第二節東京回合成交價格法以美國法為基礎而“突然”復興/43
一、歐共體草案與成交價格法的“突然”復興/43
二、成交價格法與當時美國海關估價制度的比較/47
三、成交價格法與當時加拿大海關估價制度的比較/57
第三節 “突然”復興的原因及隱含的當前困境之根源/60
一、歐共體突然改變立場/61
二、發達締約方紛紛要價/64
三、發展中國家被排除在實質性談判之外/70
四、復興的條件及隱含的困境根源/73
第四節小結/81
第三章WTO多邊貿易體制下發展中國家實施成交價格法陷入困境/83
第一節成交價格法普遍約束發展中成員方/83
一、兩項“新的”決議/83
二、發展中國家被動接受《海關估價協議》/87
第二節《海關估價協議》實施過程中凸顯發展中國家的執行困難/88
一、發展中國家提出的與執行有關的問題/90
二、目前有關《海關估價協議》的WTO爭端解決的焦點/93
三、未來有關發展中國家實施成交價格法的爭議/96
第三節我國海關實施成交價格法面臨的困境/101
一、承諾全面履行《海關估價協議》義務及接受過渡期審查/101
二、成交價格法下的價格申報情勢/105
三、我國海關的執法現狀:武斷估價與不估價問題/109
第四節對當前“處方”的評價與筆者解決方案的正當性/115
一、對當前“處方”的評價/115
二、筆者設想的解決方案及其理由/120
第四章對通過界定實體概念以擺脫困境的研究/122
第一節美國法上對成交價格相關的概念的界定及其保護作用/123
一、出口至美國的銷售/123
二、實付與應付價格/128
三、“善意的”買方傭金/133
第二節美國海關將特許權費加入成交價格的條件及其保護作用/135
一、有關特許權費加入條件的規則/136
二、美國海關的執法實踐/139
第三節對歐共體法及加拿大法上的相應規則的比較研究/148
一、出口至歐共體、加拿大的銷售/148
二、實付與應付價格/158
三、對于特許權費的估價/162
第四節對發展中國家界定成交價格實體概念的建議/167
一、分歧與保護主義叢生的國際實踐以及發展中國家可作的選擇/167
二、針對我國的建議/172
第五章對通過設計執法制度以擺脫困境的研究/176
第一節美國加強執法與鼓勵守法的一般制度/177
一、對不實與錯誤申報的懲罰/177
二、海關的調查權與裁量權/179
三、進口商的“合理注意”的義務/180
第二節美國協調關稅與所得稅之征收的特殊安排/183
一、對關稅與所得稅之“對立”關系的利用/183
二、國內稅法下的公平交易與海關對關聯方成交價格之接受/190
第三節對發展中國家設計可獲得真實信息的執法制度的建議/197
一、激發內在守法動機的制度設計及其對發展中國家的可借鑒性1197
二、針對我國的建議/200
第六章對通過重構司法審查標準以擺脫困境的研究/204
第一節美國法院對于事實問題的審查標準1205
一、復審法院對于事實問題的“重新審理”標準/205
二、海關對于事實問題的決定被假定為正確/208
三、被擱置的“重新審理”標準/209
第二節美國法院對于法律問題的審查標準/211
一、“重新審理”與尊重行政解釋之間的矛盾/211
二、哈格案與米德案:最高法院讓“重新審理”標準形同虛設/215
三、復審法院的嘗試:從謝瓦讓分析法第一步尋求“獨立判斷”/218
第三節對發展中國家重構海關估價案件司法審查標準的建議/221
一、名不副實的“重新審理”標準及其對發展中國家的啟發/221
二、針對我國的建議/223
結論/230
參考文獻/232
后記/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