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提出了民法“精神構造”的概念并作為研究的對象和主題。民法的精神構造是一個可以代表和概括全部民法制度形式與思想體系的范疇。它既是對民法本質的一種靜態分析,也是對民法現象的一種動態考察。在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為整個社會系統及其所依附各種條件中的一種社會存在而成為研究和認識的對象。它既是特殊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存在干普遍的規定性之中,卻表現出形成與發展的多樣性與變異性,但最終要實現統一性復歸。
一切社會現象是人的現象,雖然有物質的結果與表現形式,但是也有精神的存在與決定因素。人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精神不在,物質何在?物質若在,又為何在?人的物質性只有在精神性中才有價值性,人一旦喪失了精神,就不再擁有人格條件并以主體意志擁有物質世界。民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一方面具有物質條件的規定性,另一方面又是一種社會精神現象,而且在根本上它是精神的,只有在民法的精神構造中才能了解民法的真實性及其發展運動的規律性。
本書從價值、本質、原則、文化和發展五個方面對民法的精神構造進行了系統研究——民法的價值是民法精神構造的根據與來源;民法的本質是民法精神構造的條件與內涵;民法的原則是民法精神構造的概括與總結;民法的文化是民法精神構造的傳統與形態;民法的發展是民法精神構造的現實與未來。
擁有了民法精神,才真正擁有了民法,只有在民法的精神構造下,才能有民法的真實作用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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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利民,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專業學位教育學院副院長、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大連市社會科學院特邀研究員。遼寧經濟社會發展決策咨詢專家組專家。2009首屆“遼寧省杰出中青年法學專家”。2010年第五批“大連市優秀專家”。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畢業于吉林大學歷史系,獲史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東北財經大學法律系工作,曾任該校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所長,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
現為遼寧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遼寧省法學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學,包括外國民商法學和國際私法學,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民法學和民法哲學。出版《論人的私法地位——從一個制度的分析》、《民法本論》、《物權本論》等著作十余部;發表《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新論——過錯推定規則的演進:現代歸責原則的發展》等論文八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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