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為什么偏好“私了”?可否在行政賠償先行處理程序中吸納“私了”的協商妥協因素使其臻于完善?如何防止和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賠償義務機關濫用強勢地位扭曲合意,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雙方合作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筆者的思考,并構成本書的寫作初衷。本書的核心命題是:行政賠償和解程序是法律原則和規則指導下的一種訴訟外糾紛解決途徑,該程序打破了現行“決定式”行政賠償程序中賠償義務機關控制賠償決定話語權的局面,受害人以主體的姿態出現在和解程序中,糾紛雙方通過對話協商尋求“雙贏”的結果。行政賠償和解程序作為一種合意式解決糾紛、協調政府與人民關系的新機制,應當納入我國行政賠償制度改革和行政法治創新的層面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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