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封建因素。首先作者論述了普通法強大的活力和堅韌頑強,其次,作者開始花了部分篇幅講述日耳曼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對普通法的影響。
第二章提到清教主義對法律的影響。龐德指出,法律是社會力量、特定時間和地點的文明、階級斗爭、經濟壓力以及當時統治階級利益的表現。而根深蒂固的清教主義是形成普通精神的一個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它在美國法律思想的形成時期格外強化了個人主義的觀念。
第三章司法權與王權。一些重大歷史事件對普通法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普通法三大最富有特色的法律原則,這就是“法律至上原則”、“陪審團審判原則”、“遵循判例原則”。
第四章在論及英國人的權利和人類的權利時,龐德首先介紹了解18世紀自然法理論觀點,指出這些理論的一個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必須遵守,法律必須保護人類的基本權益。
第五章拓荒者與法律:普通法首先是在英國誕生并發展起來的,而美國的普通法主體及其司法機構基本上是在18世紀后25年到19世紀前50年間建立起來的,而此時正是美國西部開發時期,因此,其司法活動和法律精神無不打上拓荒者精神的烙印,其中最主要的是拓荒者不愿意依照法律規則處理案件和追求司法機關的終極目的。
第六章19世紀的法哲學。五個法哲學流派對普通法產生最重要影響,這就是形而上學派、歷史學派、功利學派、實證法學派、機械社會學派。
第七章司法經驗主義。
第八章運用其社會工程理論闡釋了美國法律的8個顯著變化,再次闡明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的觀念,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公共的、個人的利益的原理要求法學家們同社會生活保持接觸。必須堅持依據由辦案審理中的司法經驗發展成的具有理性的法律,并拒絕承擔維護來自具體個別的正義的義務。
作者簡介
羅斯科·龐德(1870一1964),美國著名法學家,美國社會法學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龐德于1870年出生于內布拉斯加州的林肯鎮,其父史蒂芬·布斯華斯·龐德是一個成功的律師和地方法院的法官。 他在法學方面的著作主要有:《社會法學的范圍和目的》、《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哲學總論》、《法制史解釋》、《法律和道德》、《普通法的歷史和制度釋義》、《美國刑法》、《美國法的形成時代》、《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行政法的成長程序和意義》、《法律的任務》、《法律的新道路》、《根據法律的正義》和《法理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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