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總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對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增加了保護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規定,賦予了公安機關更多的權限和手段。如將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新增為處罰種類,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原來的73種增加到現在的238種,還賦予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檢查、追繳、收繳、取締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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